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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給未成年人,契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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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賴先生將房子租給就讀附近大學的學生小何,才剛租出去二個月,小何就表示因為抽到學校宿舍的入住資格,下個月就要搬走。想起當初為了出租給小何,他可是推掉了其他看屋的人,如今小何竟不守信用,賴先生生氣的表示,除非願意讓他沒收保證金,否則不答應終止租約,最後雙方不歡而散。幾天後,小何的父親打電話給賴先生,表示18歲的小何尚未成年,依法如法定代理人表示反對,契約是無效的,現在他既然反對,則此租賃契約無效,故請賴先生退還押金及預收的租金。賴先生覺得很懷疑,這份租約真的無效嗎? 【問題分析】 一、我國民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釧峔ぇ嵷蚖{始生效力。如法定代理人反對或於相對人訂一個月以上之催告期間過後仍不表示意見者,契約無效。 二、但基於保障限制行為人之權利及生活便利,民法做了例外的規定,對於【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情形下,讓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未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就可以自己單獨決定作為並直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解答】 一、本件房客小何現年18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然因為小何當初是因為就學所需而承租該房子,依民法第77條規定,得解釋為小何是因為基於學生身份,為求學而必須而承租該房屋即屬【依該年齡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須】,故此租賃契約不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生效力,所以賴先生可以主張這份租賃契約是有效的。 二、雙方所訂立的租約既為有效,就負有遵守租約約定之義務,小何若仍堅持要終止租約,應依契約內容有關終止租約之規定做相關主張,但其不宜主張租約無效即任意要求返還押租保證金,因為賴先生是可以拒絕的! 【結論】 訂立租賃契約的房客如屬未成年人時,應詢問其承租的目的及原因,最好能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所訂立的租賃契約恐有風險,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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