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稅務提起訴願應依法繳納半數以免移送強制執行? |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 2013-01-03 16:3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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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囉!謝謝 |
回覆者:bb886 發表數:61 IP:118.99.132.* | 2013-01-03 16:36:06 |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稅款提起訴願,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始繳清稅款者,應就繳清之全數稅額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但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移送才繳清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全數加徵1%滯納金。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應注意繳納半數稅款之規定。 以上文章出自eLAW法律網 台灣房屋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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