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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中的工程變更設計規定
發表者:delbert  發表數: IP:61.61.254.* 2007-01-25 09:19:05

請教一下,下列的契約內容有沒有什麼可以修改的空間?

#變更期限15日覺得有點短,是否可要求一個月的時間
#"費用計算"怎樣才能有較明確的標準?ex."單價"的部分要求建商出示進貨單據?或是說"若明顯高於市場行情價,需乙方自行吸收"
#"追減金額超過兩萬元,收取50%的作業保證金"..."兩萬元"or"50%"這兩項是否不合理?
#"變更工程驗收有爭議,依乙方解釋為準"...這條也不合理吧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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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變更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並以不影響外觀、結構及政府法令為原則,甲方如要求乙方作外觀變更、違章施工及變更公共設施等,乙方拒絕接收;建材之選用以乙方提供之材料、花色、樣式為限。
二、變更期限:集村邀集完成送審前15日為最後期限
三、變更費用:
依現場實際工程執行情形及變更內容計算其「變更數量」。變更費用係以「變更數量」乘以乙方制定之「變更價目表」上之單價,(變更數量*單價=變更費用)作為計算變更工程費用。
註:(一)「現場實際工程執行情形」之認定係以該項工程施作前五日之工程進度為準,逾時該項工程則視為已施作完成。
(二)如變更費用為「追減」且追減金額逾兩萬元以上,為避免甲方取消客戶變更造成乙方損失,則乙方得加收該項金額50%為作業保證金;該項保證金於交屋時一併追減款同時一次結清。
四、申請變更時請於期限內為之,並以乙方所提供之簽約圖修改變更內容,並於客戶設計變更作業管制表上簽認為準,必要時並需附詳圖配合辦理。
五、甲方應將變更施工追加款或變更作業保證金於施工前一次付清後始得施工,追減款於交屋同時一次結清。倘若甲方在乙方通知繳費期限內仍未繳納;則乙方得將甲方所申請「變更工程」予以取消,視同不辦理變更,並得按照原始簽約圖說施作,甲方事後補繳工程款亦不得再次要求恢復申請之變更工程。
六、為避免資料混淆,施工錯誤,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請客戶完善考量後再行提出變更,若需再另提變更申請時,需再加收該次變更項目金額30%之手續費用。
七、因工程變更乃由甲方提出,乙方配合施工,故乙方應依雙方簽認之變更圖說施作。但如依照工程變更圖說施作後所衍生之後續問題或雙方對所變更工程之驗收有爭議時,則依乙方之解釋為準,甲方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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