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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小辭典系列之十四 『地上權』 切割土地持有與使用權利
來源:文章來源:住展雜誌
新任財政部長李述德在就任前受訪,曾表示出售國有地不是增加國庫的唯一方式,未來只會出售畸零地,大坪數的土地,則改以開發土地的方式來處理。李述德認為,賣地的收入只有一次,賣完就沒了,但如果改由政府投入開發之後再出租,收入將轉成永續性。 李述德的對策,來自『地上權』觀念的運用。法學上的『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進行興建房屋、交通建設如橋樑、隧道、道路,或種植樹木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將一塊土地的『持有』和『使用』權利分開,土地使用者依約繳交租金給土地持有者。如此一來,不但能增進土地的使用效率,租金對於土地持有者來說,也是一筆額外的收入。 ● 出租地上權的BOT案 未來李述德開發土地的方式,很可能就是讓政府當地主,進行出售地上權的BOT案招標。得標廠商在擁有地上權的期限內,可以自行經營或租賃建築物給其他廠商以累積獲利。 近年來最著名的案例,應屬日勝生︵2547︶在九十三年得標的BOT開發案「京站」。該案建築物臨近台北車站,有匯集台鐵、高鐵、台北捷運、機場捷運及國道客運轉運站的交通優勢,建築物內可規劃作辦公、住宅、旅館或商業用途。除了土地擁有權屬於台北市政府之外,經營權由日勝生子公司京站實業、中信觀光開發旗下的汎麗雅酒店、威秀影城等共同擁有,且這項合作規劃將延續四十六年。 這種地上權人和土地所有權人互蒙其利的關係,在近年來越來越普遍,只是,由於華人深信『有土斯有財』,買賣房屋多把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權綁在一起,使得『地上權房屋』概念鮮有人知。 ● 何謂「地上權房屋」? 所謂地上權房屋,就是指購屋人『買屋不買地』。雖然因為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不需繳納地價稅,但是要繳交權利金或租金給土地所有權人。另一方面,也因為沒有土地所有權,建築物價格的認定容易起爭議,購屋貸款比例較低。 一般來說,地上權可分成『定期地上權』和『不定期地上權』兩種。一般出售地上權的住宅,地上權都設有存續期限,期限依土地所有權人而有所不同,通常是長達 五十年左右的土地租賃契約。地上權人在存續期限屆滿前,可以請求延長期限,如果沒有申請延長,當建築物地上權的存續期限屆滿時,土地所有權人則須依建築物的時價給予地上權人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地上權不會因為建築物倒塌而喪失。如果建築物在存續期限內倒塌,地上權人可以在土地上重建。 更多房地產即時分析及建案詳細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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