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 2012-12-19 10:5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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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解 |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 2012-12-19 10:59:09 |
相關法律規定 一、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 (一)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時的“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規則 《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二)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設定抵押 對無地上定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權人無權自主處分,因此,無地上定著物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規定看:符合以下條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土地使用者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土地使用者俱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土地使用者依法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台灣房屋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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