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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個人研究心得,歡迎大家不吝指教討論。
發表者:房市莊老師  發表數:35 IP:114.44.13.* 2010-08-06 19:16:43

都市更新條例是從事都市更新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都更案進行都是在其法律框架下進行,以下是本人就其重點法條搭配相對應之都更實務進行彙整,參照之法條列於文章之最後面。

都更區域之劃定,大體上是依據第7條及第11條,第7條是政府主動劃定,第11條是私人自行劃定。

然後再依據第4條決定要進行何種工程形式,是重建(全部拆除蓋新屋)、整建(改建或修建更新區域內建築物及充實其設備或增加區域內之公共設施)、維護(加強更新區域內之建築管理,維護區域內公共設施之運作),若採行整建或維護,可以免去辦理公開展覽規定,只要符合規定直接由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然後再依據第10條規定,達成成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門檻,門檻規定如下:取得劃定更新區域內所有權人1/10及建物土地面積總合之1/10。達成之後,再決定要以何種更新事業型態進行都更,若選擇以信託方式辦理,則依據第13條之規定;若選擇以都更公司型態辦理,則依據第14條規定;若選擇以都更團體形態辦理,則依據第15條之規定。所以第13~15條主要是作為都更事業成立之法源基礎。因前期之規劃設計需投入一定資金,可依據第18條規定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接下來的重頭戲就是依據第22條規定,全力達成都市更新案送件門檻標準,門檻規定如下:門檻規定和其劃定都更區域時,是依據第7條或第11條而有所不同。若是依據第7條,需取得更新區域內所有權人總數3/5及建物土地面積總合2/3之同意;若是依據第11條,需取得更新區域內所有權人總數2/3及建故土地面積總合3/4,但若面積已超過4/5,則不受所有權人2/3限制,以免被有心人士利用人頭阻攔都更進行。然而上述之數據統計完全以30天公開展覽期結束後為主,若住戶有異議,可在公開展覽期間撤除之前同意權。

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而需進行區域內測量及勘查,可依據第23條規定進入私人或公家土地,但需事前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之。若更新區域內之住戶自行進行建物變動情事,恐影響都更作業推動,可依據第24條,請求政府強制介入限制其行為或要求其回復原狀,限制期間最長為二年。若有釘子戶干擾都更進行,但已取得區域內4/5建物土地面積總合,可依據第25條,要求政府強制介入排除。若更新區域內有公有地或公有建築,則依據第27條規定辦理。

由於協議合建需取得更新區域內建物土地面積總合4/5比例同意,成案門檻相當高。所以現行都更計畫多以全力轉換方式進行,第29條~第43條就是在規定全力轉換相關細節,需於公開展覽期間連同都市更新計畫和權利轉換計畫一併展出。若住戶對於權利轉換有異議可依據第32條規定辦理,主關機關以合議制形式審議,二個月內給答覆,若爭議較為複雜可延長三個月,最多延長二次為限,期間若有請專業機構提供數據資料,委託專業機構調查之期間不計算入時間限制。若更新區域內之標的有出租行為則依據第37條辦理,若對方是跟屋主承租土地自行蓋屋,則可要求最多一年獲剩餘期間之租金作為損失補償,其他情況則可要求二個月之租金補償。若牽扯到複雜之土地權利問題,則依據第39條規定辦理。若更新區域內之住戶有抵押權(房貸)、典權或限制登記,若無法自行排除則依據第40條規定辦理。

參與都更住戶我獲得之土增稅及契稅優惠,則依據第46條之規定。都更實施者若以公司名義進行,其享受之租稅優惠,則依據第49條規定辦理。

整個都市更新流程相對應之都市更新條例法條不外乎就是如此,當然這只是主架構,各級主管機關會再針對都市更新條例訂定相配套之施行細則,例如近期台北市推動之都市更新專案(一坪換一坪)就是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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