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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中對雨遮的誤解
發表者:  發表數:553 IP:125.230.86.* 2010-07-30 21:09:38

http://blog.sina.com.tw/4167/article.php?pbgid=4167&entryid=599930

我對雨遮及房屋坪數登記曾數度發表過意見,我肯定房屋必需設計良好的雨遮,有很多理由及好處;至於可不可以登記、銷售價格多少可由政府規定或市場決定,並無一定要怎樣的堅持;至於說建商因此獲取暴利實在是言過其實,不無想譁眾取寵的意味,也有一些人可能誤解某些事實,所以做了不實的聯想及評論;我再略予眉批說明:

2010-07-28XX報【X教授】→我的眉批………

屋簷、雨遮不應列入登記範圍之理由如下:

 一、建物專有部分具三度空間,即前後深度、左右寬度、上下高度,人得俯仰其間,起居生活,而屋簷、雨遮僅為屋頂及外牆之延伸,欠缺三度空間構造,對消費者而言,看得到,吃不到。

→ 近年來,建築師所設計的雨遮多數是有三度空間的,但雨遮通常深度不夠只能擺擺盆栽,頂多雨遮上方設計儲藏空間。

 二、建物專有部分須有構造上獨立性與使用上獨立性,始足當之,也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屋簷、雨遮為屋頂及外牆的一部分,非獨立之物,因而不得單獨為所有權之客體。

→ 新設計的雨遮已非如教授所言是外牆的一部分(如上上圖),如教授所說的是舊式設計,我也反對登記計價。

 三、鄰國日本,對建物面積之登記是以牆壁內緣的水平投影面積為準,莫說是屋簷、雨遮,就連陽台、露台也不在登記範圍內。其目的固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也在釐清區分所有人相互間的權益,以利公寓大廈之管理。

→其實政府若有魄力,可以考慮只登記主建物面積,這樣可以與國際接軌,在國際上比較房子面積時才不至於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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