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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2012-12-19 10:53:20

請詳解~謝謝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2012-12-19 10:55:01
我國對於抵押權的實現採取的做法是,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時再申請由法院予以救濟的模式,即由當事人自救主義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抵押權實現模式。

《物權法》第1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1、拍賣:可使抵押物的變價公開、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的實現,又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

任意性拍賣:當事人自願委託拍賣人拍賣。

強制性拍賣:抵押人申請法院拍賣。

2、變賣: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較拍賣簡易的方式,即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抵押物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出賣,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所擔保的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拍賣為原則,變賣僅是例外,只有在財產無法委託拍賣,不適於拍賣或雙方當事人同意不需要拍賣的情形下。

3、折價:債權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經抵押雙方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審理後判決,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從而實現抵押權。

簡化了抵押權的實現過程

《擔保法》規定的實現抵押權程序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權人必須先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抵押權人再請求拍賣、變賣抵押物。此種方式一則時間太長,二則費用太高。

《物權法》195條簡化了抵押權實現程序,表現在:

1、增加了實現抵押權的條件,除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外,當事人還可自由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條件;

2、簡化了實現抵押權的途徑,債務不履行時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以其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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