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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2013-01-03 16:51:11

麻煩囉~謝謝

回覆者:bb886 發表數:61 IP:118.99.132.* 2013-01-03 16:52:03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均應申報課徵遺產稅;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謂特定人係指(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日前曾發生甲君遺產稅案件,申報銀行存款僅20餘萬元,但依被繼承人生前領有大額利息所得資料,研判似有隱匿財產之虞,經查證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1年間將名下定期存單解約,轉存為配偶名義之定期存單3千萬元。繼承人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屬不計入贈與總額,未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申報贈與稅,且已贈與配偶亦未申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中。惟依上開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3千萬元,仍應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1千5百萬元處以1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無以其財產贈與前揭特定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依同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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