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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細解工程款優先權的相關規定?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2012-12-25 13:42:17

謝謝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2012-12-25 13:43:31
《合同法》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复》(以下簡稱《批复》)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由此可見,工程款優先權優於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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