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將其位於內湖的二樓公寓出租給張先生,租期約定一年,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租金月付,每月10萬元,押租金20萬元。但小張從六月份開始就以時機不好等等理由拖欠租金,經老王催討多次,張先生都避不見靣,不聞不問。老王一氣之下就寄封存証信函給小張,表達要終止租約。問:老王真的可以主張終止租約嗎?
【問題分析】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另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並也規定,如承租人積欠租金時,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因此依上述規定,房東要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時,必須符合下列三要件:
1.房客所欠之租金總額必須在扣除押租金後,仍超過兩個月租金額。
2.房東須發函催告房客於期限內(一般是三到五天)給付租金,並表明若逾期不付,則房東將終止租約。(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達房客)
3.若房客未於期限內給付租金,則房東即可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因此,本案建議老王:
1.先確定積欠租金額於扣除押金後是否已經兩個月以上。
2.如果小張有前述情形,則老王應寄發存証信函催告,限小張於收到函後五日內給付租金,並在信函內表示,如果逾期仍不給付時將終止租賃契約。
3.小張屆期如仍未給付租金,則此時老王可以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但必須再寄發終止租約的存証信函給小張,並且請小張限期騰空遷離租賃房屋。
4.經發函後小張仍賴著不走,那老王得訴請法院請求小張遷讓房屋,並且請求積欠之租金及損害賠償。經法院開庭並判決勝訴後,老王才即可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點交房屋。
【結論】
在租賃契約屆滿前,房客有違約情形,而房東如果要提前終止租約時,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如果未先催告房客即馬上寄存証信函主張終止租約時,因為程序並未完備,所以,並未達到終止租約的效果,此時房東起訴請求房客搬遷,將可能會遭到法院判決敗訴,此點不能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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