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仲慣收斡旋金,買屋議價要小心 》 |
來源:新聞來源:住展雜誌 |
消費者在委託仲介買房子時,想要與賣方談價錢,可在『要約書』或『斡旋金』中兩者擇一。但業者往往只提供對自己比較有利的斡旋金方式,導致購屋糾紛不斷;所以,消費者為求自保,在房屋成交前最好不要先付款。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其中規定: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最近經過兩個月的調查,察訪房地產仲介有關斡旋金的問題,在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等地,針對包括信義、太平洋、力霸等八大房仲的各地分店進行調查。結果發現,高達五成四的仲介業者有濫收斡旋金的情形。
也就是說,大多數仲介店都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給予合理的契約審噹薄A且普遍濫收斡旋金,這還是八大房仲連鎖店,其他非八大房仲的業者問題可能更為嚴重。
有關斡旋金的爭端在於,房仲業通常要求消費者在和屋主磋商房價時,必須先付斡旋金;或是假借要約書名義來收取相關費用。當仲介人員與屋主斡旋不成時,有時還會發生仲介拒絕全額退還斡旋金的情形。
反觀要約書的好處則是,在要約同時不必支付任何金錢,而且有一定的考慮時間。當賣方同意賣房子時,會給買方一個『承諾書』;在拿到承諾書之前,買方隨時都有權利可以撤回要約。
然而,房仲業者為了讓仲介費提早落袋,隱瞞消費者可選擇要約書的方式,只提供斡旋金單一選項。同時,房仲業者通常很會看『臉色』,掌握消費者心理,得知其購買意願後,先誘導消費者支付斡旋金,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整筆交易。另一方面,當消費者稍後不打算購屋時,仲介則謊稱斡旋金已轉為訂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時,甚至將全部斡旋金沒收。故在此再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屋的民眾,在買屋議價時,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應該優先簽訂要約書而非斡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