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 |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 2012-12-19 10: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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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解答 |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 2012-12-19 11:01:20 |
(一)對不動產抵押后土地上新增房屋,抵押權實現時的處理 《物權法》第200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1)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標的物,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2)抵押權人對新增建築物有處分權,有權將抵押物與新增建築物一同拍賣,但對於拍賣新增建築物所得,無權優先受償。 台灣房屋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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