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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 嘉義宏都建設「濱湖高第」重罰千萬
發表者:炫風遊俠  發表數:32 IP:163.29.100.* 2007-11-02 09:47:37

廣告不實 「濱湖高第」重罰千萬


【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
公平會昨天決議,上櫃營建公司宏都建設銷售「濱湖高第」預售屋時,廣告宣稱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但實質上是旅館用地,因為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這是公平會處罰廣告不實案例最重的罰鍰案件。

公平會表示,「濱湖高第」預售屋基地座落於嘉義市都市計畫內,市政府核發建造執照皆為「旅館區」,但宏都建設「濱湖高第」廣告DM中,以文字載明「珍貴的飯店級土地拿來當住宅用地」等字眼,且報紙廣告、海報及派夾報皆表示該建築物之用途為「住宅」,但消費者若以住宅使用,恐將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相關規定。公平會認定其廣告不實,會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

【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針對公平會重罰1000萬元,創下廣告不實案的最高紀錄,宏都建設昨天表示不服,強調會依法提出訴願。

宏都建設副總滕新富指出,「濱湖高弟」的房屋銷售契約書第二條已明示,土地使用分區是旅館區,並以粗黑字體標明「旅館區」;另外,廣告DM也標明「大雅路最後一塊飯店級景觀美地」、「珍貴的飯店級土地拿來當住宅用地」,都已對消費者揭露清楚,絕無公平會所認定隱瞞重要交易訊息或廣告不實之事。

滕新富強調,本建案的購屋人如果不申請為旅館用途,仍可以當做住宅使用。


【2007-11-02/聯合報/B2版/錢線焦點】

回覆者:炫風遊俠 發表數:32 IP:163.29.100.* 2008-05-15 11:03:42
宏都廣告不實案 獲撤銷


【記者王瑞堂/嘉義報導】
宏都建設(5523)位於嘉義市的「濱湖高第」預售屋被指廣告不實,經提出訴願後平反。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認定宏都訴願有理由,撤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

宏都打贏此訴願案件,可免除 1,000 萬元的罰款(約佔去年稅前盈餘 4.93%),也可保持其企業聲譽。

此案件發生原因是「濱湖高第」位於旅館區,被人檢舉廣告不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1,000萬元,宏都不服,依法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宏都銷售此營建案所有銷售廣告文件,都清楚告知基地是旅館區,未隱匿交易資訊。此外,經問卷調查購屋者,有75%都回答知道旅館區。

宏都是嘉義、雲林地區第一家且是唯一股票上櫃營建公司,迄今推預售屋仍以嘉義地區為主。未來則打算在跨足觀光休閒產業後,配合知名度提升,到其他地區推案。

宏都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預定今年6月19日正式接手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另外,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及嘉義市北門車站投資興建飯店,也依計畫進行中。
回覆者:炫風遊俠 發表數:32 IP:163.29.100.* 2007-11-02 09:52:22
宏都廣告不實挨罰 將提訴願


【記者王瑞堂/嘉義報導】
宏都建設(5523)副總經理兼發言人滕新富昨(1)日表示,行政院公平會認定宏都「濱湖高第」建案廣告不實,罰款1,000萬元,宏都深表遺憾及不服,將依法提出訴願。

昨天宏都股價開盤並未受此利空消息衝擊,以17.8元平盤開出,盤中一度上升至 17.9 元,回跌至17.5元後,終場以17.55元作收,下跌0.25元,跌幅1.4%。

宏都資本額9.42億元,今年前三季稅前盈餘1.27億元,每股稅後純益1.25元。由於公平會認定「濱湖高第」建案廣告不實並開罰1,000萬元,可能減低宏都獲利,也會影響企業聲譽及形象。

宏都高度重視此案,昨天並請律師研商因應之道,最後作成將提出訴願的決定,以維護權益。

【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公平會昨(1)日決議,宏都建設銷售「濱湖高第」預售屋,廣告內容對使用分區為旅館區的建案,宣稱可供一般住宅使用,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1,000萬元罰鍰,是有史以來對廣告不實處罰最重的一次。公平會表示,宏都建案基地座落在嘉義市都市計劃內的旅館區,依規定容許項目未包括住宅使用。且該建案「建築物變更設計概要表」一至11層使用類組為「B4:住宿房間」,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是指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的場所,也未包括住宅使用。

但宏都「濱湖高第」建物廣告DM中,卻以文字載明一流飯店級土地蓋住家、珍貴飯店級土地當住宅用地等文宣。報紙廣告、海報及派夾報載明「媲美101大樓創造超高標準住宅安全結構」等,家俱配置圖刊載三房二廳包括住家客廳、臥室、書房等引人誤認可供住家使用的圖片。

上述宣傳品皆表示該建築物用途為「住宅」,與建造執照所載的「旅館區」不符,有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公平會昨天同時處分東陞建設,該公司在「東陞米蘭楓上」建案廣告標示「挑高6.5米多功能店舖」及「NESCAFE」咖啡店、「LACOSTE」服飾店、「BIG JOHN」牛仔服飾店等各式商店招牌。

由於該處是依據新竹市政府規定投資興辦的民有竹光市場,公告市場部分應做超級市場使用,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核准用途也為「超級市場」。


【2007-11-02/經濟日報/C5版/上市櫃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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