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中樓格局改成完整兩層樓
發表者:FRED  發表數:-17 IP:219.84.20.* 2004-04-20 14:06:37

如題.
如果買的是客廳挑高的樓中樓(非夾層屋)
請裝潢把挑高也作成一個房間.
(等於變成獨立的兩層樓).
請問在法規上會有問題嗎?
請建築師或懂裝潢的大大解惑~~~~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4-04-22 16:36:25
艡然ㄚ是你家樓層1/3.,面機3.5坪大概不大但是可以當儲藏或
是其它用途...所以看你怎樣處里,祝你買屋快樂
回覆者:FRED 發表數:-17 IP:219.84.20.* 2004-04-22 10:45:35
自己一推....
申請變更手續時程會很複雜嗎??
回覆者:FRED哥 發表數:-17 IP:219.84.20.* 2004-04-21 15:47:22
哇~~~~
感謝大哥....
這麼詳盡.....受小弟一拜....

我看的那個樓中樓是合法的.
就是賣的面積是包含樓中樓.
只是因為他的客廳太小. 所以實際上挑高並不會很好看
我就想說那客廳不要挑高了. 把他補滿.
然後登記成兩個樓層.
當然我是想把他合法. 不然家裡有個違建總是心驚膽跳的..
建商好像不太願意變更設計...(想也知道只改我一戶一定嫌麻
煩...=_=)

那我如果把它當成夾層來處理. 我算過大概是3.5坪而已.
不到室內面積1/3.
那可以當夾層來看嗎?
因為2F其他面積都是原本合法的第2個樓層面積.

其實未超過該層樓板面積的1/3有漏洞....
應該寫該層該戶...
要不然我把該層的面積全算進去....怎麼樣都不會超過1/3....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86.* 2004-04-21 13:43:55
你有仔細的看底下的文章法規說明?已經 說明了是你該樓層的面積1/3,權狀
上有登記但是你要扣除公設..,你說到為何該地震受損不是夾層而是一般大樓
?其實你應該說這次地震是南投那邊比較嚴重而挑高夾層的運用比較會是
都會區比如台北那種高房價的地方要是在南投台中其實房價都算便宜不需要
做到夾層,所以夾層的運用都是以高房價的都會區比較會,這次地震要是在台北
你說台北有可能向南投這樣復原的快以人口籌密度...死商會更嚴重,而你說到
法規之前的夾層合法問題,法律無法朔及暨往況且這樣也不合理而法規的訂定一定
是越來越嚴格而早期建築法規不論是設計施工一定無法跟現今的比,所以要是照現金
的表準那我看又以9/21地震後的概念豈不是每棟房子都要敲了,所以法規不斷修正
是因為有看到一些問題加加強...而挑高其實目的是讓你住的舒服比較有空間感
但是因為寸土寸金的現代房價高所以建傷就懂腦筋讓你買一層然後賺一層..但是你
要知道當初結構設計時根本不會幫你想到要在做一層所以你會看你得竣工圖面上
沒有而都是等到使用執照出來後才二次施工..運氣好地震來沒事,要是地震來
因為你二次施工直接或是間街造成房屋受損倒塌到時住戶可能連你都告或是建商
也可以不用負全部責任,因為違法施工造成房屋結構無法承受...到時連你都有事,所以
不是違建無法都是可以那是因為不主動提報都是人家去報的才拆...那你說到多少年前
得房子夾層怎樣...其實要是我的看法我只會買9/21地震後的房子因為一來不確定房子
在9/21地震後有損到?二來事9/21地震後的法規有大幅度改良連耐震設計都會提高許多也包括
施工....所以你不能拿以前的東西來比因為那時法歸根現在無法比更何況9/21地震後
也讓大家了解原來強震區應該擴大及耐振設計加強及施工比如鋼筋135度彎勾....
時代演進自然東西越做越好,如同小時後我看人家灌漿是用人在拌混凝土而現金都是
機器化當然後者的品質比較好....所以偷工減料濕一個因為,耐振設計事一個因素,違法
二次施工也是一個因素,敲打結構也是一個因素.....不會只是偷工減料這個單向所以政府的
法規需要全面的規定比如你說裝修有人打結構牆柱樑...你說可以?...所以法規定定有他
正確的那一面,其實挑高問題真是很不好因為蓋廠房時柱子起碼1米寬長然後挑高6米但是
一般挑高住家樑柱都很細..很不好,但是民眾關心的卻是加蓋增建問題不會考慮到結構
比如透天的多蓋了3層你說結構受的了?當初的地基不會考慮到違法加蓋3層這樣地震來時
萬一房子倒了除了自己倒楣可能會連隔壁住家的房子也壓毀..到時連自己都變成被告..所以
先了解用意在分析合理性...
回覆者:咪咪 發表數:-17 IP:61.229.182.* 2004-04-21 12:34:28
請問 [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是指權狀的三分之
一, 還是權狀減公設的三分之一?

夾層屋真的會在地震時較不安全嗎? 為何921地震時沒有夾層
屋倒塌...., 全是正常房屋..有新有舊, 所以主管機關只限制不可
夾層, 是否本末到置, 如果以安全考量, 太老舊及建商有沒有偷
工減料才是重點...

又規定好像82年以前蓋的夾層不算違建, 如果以安全考量應該
十幾年前的夾層應比新夾層還不安全, 為何會不安全的合法,
安全的違法, 如果夾層不安全, 應該不管何時蓋的全部違法才


不知你是否跟我一樣覺得政府的規定不合邏輯.....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53:13
夾層屋問題多 購買需審慎



 夾層屋號稱買一坪可以當兩層用的廣告訴求,己經沒有市場魅力,不動產業者表示現在房
價己經夠低,不需要為了增加一兩坪的使用空間,買下二次施工的夾層屋,冒著「違建」被
拆的風險。

 在六、七年之前以挑高夾層二次施工違建的夾層屋,打著買「一坪用二坪」的廣告訴求,
目前在市場上似有死灰復燃之勢。夾層屋實際上是以樓層挑高的方式申請建築,在取得使用
執照之後,以二次施工方式,違法將室內空間多作出一片樓板,使得室內的使用空間多出一
部分,用以增加使用空間。但是建築法令中對於夾層的規定相當明確,面積不可超過當層面
積的三分之一或是100平方公尺,而且必須在申請建築時一併提出申請,如果是以二次施工
施作而成,則必定是違章建築。

 北區房屋首席總經理彭培業表示,正式提出申請的夾層可以登記,如果所購買的房屋內有
夾層,要先看建物所有權狀上是否有登載夾層的面積,如果只有購買的樓層而沒有夾層,就
是違建。而且這種違建隨時有被拆除的風險,此外,夾層屋每一層樓的樓層高度至少3.6公
尺到4.2公尺,如果設計的強度不足,地震時很容易發生危險。

 彭培業表示,夾層屋會在市場上出現,主要是因為六、七年前房價還較高,消費大眾的購
買能力相對較弱。但是目前不動產市場是三低市場,「低利率、低總價、低自備款」讓消費
大眾的購屋負擔減輕,購買力提升之下,不需要為了增加使用面積而購買夾層屋。彭總經理
指出,以目的平均房價來看,購買30坪的新成屋,只要240萬∼300萬元,十年以上的30坪舊
公寓,總價也只要140萬∼160萬即可買到。如果考慮到私密性、安全性等,則透天別墅一棟
也300萬就可買到相當不錯的透天別墅,實在無需為了增加使用數而購買夾層屋,此外夾層
屋雖標榜買一坪可當兩坪用,相對的其定價也較正常房屋的單價為高,每坪單價可能會多出
三至五成,消費大眾實在要詳加考慮。

 夾層屋的出現有其市場背景,無非是高價、消費大眾的負擔較重的情況下,才會有購買夾
層屋的需求,但是消費大眾也要想到,現在的房價水準,有需要為了增加使用坪數而以較高
的價錢來購買不合法的違建夾層屋嗎?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48:35
一、何謂夾層


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
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 平方公尺,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
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二、何謂挑空


所謂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
度,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夾層」其以外部分
亦即所謂挑空部分。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三、何謂挑空


所謂挑高係指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設計,採用比一般規定三.六公尺或實際需求為高者。現行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住宅及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
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其他用途建築物因無樓層高度規定,
常有挑高之情形。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45:44
業者:購夾層屋注意安全實用及合法性

作者﹕中央社記者張良知台北十三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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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訊】由於台北市議員李慶元、費鴻泰日前召開記者會指控建商以「商務小
豪宅」包裝屬於違建的夾層屋產品,使得夾層屋的問題再度受到購屋消費者的重視,房地產
業者指出,夾層屋確實可滿足經濟力較弱但又想住較大坪數民眾的需求,但選購時仍要注意
其安全性、實用性及合法性。

據中央社6月13日報導,在寸土寸金的大都會區,要擁有自己的房子確屬不易,於是在房屋
市場就衍生出買小房子住大空間的創意空間產品「夾層屋」,由於這類產品游走在法律灰色
地帶,所以近年來也常常引起建商與購屋人間的糾紛,不過在現實層面上它又有需求,因此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協理張欣民建議選購這類產品者要注意其中的風險。
張欣民指出,夾層屋在安全問題部分,除需瞭解水電配管是否有安裝外,亦需考慮夾層部份
是由建商負責施工,還是客戶自行負責?如由客戶自行施工,通常會發生施工費用過高的問
題,如此一來一則可能將超出購屋預算,再則客戶如果不慎使用不牢固的建材可能會發生安
全上的問題。

另外在夾層材質問題方面,建商負責施工的夾層,購屋人應事先確定建材,以保障住屋安
全。同時在樓層高度問題上,夾層產品的樓高都是挑高設計,所以樓層高度必須考慮進去,
如客戶明明是買 8樓的預售屋,等到交屋時,可能發現是附近房子11樓的高度。

此外,預售屋通常都將夾層坪數併入銷售面積,使得換算成每坪單價的價位,比同地段行情
低很多但有些情況是扣除夾層的銷售坪數,換算成每坪單價後的價位,卻比同地段的行情略
高。

至於夾層屋的合法性問題及產權問題上,夾層屋是屬於「室內違章建築」,和樓中樓建築結
構不同的是,夾層並非計算在容積率中,它純粹為室內的加蓋物。

一般夾層屋都是在建設公司拿到使用執照或等房屋交屋時,再以二次施工的方式搭建室內夾
層。而夾層面積是屬於違章部份,因此無法登記在權狀面積內,對以後房屋買賣轉手可能是
一大問題。

因此房地產業者建議,如果真因經濟能力非要選購夾層屋不可,消費者可以依挑高不同,規
劃夾層型式。基於住宅居住舒適性的考量,不同高度的挑高可以施作夾層的範圍也會有所不
同,4米2以下的產品,只能做閣樓或儲藏室等較低利用率的空間,複式樓板則只能在挑高4
米2的部份做夾層,5米以下的挑高最好也只做當層面積的1/2-1/3為宜,以免造成生活上的不
舒適。

此外,消費者最好與建商就「二次施工」問題簽立「委建契約」。目前建商進行預售夾層屋
交易,大多不願對二次施工做下承諾,這對消費者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為此舉必然會造成
聽任承購戶自行施工的情形,不但品質無法一致,甚至會對建築結構安全造成未知的危害,
影響生命及財產安全。

因此,購買挑高產品時,最好也能同時取得建商完成「二次施工」後交屋的承諾,亦即在房
屋買賣契約外,另行訂立「委建契約」,建商由於有交屋及其後保固的需要,自然會重視夾
層的品質與安全性。

而在購買夾層屋估價方面,在沒有夾層存在的純挑高產品,最高不要超過區域平均單價的
10%以上購入便不划算,挑高越低、價格越低。

而有夾層設計的產品須視建築設計及質料而定,一般建商一體成形採鋼筋混凝土結構者,可
依區域違建處理寬嚴,以市價1/2到1/3購入,應該還算合理;至於一般 H型鋼結構的夾層,
則僅依成本計價,並應依15年的耐用期限計算折舊,平均每坪以不超過5萬元為原則。

由於現在市議員再度引爆夾層屋話題,這對夾層屋的未來,將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不過信
義房屋協理張欣民認為,站在「自用」的立場來看,以較少的價錢,買較大的空間,在不考
慮將來轉手買賣的情況下,夾層住宅應該還算是資金不甚寬裕的首次購屋族相對經濟的購屋
策略。

(http://www.dajiyuan.com)

6/13/2003 5:54:21 PM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45:08
所以你說你是樓中樓那你的房屋土地權狀應該有登記才對
建商買屋時怎樣跟你說的?比如友邦你把樓層做起來但是裝潢
部分你自己弄,就是結構樓層部分建商作..不過你說的蠻怪的
照理說樓中樓應該可以合法登記產權然後建商幫你做好才對
怎麼會甚模都沒有?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39:58
夾層與樓中樓的分別
>>sway、無限多情


 

【swsy】

夾層屋是一種裝修,也是一種違建。
樓中樓是合法的。

 

夾層屋的規定,理論上有上下層2.1米與1.7米高度的限制,
樓中樓沒有上下層高度的限制。

 

夾層屋有規定必須是以輕質結構為基礎。
樓中樓沒規定,要多硬有多硬。

 

夾層屋的上層沒有產權。
樓中樓理論上都是有產權的。

 


【無限多情】

夾層屋:全部室內高度從3.6米到4.5米不等,建商只提供室內
高度,必須自行施作隔層,權狀面積並不包含自行施工部
分,所以屬於違法使用。

 

樓中樓:室內只有客廳部分挑空部分為六米,其他室內二樓
建商已經施工完畢,並計入銷售面積(權狀面積),取得合
法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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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層是違建嗎 >>kuohua


 

有登記在建造執照上的夾層,那是可以合法的哦!
但是,合法的夾層登記是有條件的勒。

夾層,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十五款之定義: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的樓層謂之,但它有以下的限制:

1.夾層面積不可以超過該層原來樓地板面積的1/3。
2.夾層面積不可以超過100平方公尺。

 

若出現違反以上規定之設計,
必須登記為另一個新樓層,而不能用"夾層"名義申請登記,
此外,夾層之樓層高度,還規定至少要達到210cm以上。

現在的夾層屋之所以是違法的,
原因是因為並不是建造執照上原先就有登記的,
事後再另外加蓋的,當然也就是屬於違建了........違法!

其次,大家作夾層很少少於該層樓版1/3的吧!
所以,又不符合規定啦!...........................................違法!

再來,夾層樓層高通常也不足210cm,
想想那些挑高360cm的如果分割成兩個樓層,
當然是決不可能符合這規定的嘛!!.......................違法!

違反一項是違建,違反兩項或三項也都是違建。
所以,大家也就都一窩蜂違建了,
反正台灣人常常做這種事,大家好像見怪不怪了。

 

基本上,適用違建處理原則,
即不主動查報
了解吧!

如果有人和你有仇,跑去檢舉你的話就倒楣了。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38:40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加強建築物挑高挑空夾層樓層設計施工及使用管制要點 (民國 89 年
09 月 25 日 公發布)
1 一 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管制臺北縣 (以下簡稱本縣) 建
築物樓層高度設計、施工管理及防止竣工後搭蓋違建,確保建築物之
結構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 住宅及集合住宅類。
(二) 辦公室、一般事務所。 (附屬於主要用途者除外)
(三)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日常用品零售及服務業」。
(四) 其他經本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類似用途建築物,比照管制之。


3 三 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下列規定加強審查:
(一) 於容積管制地區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編第一百六十四條
之一規定審查外,如係採用不同樓板高度複層式構造,其樓層高度
最高仍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二) 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一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編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審查。
(三) 如因構造或用途需求特殊,樓層高度必須超過前二款規定之複層式
構造、挑高設計、設置夾層等建照申請案件,並應循建照預審程序
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個案嚴格審核,不適用內政部所頒「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4 四 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應檢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規定之專有、共用部分標示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並具結
「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
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
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
前項具結事項應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予以列管。


5 五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之建照工程,得視
情況加強施工勘驗,如有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主要構造未依
核准圖說施工者,應即予勒令停止,並俟其提出變更設計或改善計畫
後,方得准予復工。


6 六 依第三點第三款申請之建照工程申領使用執照時,各樓層主要構造涉
及挑空或挑高部分均應由起、承、監造人拍照存證附卷,以備列管追
蹤檢查。


7 七 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經發現擅自加設或擴大樓地板面積者,本府
主管建築機關得建築物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之一
規定嚴格取締。
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亦同。


8 八 依第七點或經查報並認定有案之建築物室內夾層違建物,除經認定對
結構及逃生避難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拆除者外,其餘依違章
建築處理辦法辦理。


9 九 建造執照起造人之銷售行為,如有涉及不實廣告或損及消費者權益等
情事者,由兩造當事人依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張之



10 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內政部頒「加強建築物挑空樓層設計及施工
管理執行要點」及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11 一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30:46
吉貿建設廣告不實 相關人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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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板橋地方法院
2001/08/11

 

檢方調查,現任立法委員趙永清胞兄、前台灣省議員、前中和市長江上清,被卅二名消費者
指控透過不實廣告欺瞞消費者購屋涉及詐欺罪。民國八十三年間以「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名義與現任中和市民代表徐彰德等人合作興建「金歡喜站前廣場」,江上清負責規劃、
銷售決策及廣告連絡工作。

江上清則否認蓄意詐欺,表示僅受雇於人,並非公司負責人,只是領車馬費的員工,也未與
廣告公司簽約,且房屋銷售時他未在場,他出售是「挑高房屋」而非「夾層屋」,公司、客
戶間應依契約為準,若坪數不足可依約退補。

惟證人指江上清曾與他們商議如何販賣夾層屋,江認為夾層屋是「大家都能接受的產品,銷
售很好」。江上清在法院審理期間也曾說過

10日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林錫凱依詐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購屋者表示,建築主管機關未准許興建夾層,依現行法規規定商場一樓到七樓公共設施比率
須達百分之五十,七樓以上公設比率也在百分之卅四卅七。江上清卻委託廣告公司做出不實
廣告,隱瞞公設比率極高事實,他們如果依廣告建議興建夾層,反而可能會因違章建築受
罰。

江上清身為吉貿公司總裁,負有決策責任,且證人指證江上清曾與他們討論夾層屋販賣計
畫,江上清卻辯稱不知情,難以令人採信。另外,江上清透過廣告連續招攬客戶,應加重刑
責。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26:58
看到了?裝修管理辦法然後你要是還有疑問可以問你那邊的主管機關
,我比較擔心的是你找裝潢也沒用因為要是當初設計結構沒有考慮
要隔雙層樓也就是會多一樓層重量時那你裝潢下去到時會是違建
要拆要叫裝潢的幫擬辦變更也是無法辦..你可能需要詳細的問清楚
你的挑高夾層可以隔?可以隔多少面積及如何辦理,,..不然花一大筆錢
到時裝潢下去要拆就可憐了,所以你先詢問一下當然也有人根本不
辦變更報備主管機關\ ,但是這樣比較怕說要是你的罪建商那建商可以報
你違建..或是人家要整你..所以應該往合法的方向走先看看可以合法登記
在產權內?要是可以當然你要繳稅金然後可以隔多少..我知道挑高不超過
室內面積的1/3....


建築技術規則底下你看看大概就是這樣

第一百六十四條
之一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
符合左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
路、公園、綠地、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
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
六公尺。
  四、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複層式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
超過四•二公尺。
  五、建築物設置不超過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之夾層者,僅得於
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除有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外,地面一層
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所以你要小心你的東西可以合法?不要到時辦不出來,可以合法的話也要注意面積是
1/3以內然後要辦變更...其實或許建商那邊可以幫你處理你也可以問問問看,不過挑高
建議你要隔房間不要上面有廁所容易漏,要注意用c型鋼時要加強結構及舖木地板時小心
蛀蟲....當然高都6米那隔一層還有3米應該都可以接受,你先看看你要準備哪些資料包
刮圖面..還有一個你要注意的就是裝潢法規可能有防火時效多少小時的問題到時說
不定要附上檢驗報告..所以這些你要提醒裝潢商及才材料商材料防火時效要用對然後你可以
挑國產的防火建材比較便宜不要進口的太貴了...你應該先研究一下要申請的資格及文件
哪些可以由建商提供那些是你裝潢材料要符合或是變更文件要哪些文件配合要求..
大致是這樣你先看看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4-20 18:12:07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
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
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五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
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 七 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
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
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第 九 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
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
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 十 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內政部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
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
可。
第 十一 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原許可文件。
  室內裝修業經許可登記者,內政部應核發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
業務。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
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
員;依其執業範圍可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第 十四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
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第 十五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
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
十一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
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
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第 十六 條 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曾參加由內政部舉辦之建築物室內
裝修設計或施工講習,並測驗合格經檢附講習結業證書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技術
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第 十七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不得供他人使用。
第 十八 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內政部主辦之有關訓練。
第 十九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
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
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
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第 二十 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
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
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
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
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
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
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第二十五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
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前項之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
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
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條規定圖說,一次
報驗。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查
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
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
示身分證明文件者,申請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第二十九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
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
之合格證明。
  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
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
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
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
設備竣工查驗。
第二十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
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
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
發審查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第 三十 條 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四、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第三十一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
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作者。
  三、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者。
  五、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
符者。
  六、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者。
第三十二條 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
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者。
第三十三條 室內裝修業申請登記證所檢附之文件不實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
後,報請內政部撤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
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內政部主辦之訓練者。
  二、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
符者。
  三、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者。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
部廢止登記證:
  一、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者。
  二、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者。
第三十六條 經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
重新申請登記。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審查機構評鑑與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點,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覆者:christine 發表數:-17 IP:61.219.36.* 2004-04-20 15: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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