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抵押權的效力? |
發表者:nhe80031 發表數:26 IP:118.99.238.* | 2012-12-14 11: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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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述之~跪求,要交報告了 |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 2012-12-14 11:33:39 |
一、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抵押權在其擔保的債權屆期未獲清償而實行後,抵押財產拍賣或變賣所得價金可以用來清償的債權範圍。 《物權法》第173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主債權 2、利息 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4、保全抵押物的費用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抵押權所及標的物的範圍 抵押權標的物的範圍是指,當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就哪些財產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並優先受償。 1、抵押財產 2、從物 從物,非主物的組成部分而附著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的物。從物的權利變動一般採用“從物隨主物轉移”的法律原則,對於抵押權來說,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3條規定,原則上抵押權設定前取得的從物,屬於抵押權的效力範圍;抵押權設定後取得的從物,不屬於抵押權的效力範圍。 3、不動產附合物 不動產附合,被附合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其附合物不能單獨成為權利的客體,對不動產的處分當然及於其上的附合體。因此,在被附合的不動產上設定的抵押權,其效力及於抵押財產。不論附合發生於抵押權設定前或設定後,抵押權實行時,抵押權人可就附合物與抵押財產一併處置並優先受償 4、從權利 從權利,是為輔助主權利的效力而存在一種權利。一般認為,從權利具有自己獨立的效用,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在它具有可讓與性的前提下,可以稱為擔保物效力所及的對象。比如,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其從權利包括相鄰通行權、相鄰排水權、地役權等。 5、孳息 孳息是指由物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應當專指果實與不動產的其他產出物。包括開采出的煤、石油、礦石等。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或其他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 6、增建物 對於設定抵押後,土地上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權效力能及的對象。 6、增建物 對於設定抵押後,土地上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權效力能及的對象。 (1)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標的物,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2)抵押權人對新增建築物有處分權,有權將抵押物與新增建築物一同拍賣,但對於拍賣新增建築物所得,無權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200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台灣房屋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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