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流質(押)契約的禁止 |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 2012-12-19 10: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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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解答 |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 2012-12-19 10:57:36 |
流質(押)契約:物的擔保當事人於抵押權設定合同中或於債權履行期屆滿之前,約定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 流質(押)契約禁止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抵押物的價值高於債權額或日後升值,多餘的部分不再退還抵押人,抵押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將受損害。防止債權人借債務人急迫舉債之機,迫使以價值較高的抵押物擔保較小的債權,並希望債務人屆期不能清償而取得抵押物所有而謀取暴利。 抵押物折價與流質(押)契約區別在於,雙方約定抵押物歸屬抵押權人的時間不同,前者是滿足於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時,後者是在抵押合同訂立時。 台灣房屋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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