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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轉讓和租賃與抵押權的關係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2012-12-19 10:50:23

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2012-12-19 10:52:07
1、抵押物的轉讓與抵押權的關係

在抵押擔保法律關係中,抵押人並不喪失對抵押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抵押物轉讓的原則:

(1)抵押人轉讓抵押物,需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2)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

2、抵押物的租賃與抵押權的關係

《物權法》第190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1)已出租財產再行抵押

在同一標的物上(一般是房屋),租賃權先於抵押權而存在,在抵押權人尚未行使抵押權時,承租人正常使用抵押物。對於抵押權人需要行使抵押權而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時,抵押權的實現不能影響租賃權的效力,即“抵押不破租賃”,與“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一致。

(2)已經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再行出租

此種情況,由於抵押權具有排他效力,他對於成立於其後的租賃權當然有優先的效力。在已經設定抵押權的財產上進行租賃的,抵押權經過登記,抵押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權實現的條件下,可以徑行實現抵押權,而租賃權人無權干涉。當然,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尊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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