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 2013-01-03 16:2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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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囉 |
回覆者:bb886 發表數:61 IP:118.99.132.* | 2013-01-03 16:29:17 |
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等情況,而使該公司無從行使債權之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存證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稅務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該呆帳損失;至於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須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公示送達後,始符合認列呆帳損失。 以上文章出自eLAW法律網 台灣房屋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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