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買賣糾紛愈來愈多,仲介居間介紹,在買賣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消費者要注意,不要以為靠仲介就可以萬事ok,買賣房子還是得靠自己謹慎小心。台灣高等法院最近判了一件案子,仲介帶錯看屋,等到買賣雙方簽約付款,要點交房屋時才發現代誌大條了,原來簽約的房屋和仲介帶看的房屋是不同的,搞得買賣雙方上法院打官司。
房屋仲介 帶看出岔
前年五月二日,潘姓女子由東森房屋仲介帶看台北市南港的一間廿坪左右的公寓,潘女看了很滿意,透過仲介與賣房的謝小姐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價格為四百八十萬元,潘小姐陸續付了一百四十四萬元,還有尾款三百三十六萬元約定在六月二日點交時付款,而房子於五月廿四日過戶給買方潘小姐。
到了六月六日,潘小姐隨仲介到房屋現場與賣房的謝小姐見面並進行房屋點交,潘小姐才發現當初仲介公司帶錯看屋,簽約的房屋與仲介帶看的房屋是不同的,潘小姐火大,當場拒絕交付尾款及點交房屋。
調解不成 雙方互控
這件事鬧到了調解委員會,潘小姐委託仲介到場調解,認為房屋有瑕疵而不願買,賣方謝小姐也同意不賣,但賣方認為有損失,買方應該要賠償,要求買方回復原狀將房屋過戶返還給賣方,並賠償賣方租金損失、負擔過戶規費、稅金等費用;調解最後破局,潘小姐上法院控告賣方謝小姐,要求賣方履行買賣契約,將房屋交付給她。
謝小姐也不甘心,認為為了賣房子而終止租約,損失了租金收益,現在沒拿到尾款,房子還已過戶給買方,不但拒絕交屋,也反控潘小姐,要求潘小姐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還給她。
買方違反 買賣契約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買賣契約的規定,交付尾款的義務與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辦理交屋手續義務,應為「對待給付關係」;本案賣方既然已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買方,依契約約定,買方應於房屋點交時給付尾款,以讓賣方辦理交屋手續,買方雖因發現仲介帶錯看屋而拒絕交付尾款,但買方畢竟已違反買賣契約義務,買方陷於「給付遲延」,賣方於是發存證信函,催告買方履約不成,予以解除契約。既然買賣契約已經解除,買方就應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賣方,賣方也就沒有交付房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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