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抵押權與優先權的競合? |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 2012-12-14 11:3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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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交作業~可以麻煩幫我解答嗎? |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 2012-12-14 11:35:08 |
一、優先權的概念 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優先權是一種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取得的擔保物權,不能由當事人約定,不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不以登記為要件,不是在具備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時才發生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第二、優先權是擔保特種債權的擔保權,是法律為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秩序而賦予特種債權的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其作用是對個別的特殊種類的債權加以特別保護。 第三、優先權是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和特定財產擔保特種債權的擔保權,它的標的物只能是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是特定財產,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財產。 第四、優先權既可以針對動產,又可以針對不動產而享有,且不需要登記。 第五、優先權是債權人就擔保財產的價值進行變價以後所享有的優先受償其債權的權利。 二、抵押權與稅收優先權的競合 稅收優先權,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收與其他未償債務同時存在,且其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稅收可以排除其他債權而優先受償的權利。 當納稅人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設定了抵押權,而同時又拖欠國家的稅收時,常常會因現有財產不足以同時清償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與應像國家繳納的稅款,而發生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權競合的現象。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台灣房屋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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