我是購買新第來亨套房的受害者, 請看看我的血淚故事
發表者:亞亞  發表數:-17 IP:61.62.75.* 2003-10-15 23:16:34

我是一個購買新第來亨建設房屋的蠢蛋,
更是一個欲哭無淚的可憐受害者,
如果你正好看過, 甚至準備買這家公司的 "x鑽新第"系列,
請你先看看我的遭遇

這家建商的廣告及銷售手段一流,
專門在台北市中心地段蓋套房,
透過預售屋的銷售方法,
提供一個美崙美奐而且坪數不實的漂亮樣品屋,
吸引我這種沒經驗的傻蛋,
最後以每坪50萬到60萬之間的超貴單價,
將一個偷工減料的成屋賣出...

交屋後才是噩夢的開始,
請設計師來做夾層,
一丈量才發現室內高度竟然只有3米15不到...
購買3米6的挑高套房,
交屋只剩3米1 ?!
正常的情況扣掉樓板厚度20~25cm,
淨高至少必須要有3米35 ~ 3米4才對 !

聯合其他住戶一起向建商抗議,
對方根本不理不睬,
還說有本事去告啊!
違法做夾層當心遭檢舉拆除...
哇咧
新第來亨一直專蓋挑高夾層屋,
樣品屋的夾層做的美的咧...
現在倒做賊喊抓賊來威脅恐嚇住戶 ?!
回家拿出買賣契約來看,
才發現從頭到尾沒一個字提到挑高多少!!

勉強做完夾層,
真是快哭出來了,
也難怪,
3米1做出來的夾層能看嗎?
當初預售時樣品屋的夾層高度感覺還很OK,
那是這個鬼德性 ?!
偷工偷到這樣,
也不會良心不安?

你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接下來的惡夢才是高潮不斷...

按照規定,
大樓住戶要向市府申請成立管委會,
成立後建商就必須將交屋時代為預收的管理基金,
移交管委會

結果,管委會成立的申請文件被退件,
原因是"有一戶住戶未蓋章並交付權狀影本, 資料不全"
怪了?!
全體住戶都交齊文件並蓋章,
什麼時候又多出一個住戶 ???

原來, 新第來亨動手腳,
當初就將停車場登記為一個"住家",
它的車位沒賣完(機械車位一個賣150萬, 誰買),
這個"住戶"就是建商自己 !!!
它不蓋印,管委會就永遠無法成立 !!!

我們住戶只好成立自救自濟會,
由自救會主委出面向新第來亨交涉,
你應該已經預料到結果...
對方一樣不理不睬,
當然,
當初代收的數十萬管理基金也全被它侵吞
還說基金付水電費都"用光了" (白癡都知道絕不可能)
是的,
我們到現在還是沒有管委會,
只怕永遠都不會有了

接下來,
交屋不到一年,
牆壁龜裂不說,
梯廳的照明感應器全棟壞了一半以上,
化糞池也要清了不然廁所都開始發出味道
還有大樓的排水系統有問題,
因為一樓住戶每逢下雨就會聞到很臭的水溝味,
有幾次差點快淹上來了,
打電話請它提供廠商電腦話以便聯絡維修,
對方竟然連廠商電話都不給 !!!
更別提處理排水系統問題 !!!

我打字很累不想再寫下去了,
因為根本這類狗屁倒灶的事寫都寫不完
新第來亨根本就是打完就跑,
賺走暴利拍拍屁股就走,
完全不理住戶死活,
更別提什麼保固維護,
也難怪啦,
偷工減料的爛屋還要保固什麼?

這個建商的老闆聽說有黑道背景,
黑白兩道都吃得開,
我事後才知道新第來亨根本20多年來官司從沒斷過,
也不知道被公平會罰多少次,
但它們靠著與政商及黑白兩道的關係,
根本有侍無恐

如果你看過"x鑽新第"的預售樣品屋,
如果你覺得看了很心動,
如果你準備簽約購買,
請先看看我的故事,
再做決定不遲...

回覆者:阿妹 發表數:-17 IP:61.62.93.* 2003-10-21 13:41:32
看完這麼多受害者的痛陳,真不敢相信世界上竟還有這樣不要
臉的建商,難道它的良心被狗啃光了嗎?以不合理的高價售屋
賺取暴利,違背政府法令,無視消費者權益,以欺騙手法誘破看
屋者付訂購買,真是該死的奸商,為什麼執法者還不拿出鐵腕整
頓這種敗類呢?
回覆者:逛逛 發表數:-17 IP:218.167.186.* 2003-10-21 09:39:21
我覺的一分錢一分貨,挑高就是一坪想當兩坪用,為了樓版載重的
考量所以才規定只能加蓋1/3為合法的,如果可以做到既沒有安全
的考量又可以一坪當兩坪用全將上層蓋滿,那樓中樓(標準的樓高)
及一般標準樓高的房子是要做什摸呢?不是有人民有需求就把法
律改來改去的,如果發生事情要怪誰呢?
回覆者:poche 發表數:-17 IP:61.62.93.* 2003-10-21 02:20:54
新第來亨No.65 -- 晶鑽新第
的受害者請注意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一處 , 目前正受理此案, 如有審約權
被剝奪的受害者 , 請將申訴函及相關文件影本寄至 :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12F
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一處收

下面是另一批新第來亨受害戶的討論區 :

http://formosa21.com.tw/disgussview.php?serial=11
回覆者:維尼 發表數:-17 IP:211.74.123.* 2003-10-21 00:22:56
這真是太可怕了!這種惡劣的行為已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我
們要怎麼做才不會有下一個受害者,一定要讓全國的人都知道,
回覆者:ben 發表數:-17 IP:61.62.93.* 2003-10-20 19:30:07
我是購買 金鑽新第 的受害戶...情形跟你所言一模一樣~

目前我已經聯絡幾名同棟的準住戶, 準備請律師提出告訴, 希
望如果這世界還有公理正義, 能夠讓這家可惡至極的爛公司得
到足夠的教訓~
回覆者:eric 發表數:-17 IP:210.243.238.* 2003-10-20 19:08:53
我覺得有關房屋方面的問題,最好是像這樣,用公開的方式表達.
這樣大家才能知道這些建商的問題
這樣才能貸給建商輿論的壓力
也才能抵制不好的建案
常常看到部分的朋友
建立了自己的討論區
但是 外人都看不到
常常想 究竟這是消費者建的討論區
還是建商為了避免不好的消息傳出 而建立的討論區
這種公開的場合 公開的言論
無論發言人的立場是偏是正 是真是假
只要你肯說 自然其他閱讀過的人也會判斷
自然有心的人 也會去調查
如此 建商也才比較不敢枉顧我們消費者的利益
而且 這裡討論的多半是新建案 預售屋等
不好就不要買阿 還用不著擔心將來房價會跌的問題吧
把問題提出來討論 再輿論的壓力下
多數建商是願意解決及解釋的
用輿論逼建商把房子建到理想
用輿論抵制那些差勁的建商
至於那些利用這個版放消息的建商
消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
是真 是假 自然會有人回應
這不是濫用言論自由
也不是操縱輿論
而是希望這個版能保障我們小小消費者的權利

所以我對肯把自己房子問題提出來的這位朋友
給予正面的評價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9:06:11
幫大家整理一下新第來亨這家奸商的 "豐功偉業"

從民國90年, 91年, 到92年(今年), 這家建商連續三年遭到公平
交易委員會重罰, 今年罰金再創新高, 創下250萬的新紀錄, 雖
然跟它的暴利售價相比, 顯得很微不足道

如果您以為這家建商的豐功偉業只有這樣, 那未免太"小看"新
第來亨, 十多年來它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常客", 與倒楣購屋
房客的官司訴訟, 更是多到法律界無人不知的地步,如果您很
有興趣, 自行查一下資料吧, 隨便找都滿滿一籮筐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8:56:47
記者林淑玲/台北報導

公平會14日決議,展望建設公司在銷售「新第來亨No 58師大
居」及「新第來亨No 59金鑽新第」預售屋,於收受定金或簽
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間,明顯影響交易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此決定處150萬元罰
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因此
購屋人僅能自售屋員及廣告中得悉標的物相關資訊,而最足
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象者,除契約條款外別無他途。

但是,在預售屋交易過程中,由於買賣契約多半為建商事先
單方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而言,建商無疑為具市場資訊優
勢地位之一方。若建商先收取定金再揭露契約內容,及至購
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建商未能接受或甚至堅持依既定
內容簽約,否則沒收定金,則該定金之收取顯陷購屋人於弱
勢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

同時,因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語,需時查證了解,
因此建商於銷售預售屋時,給予的契約審閱期間若未盡合
理,仍無法提升購屋人之簽約交涉能力。

公平會認為,為杜絕建商此等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情事,
以貫徹執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意旨,該會曾經決
議,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
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
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2.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至少5天。

公平會指出,據多位檢舉人支付定金日與簽約日相同或僅隔
一日,以及展望建設提供事證,並無具體證據足證展望建設
有提供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顯示展望建設違法,因此決定
處罰150萬元。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8:51:01
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二十一)日第五三七次委員會
議決議,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TIME 時代會館」
建物廣告上就夾層設計及坪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被處分人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
售「TIME 時代會館」廣告以夾層設計吸引購屋民眾,而被
處分人表示其為符合內政部營建署之室內裝修辦法所為之裝
修。惟本案經函請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意見,其表示該建築物
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自應申請審查許可,另經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該建物有夾層違建,業已依違建查
報處理中。是被處分人在廣告文宣中以實景照片強調可為夾
層之設計,並有樣品屋、實品屋之設計供民眾參觀等情事觀
之,被處分人未經前揭主管單位核准,即以非法夾層樣品屋
作為系爭建案之宣傳方式,就整體效果已足使消費者誤認系
爭建案於交屋時或交屋後逕行二次施工即可合法取得夾層使
用空間,進而誤認以較低之價格可購買較多坪數之考量下,
即可能與被處分人進行買賣交易,是被處分人在廣告上對於
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另被處分人在廣告上宣稱「總價三六四萬,您的『時代會
館』等於『一戶十坪即時辦公室(月租五萬元)』+『一戶
高品質套房(月租三萬元)』!」之詞句,被處分人辯稱前
述廣告詞句是以指使用坪效,非專指產權坪數面積等云云,
惟該會調查後發現,所謂「總價三六四萬元」等於「一戶十
坪即時辦公室」等廣告詞句,應是指該價格可以買到一戶十
坪之建物面積,其「十坪」是為具體可衡量之數字,與被處
分人所稱之使用坪效(即為軟、硬體設備提供予承購戶使用
後所得之效用),並不相當,而該建物確有以三六四萬元以
下成交之紀錄,惟依被處分人所提供之資料,其所購得之坪
數僅為「八.四六坪」,而非廣告所稱「十坪」面積,是被
處分人在廣告上對系爭建物之坪數,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

 

又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經衡酌被處分人之行為動機、目
的、營業規模、對交易秩序影響程度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該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罰鍰。福龍公司假
藉瓦斯安全講習之名,行推銷商品之實,民眾於事後要求解
約退貨,卻藉故不予理睬;該會就本案展福龍公司是否涉有
不當行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發現,展福龍公司之行銷手法,係
以廣播方式,強調將舉辦安全說明會並可參加摸彩,招徠民
眾,其於吆喝民眾前去聽說明會之廣播內容,均係以安全防
範說明會為由,待民眾詢問是哪一單位時,則以係一般社會
團體,來辦理用火、用電、用瓦斯安全說明會,含糊以對,
涉有隱匿銷售產品之目的、未告知係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之身
分,使民眾陷於錯誤。而後,再以瓦斯安全檢查名義,直至
民眾住家,不待同意,以連哄帶騙手法強制替客戶按裝瓦斯
遮斷器閥,並以買一送一之不實方式誘騙客戶(按被檢舉人
之商品,單買一個為三千五百元,若一次購足二個總計六千
九百元,亦僅折扣一百元,並無買一送一情形),且被檢舉
人亦未告知可於安裝後七日內免費拆除、退貨或解約,另被
檢舉人雖稱對產品不滿意可以退貨,惟民眾欲退貨要求還錢
時,卻予以敷衍,整體行銷方式具有誤導或欺罔消費者的效
果。

 

公平會指出,展福龍公司假藉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宣導安全
名義,舉辦「安全防範說明會」,致民眾陷於錯誤,又進而
以為民眾作瓦斯安全檢查為由,影響民眾自由決定是否與之
交易,顯係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命其停止前項足以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8:49:46
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五︶月十七日第四九七次委員
會議決議,認為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所印製、散發「私
房推薦:四十六坪四房優質住宅」房屋廣告之平面裝潢圖內
載稱「公共浴室採乾溼分離」及「標準儲藏空間」之內容,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故依同法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以新臺幣十五萬
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本案緣民眾向該會檢舉: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在八十九年間於台北市銷售「大安新第」建物廣告之平面
裝潢圖宣稱「浴室間採乾濕分離」及「儲藏室」的設計,惟
經檢舉人向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查詢結果,發現該處使用目
的為「機房」屬公共設施,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涉有廣告
不實之情事。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被處分人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所印
製、散發之平面裝潢圖內載稱有「公共浴室」及「儲藏
間」,惟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表示意見,系爭
「機房」部分若擅自變更用途即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
「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之規定,而屬
違規使用。故被處分人辯稱買賣契約及分管協議書內有對系
爭「機房」作相關規定,及該部分為贈與檢舉人之加作工程
等情形,均為推諉之詞,不足採信,又被處分人明知上開情
事,卻仍在系爭廣告上繪製該等設施,使消費者誤認該等設
施可合法使用,其所為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公平會表示,經衡酌被處分人之行為動機、目的、營業規
模、對交易秩序影響程度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該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並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8:00:38
http://www.tcc.gov.tw/~tcc0710/Dr.FaiNet/AchievementReport/yr.9
2/920611-News.htm

摘錄如下:

根據市議員李慶元與費鴻泰調查發現,臺北市目前有部分建
商流行興建樓高4米2至4米5的商務、SPA或溫泉等小豪宅,
有的在廣告DM中並未明示可加蓋夾層屋,而是於消費者前往
樣品屋看屋時用口頭說明;也有的在廣告DM中就已公然明示
可建夾層屋,而從未見到市府建管單位有效制止及管理。業
者會如此明目張膽,主因在於有部分工務、建管官員及民意
代表,為其護航,比如,有一回建管處違建查報及拆除人員
浩浩蕩蕩出發要大舉拆除建商位於中山北路一段105巷側的夾
層屋違建時,才剛到現場,就因有議員強力介入被緊急召回
來,從此案子就一直壓著。

依實地調查案例發現,目前臺北市興建夾層屋最普遍、最
嚴重的建商是新第來亨建設集團,包括其旗下的居大、展
望、達立、正第建設等公司,該集團目前在臺北市四處濫建
夾層屋,比如在大安路一段51巷口尚未核准動工的商務小豪
宅,就擺明是興建樓高4米5可供夾層的小套房。比如說位於
市民大道、延吉街口側的商務小豪宅,其提供消費者參考的
樣品屋,就是樓中樓夾層屋,而更大膽的是其提供給消費者
的廣告DM,還有各戶的夾層屋上、下層平面設計圖。

另外,該集團在民權東路二段92巷側,已完工並領取使用
執照的「商務小豪宅」,每層樓高3米6,但全棟裝潢成為違
建夾層屋,陽臺全部違法外移,並以成屋銷售中,號稱「全
新裝潢,馬上搬」,其廣告DM圖片及所附平面設計圖,也是
樓中樓夾層裝潢,這種夾層屋,因樓高只有3米6,所以上層
只有1百40多公分,人在上層活動要彎著腰,但每坪售價還要
高達約50萬元。同時,該集團位於金門街40巷側,有一棟接
近完工即將申請使用執照的商務小豪宅,挑高4米5,目前其
室內施工只蓋了約2米高牆面,而頂部懸空的廁所,很明顯的
建商想在領到使用執照後,再偷蓋夾層屋違建。

為何該集團能有恃無恐,在光天化日之下濫蓋夾層屋違
建?因為依據建管處違建查報資料顯示,該集團所建的房
子,近2年來,遭查報的達78件,其中已拆除的有16件,尚未
拆除的達62件,其中因議員護航「暫緩處理」的有49件,這
49件出面陳情的都是該集團的建商,而非消費者,換言之,
建商已交屋給消費者的夾層屋違建,命運就很慘,有的已
拆,有的列管依序拆除中;但產權還在建商掌握中的,就可
因民代出面「暫緩處理」。李慶元和費鴻泰強調,這49件
「暫緩處理」的建物,等到落入消費者之手後,命運可想而
知,一切就變成「依法即報即拆」。

事實上,歷年來該集團蓄意濫建夾層屋牟取暴利的情形至
少十數件,但是,臺北市建管處竟然長期縱容包庇,視若無
睹,而就算建管單位有心整頓,也因為有議員護航而功敗垂
成。建管處視若無睹及民代護航的結果,受害的最後還是消
費者,因為交屋後,建商拿錢拍拍屁股走人,而消費者的夾
層屋淪為依法必須拆除的違建,因為市府有規定,民國84年
以後,領取使用執照的新違建毫無融通餘地,必須即報即
拆,市議員李慶元與費鴻泰強調,消費者這種損失,難道說
賺取暴利的建商拍屁股走人就算了嗎?視若無睹的建管處官
員就不需要負起行政疏失、曠弛職務的責任?而在幕前幕後
為這類不肖建商護航的民意代表,難道就不需攤在陽光下,
接受民意檢驗嗎?

消費者不諳法令,落入濫建夾層屋的建商陷阱,購買這類
小豪宅,將造成四重損失,第一重損失是,以每坪五、六十
萬的超高售價購買樓中樓夾層,而夾層卻是不合法的違建;
第二重損失是,新建夾層屋違建須依法即報即拆;第三重損
失是,夾層屋嚴重影響建物容積管制、承載及各層結構,抗
震安全受到考驗;第四重損失是,商辦大樓的房屋稅、地價
稅超過自用住宅稅的4、5倍,商務小豪宅大部分因樓高超過3
米6,無法變更為自用住宅,故無法享有低廉的自用住宅稅。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之1規定,住宅、集合住宅等
類似用途建築物,除地面一層樓及頂樓外,其餘各樓層高度
不可超過3米6,且不可建夾層;而一樓或頂樓如建夾層,夾
層面積設置須不超過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低於100
平方公尺,夾層並須列入容積計算。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設計挑空或設置夾層加強審查處理原
則」規定,商辦大樓各樓層有條件允許設置夾層,也就是各
戶樓地板面積達60平方公尺(約18坪)以上的,可申請施設
三分之一面積以下的夾層,必須納入容積計算,但是各戶面
積低於60平方公尺的,不得設夾層。「建築技術規則」解釋
函令彙編,納入容積率的合法夾層屋,平均淨高須達2米1,
因此,各樓層高度(含樓板厚度、樑)約需5米以上,才有可
能申請設置合法夾層,目前市面上號稱商辦挑高4米5或4米2
的建案,根本無法合法設置夾層,就算其各戶面積超過60平
方公尺也不能設置。

目前申請興建合法夾層有兩種方式,一是申請建照時一併
申請,一是領到使用執照後,依規定辦理增建。申請建照時
一併申請的,對消費者的保障最大。領到使用執照後,再以
增建名義申請,會發生容積已用完而無法申請或樓層高度不
足亦無法申請的問題。

市議員李慶元及費鴻泰強烈要求,針對建商嚴重濫建夾層
屋的現況,市府須立即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其原則為:

1.目前已發生夾層違建消費糾紛的,市府有責任要求建商為
違 法興建夾層屋負起主要的消費糾紛責任。
2.有興建違法夾層屋疑慮之建案,建管單位須主動出擊,列
管追蹤,否則建管單位須負監督不周之責。
3.市府須負起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在建商的工地上、建
照執照上、使用執照上、相關的申請書上,及買賣契約書上
等,須明確載明建商直接、間接促成違建夾層屋的責任。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7:56:40
http://www.tcc.gov.tw/~tcc0710/Dr.FaiNet/AchievementReport/yr.9
2/920521-News.htm

摘錄如下:

A.三、四十年既成巷道淪為「摸乳巷」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01巷30、32號3米既成通道,
是永全大樓約三十餘戶居民的唯一出入通道,從58年空照測
繪圖一直到89年11月東高立體停車塔被燒毀,至今(92)年3
月30日為止,該3米通道持續存在三、四十年,通道上有陳情
住戶化糞池、鋼筋混凝土(RC)雨遮迴廊、舖設磁磚及排水
溝等。


今年2月15日,購買原東高立體停車塔土地的新第來亨建設
取得建築執照後,未經市府建管處核准開工,就在3月31日擅
自以怪手摧毀陳情住戶化糞池、RC雨遮迴廊、通道磁磚及排
水溝等,並強行裝設工地圍籬,讓原3米通道成為只有1米的
狹窄通道,使居民出入公共安全受到威脅。尤其住戶中有位
須以輪椅代步者,目前因無法進出,暫住他處。


B.建商無視於建管處的停工令,既不恢復通道,還強行違法
施工

臺北市議員李慶元於92年4月底及5月初兩度舉辦協調會,
要求建商必須將圍籬退回原位、走道復舊、化糞池須遮蓋,
但建商完全置之不理,至今(21)日與費鴻泰議員聯手會勘
為止,依然故我,且仍持續動工,建管處在5月14日發北市工
建字第09252264900號書函給建商,明確告知建商未經放樣勘
驗擅自先行施工,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處以罰鍰外,請暫停
施工,並依規定補辦手續。


5月14日當天,建管處施工科還以傳真、電話、派人親送停
工令給建商,但5月17日到20日,建商仍繼續動工,施作預壘
樁,同時,擅自敲除走道內化糞池,並將廢水引入道路側
溝,讓陳情居民憤怒到極點。

C.官員、民代紛紛護航,難怪建商光天化日,無法無天

本建地案因有建管處官員、議會議員護航,導致在李慶元
議員將近1個月的強力要求下,建商毫無妥協及接受協調誠
意,仍違法進行施工。


護航一:年初審建照時,建管處涉有包庇及疏失行為。因為
審建照時,承辦人員必須比對空照測繪圖及建商所附現場照
片,但建管處竟沒有比照空照測繪圖就發給建築執照,事後
當李慶元議員揭發後,建管處把責任推給建築師,說是建築
師疏忽,聲稱會將建築師移送懲戒,一方面卻要建商補正資
料,企圖讓建商就地合法,費鴻泰議員與李慶元議員強調,
比對空照測繪圖是審照重要程序,既然建管處官員涉嫌省略
程序包庇建商,所以費鴻泰與李慶元議員要求應先撤銷建
照。


護航二:本案建商濫行施工,毀損鄰房財物,包括化糞池、
RC雨遮迴廊、通道磁磚、信箱、電表、排水溝等,至今建管
處皆未對其鄰損行為有所動作,明顯包庇、曠弛職務。


護航三:建商不思正途,以協調方式解決問題,而會如此無
法無天,視若無睹,肇因於有市議會高層親自去電建管處護
航,要求建管處不得讓建商停工,而建商也四處在議會找關
係良好的議員護航,給市府壓力,同時,還有人偽裝為住戶
或新建物買主,四處陳情,發有利於建商的檢舉函給市府壓
力,連建管處官員都明白告知陳情人,只請李慶元議員出來
力量不夠,勸他們向更高層陳情。


費鴻泰議員與李慶元議員在今(21)日會勘時一致強調:1.
建管處應儘速協調解決有關居民符合公共安全通道之問題;
2.市府必須以撤照方法,嚴懲這類視建築法規如無物的建
商;3.市府必須立即以違建物拆除建商違法架設之圍籬,將
走道磁磚、化糞池、RC雨遮迴廊復舊;4.除建照申請過程中
建築師之疏失外,政府必須針對建商無視於停工令的事實,
進一步重懲建築師;5.本案建商未與陳情居民作出合理協調
前,如建商再有動工行為,費鴻泰議員與李慶元議員將在議
會持續要求追究失職官員的責任;6.目前居民通道僅剩1米,
嚴重影響住戶出入及消防等公共安全,該通道未回復前,陳
情居民如有發生公共安全及醫療救護等生命財產損失,市府
必須負起行政疏失與國家賠償責任,而建商也應負起「故
意」危害公安之民、刑事責任。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7:51:52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第 2 則


新聞稿: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六一六次委員會議決議,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達立建設)推出「新第來亨No•60一品居」預售屋,於
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為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之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
形,購屋人僅能自售屋人員及廣告中得悉標的物之相關資
訊,而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象者,除契約條款外別無他
途。且在預售屋交易過程中,由於買賣契約多半為建商事先
單方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而言,建商無疑為具市場資訊優
勢地位之一方。倘建商先收取定金再揭露契約內容,俟購屋
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建商或未能接受;或堅持依既定內
容簽約,否則沒收定金。則該定金之收取顯陷購屋人於弱勢
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又因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
語,需時查證了解,是倘建商於銷售預售屋時,給予之契約
審閱期間未盡合理,仍無法提升購屋人之簽約交涉能力。為
杜絕建商此等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情事,以貫徹執行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意旨,公平會爰於第一九一次及
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
書。2.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
間,審閱期間至少為五天。
  本案據購屋民眾檢舉,查其支付定金日與簽約日相同,
復依達立建設提供之資料,並無具體證據足認達立建設有提
供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縱或檢舉之民眾於支付定金或簽約
前,對主要交易條件與達立建設間已有共識,然預售屋買賣
標的未具體形成前,契約條款之內容為揭露標的物真象之唯
一依據,雖檢舉之民眾不知可要求閱覽契約書,處於市場資
訊優勢地位之達立建設在收取定金或簽約前,仍應提供充分
審閱契約之機會。公平會曾派員赴系爭預售屋銷售現場調
查,經詢問是否可將契約書攜回審閱,售屋人員並未同意,
且告知需付足五十二萬元(定金二十六萬元及簽約金二十六
萬元)始可攜回契約,亦與達立建設自稱審閱契約是不須支
付任何對價不符。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記載事項為該公司
事先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定事項,購屋者須於給付定金或簽
約後始得知悉,然當時購屋者業已處於弱勢之不利地位,倘
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而達立建設未能接受或甚至堅持依既
定契約內容,則購屋者將有被沒收定金或簽約金之虞,致購
屋者無法依其意願修訂契約內容。是本案已足堪認定達立建
設顯係利用購屋者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於收取定金或簽
約前,未提供購屋者充分審閱契約之期間,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
  公平會表示,達立建設雖稱會將客戶分類而決定是否提
供契約書供購屋人審閱,惟倘依該公司所言,將客戶分為三
類而決定是否提供契約審閱,達立建設更可利用其市場資訊
之優勢地位,利用各種銷售手法(例如:刻意營造剩餘戶數
不多或僅餘一、二戶等等之情況),促使購屋者在短暫時間
內支付定金或簽定契約,而無暇去充分審閱契約內容。何況
達立建設更可藉測試購屋者誠意之名,而達收取定金或簽約
金之目的,其行為同陷購屋者於不利地位,是該公司所為辯
詞,不足採信,公平會爰決議處分如前揭。
回覆者:正義之聲 發表數:-17 IP:61.62.92.* 2003-10-20 16:57:23
【2003/08/29 聯合報】


看屋先付訂才能看契約 新第來亨系列罰250萬


■ 記者蔡靚萱/台北報導

房地產市場轉趨活絡,購屋糾紛也多起來,預售屋又出現不
公平契約。
「新第來亨」系列預售屋要求購屋民眾需先付訂金才能看買
賣契約,更沒有依法提供買賣契約給客戶至少五天的審閱
期,有的案例甚至要先付52萬元定金及簽約金才能查閱契
約,昨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銷售達立建設100萬元,累計近兩
周已被罰250萬元。

房市回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近來接獲不少房地產交易
有關的檢舉案,其中以建商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違規最
多。公平會繼8月14日處分銷售「新第來亨No.58師大居」、
「新第來亨No.59金鑽新第」預售屋的展望建設150萬元後,
昨天再度對銷售「新第來亨No.60一品居」的達立建設開出
100萬元罰單。

公平會指出,預售屋契約大多是由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建商
單方面擬定,如果先收取訂金才告知契約內容,萬一買方對
契約內容有異議,訂金就要被沒收,將陷買方於不利地位。
尤其,預售屋買賣標的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資訊來源只有
售屋人員及廣告,因此查閱契約對購屋人更顯重要。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後派員赴現場調查,經詢問售屋人員是
否可以將契約書攜回審閱,結果售屋人員不但不同意,更表
示需付清26萬定金及26萬元簽約金後才能攜回契約,讓公平
會當場「抓包」。
回覆者:k.k 發表數:-17 IP:211.75.122.* 2003-10-20 12:01:05
我是一位網路軟體設計的工作者,看到各位的慘痛經驗,真覺得
要把這種不良的建商公諸於世,請各位提供相關的資料,我會用
自動發郵系統將他們的惡行傳出去,讓全台灣有購屋需求的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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