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期美夢成真是否真有命案????? |
發表者:Eddie 發表數:3 IP:218.165.78.* | 2007-07-01 11:5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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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
回覆者:虎姑婆 發表數:42 IP:61.64.166.* | 2007-10-17 00:21:05 |
是的~聽說有分屍案發生過,所以現在都賣不出去~ | |
回覆者:雜工 發表數:21 IP:218.172.241.* | 2007-07-18 13:41:57 |
它應該叫案發現場,它不能算宅,那仲介應該要告之,曾發生意外事故,不能隱瞞。 | |
回覆者:水之舞 發表數:514 IP:125.229.3.* | 2007-07-16 23:24:12 |
回覆 雜工 於 :2007-07-12 09:58:55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再問一下下∼∼∼除非車位是密閉空間可以藏屍,那就視同兇宅得告知,但如果是開放空間應該無法藏屍,只是過路運送,應該沒有人會說吧! 如果「屍體」現場就是在xx號停車位上。。。 譬如∼∼那個車位附近, 就圍上黃色那種塑膠帶~~ 就前一陣新聞有報導過那種, 倒車撞死人那種.... 那仲介是否應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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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雜工 發表數:21 IP:218.172.241.* | 2007-07-12 09:58:55 |
除非車位是密閉空間可以藏屍,那就視同兇宅得告知,但如果是開放空間應該無法藏屍,只是過路運送,應該沒有人會說吧! | |
回覆者:希望 發表數:514 IP:125.229.4.* | 2007-07-12 01:38:29 |
回覆 雜工 於 :2007-07-11 10:33:30 的發言內容
如果屍體放在某停車位上時, 仲介要不要告知?基本上大樓發生兇殺或非自然身故,經由大樓電梯運送,到目前為止沒有人說電梯是兇宅之類ㄉ話,那地下室ㄉ部分也是如此,就譬如家門口救護車運送也算兇宅嗎?但仲介的確不會事先告之公設部分ㄉ問題,除非客戶詢問,若知情一定要據實告之。 你買那車位以前有放過屍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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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雜工 發表數:21 IP:218.172.247.* | 2007-07-11 10:33:30 |
基本上大樓發生兇殺或非自然身故,經由大樓電梯運送,到目前為止沒有人說電梯是兇宅之類ㄉ話,那地下室ㄉ部分也是如此,就譬如家門口救護車運送也算兇宅嗎?但仲介的確不會事先告之公設部分ㄉ問題,除非客戶詢問,若知情一定要據實告之。 | |
回覆者:希望 發表數:514 IP:125.229.4.* | 2007-07-10 22:36:16 |
回覆 雜工 於 :2007-07-10 11:35:09 的發言內容
突然間~~~想問的是~~~在永康某大樓曾發生過兇殺案,但兇嫌又把屍體拖至其他樓層ㄉ空屋藏屍,所以這大樓ㄉ兇宅就有兩處,但大樓公設部份應該不能算房子,所以沒聽過整棟大樓是兇宅ㄉ說法。 如果兇手把屍體用「電梯」運送到「地下室」~~~~ 這都是公設的部分, 那就不算兇宅了嗎? 仲介也不用告知買方嗎?????? 有點發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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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雜工 發表數:21 IP:218.172.247.* | 2007-07-10 11:35:09 |
在永康某大樓曾發生過兇殺案,但兇嫌又把屍體拖至其他樓層ㄉ空屋藏屍,所以這大樓ㄉ兇宅就有兩處,但大樓公設部份應該不能算房子,所以沒聽過整棟大樓是兇宅ㄉ說法。 | |
回覆者:超級爹地 發表數:161 IP:122.123.149.* | 2007-07-10 10:59:09 |
沒錯喔!! 我找過法條是這樣沒錯,而且專業一點的解釋應該是\\\"專有部分\\\"發生事故的現場叫做凶宅. 那...有個問題 如果命案是發生在共有面積的公設,例如地下室或水塔這些持分的地方,這房子算凶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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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希望 發表數:514 IP:125.229.12.* | 2007-07-08 21:44:42 |
兇宅定義是為發生事故的現場或屍處,不能將整棟大樓規類為兇宅,要求索賠。 買到兇宅法令是有保障買方的喔! 只要對方沒有告知,而讓善意的第三者承購非 自然身故的房子,在承購後15年內得知,得 要求屋主將全數購買金退還,如為仲介或經理 人之過失,得向其索賠。 綜合二位版友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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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雜工 發表數:21 IP:218.172.247.* | 2007-07-08 11:53:29 |
兇宅定義是為發生事故的現場或屍處,不能將整棟大樓規類為兇宅,要求索賠。 | |
回覆者:雜工 發表數:21 IP:218.172.247.* | 2007-07-08 11:49:30 |
兇宅定義是為發生事故的現場或屍處,不能將整棟大樓規類為兇宅,要求索賠。 | |
回覆者:cinny 發表數:33 IP:125.229.161.* | 2007-07-08 09:37:17 |
買到兇宅法令是有保障買方的喔! 只要對方沒有告知,而讓善意的第三者承購非 自然身故的房子,在承購後15年內得知,得 要求屋主將全數購買金退還,如為仲介或經理 人之過失,得向其索賠。 有機會可以來我部落格看看 http://tw.myblog.yahoo.com/cinny_way_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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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超級爹地 發表數:161 IP:122.123.154.* | 2007-07-07 13:00:16 |
回覆 Eddie 於 :2007-07-05 18:06:16 的發言內容
惡夢成真
惡夢成真 惡夢成真 惡夢成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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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超級爹地 發表數:161 IP:122.123.154.* | 2007-07-07 12:57:36 |
今天週休,昨晚去拜訪同學,順便注意了一下 沒錯!!兇案大樓它改了名字叫\\\"美夢成真\\\",朋友說那棟大樓的餘屋被百慶建設也就是剛上任的台南建築公會理事長買下來轉賣 如果我是你,我會去向理事長投訴,我們要的只是一個真相,況且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也規定賣方的說明書內容第11條應說明:本建築改良物,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或請售屋小姐去蘋果日報爆料專欄大聲說:這沒什麼好奇怪的,分屍就分屍說不定會比公主那句:那種人去自殺算了,還要紅 真是看不過去那種小姐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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