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條件變更不得再享受優惠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10-07-22 15:19:10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工業用地稅率或減、免徵地價稅的納稅人,如果土地使用情形變更、或地上房屋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情事,以致原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稅的條件已消失,要於30日內向稅捐單位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課徵,以免被檢舉或經稅捐處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再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分別為10‰至55‰,但符合2‰稅率的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的工業(廠)用地及停車場等用地、與6‰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得適用不累進優惠稅率;而地價稅的減免,係以土地使用原因事實合於稅法所列舉的標準為限。依相關稅法規定,除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土地係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外,其他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檢附相關資料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才能享受。
該處進一步說明,與民眾切身相關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無供出租、營業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為必要條件,該處亦提醒民眾於遷戶籍時,應多加留意,如果因故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戶籍內至少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外,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土地,因請領建造執照並將該土地圈地建築使用,已無法供公共通行,不符合減免地價稅的條件,應依規定向稅捐處申報改課地價稅。
該處呼籲納稅人,原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土地,如土地或其地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戶籍遷出等,致享受減免稅的條件消滅者,要主動向稅捐處申報,如未依規定申報,稅捐處在5年核課期間內查獲有短、漏課稅捐的情形,會依法補稅及處罰。
您如果想要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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