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內容 ?>
這個案例是說建商賣預售屋時於展售中心,
刻意隱瞞室內空間有部分是屬於"二次增建"也就是違章建築,
導致消費者買到違章建築的房屋........
有誰年薪超過129萬(不含股票)......
不少錢哩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第 1 則
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7)日第768次委員會決議,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嘉泰公司)於「又見春天」預售屋銷售廣告中,就其建物之陽台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嘉泰公司新臺幣129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嘉泰公司於其「又見春天」預售屋接待中心散發之B/D區(TYPE 02)平面圖集、提供予消費者之2、3、4樓平面圖、及現場預售屋模型等,公開揭露系爭建物2樓後方廚房部分及3、4樓後方房間部分皆屬室內之空間,惟查該建物之竣工圖,該部分應屬「陽台」用途,且為臺南縣政府認定該「陽台」之增建部分係屬違章建築。嘉泰公司明知其預售屋建物2、3、4樓後面設計為「陽台」設施,且未領有合法之「陽台」增建建造執照,而仍於其於「又見春天」預售屋銷售廣告,將該「陽台」設施以室內規劃方式呈現,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嘉泰公司縱於系爭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將2、3、4樓「陽台」外推增建為室內部分,符合前開廣告表示並可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的標的物,惟該違章建築民眾仍有遭受查報折除的風險。故本案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其預售屋銷售廣告相符,惟與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系爭廣告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該表示足以影響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另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預售屋建物廣告所標示各種建物外觀、設計、格局配置,乃為消費者據以成立交易與否之重要依據,因此廣告上之各種建物外觀、設計、格局配置,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按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如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能力、法令之規定)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或雖與廣告相符,卻違反法令之規定,則其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http://www.ft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