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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獎濫用不當 社會住宅卻也急不得
來源:住展房屋網
容積基本上是對民眾居住品質的一種保障的制度,從不同的使用強度,限制使用的空間,用以維持良好的居住品質;曾幾何時,這個立意良好的制度,卻變相成為政府的另類貨幣,政府拿他跟開發商交換,跟歷史古蹟區所有權人交換、跟無法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而且是食髓知味,愈換愈多。 在監察院日前糾正內政部容積獎勵浮濫後,財委會昨天也通過立委賴士葆提案,建請取消免費的容積獎勵,建立依市價付費的制度,收入經費專款專用於興建社會住宅。 容積獎勵浮濫使用確實個是弊病,但若就此就完全取消容積獎勵,卻也流於因噎廢食,容積獎勵不是不能用,只是不能、更不該被濫用。糖果給多了,糖果就失去糖果的意義了。 政府沒有錢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要做為古蹟保存的區域,這些歸屬於公眾的項目,的確需要用容積獎勵來作為提款機;但是像停車獎勵、綠建築、增加防火牆的區隔空間等等,這些都可以直接用法令來規範,實在不需要再把容積拿出來當誘因,用”鼓勵”的角度要求建商照辦,而是要拿出公權力,否則,像公設分開計價,是不是也該用容積獎勵,建商才會照辦?這條線應該要畫清楚。 立委賴士葆提案表示,過去的容積獎勵過多,而且是示範性,例如,停車、綠建築、公共空間、都給予容積獎勵,結果建商卻沒有回饋。監察院就在3日以內政部以社會公共利益來獎勵建商參與都市建設,形同大眾買單,變相由建商獨享,因而向內政部提出糾正。故建請內政部檢討容積獎勵,逐步降低或取消現行的的免費獎勵制度,而且容積率的價格應建立鑑價制度,以接近市價出售,以改善現行欠缺公義的容積獎勵制度,經費用於興建社會住宅。 容積率要建立鑑價制度並不反對,至少對於補償價格,能有比較公開合理的計價方式;但是否以市價出售容積,其所得就要拿來興建社會住宅?這就有點流於政治語言了。這項收入的用途可以很多元,社會住宅是否是”當務最急”?還有待探討,不要因為是”當季最熱”議題,所以又把焦點往那裡去,不然,很可能在過季之後,社會住宅又煙消雲散去了。畢竟社會住宅要從1%以下,上升到5%的水準,是需要長期被關注的。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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