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有關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2012-12-19 10:56:01

請詳解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2012-12-19 10:59:09
相關法律規定

一、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

(一)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時的“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規則

《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二)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設定抵押

對無地上定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權人無權自主處分,因此,無地上定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規定看:符合以下條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土地使用者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土地使用者俱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土地使用者依法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台灣房屋關心您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