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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抵押權概述?
發表者:vivi520131  發表數:15 IP:118.99.132.* 2012-12-13 10:49:41

如題,要做相關作業,請幫我詳解抵押權概述,感謝。

回覆者:8865 發表數:48 IP:118.99.132.* 2012-12-13 10:53:32
《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87條:以本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物權的公示原則
《物權法》對不動產抵押權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抵押權,只有經過登記,才能發生變動的效力。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在財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以公開的、外在的、易於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設定和變動的情況。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的重要價值在於維護財產秩序,保護交易安全。既保護靜態的安全,也保護動態的安全。
從靜態角度看,物權公示使物上權利狀況公之於眾,明確權利的歸屬,起著定紛止爭的作用,不論對所有權還是他物權而言,都規定義務人負有不侵犯物權的義務
從動態角度看,物權公示制度使外界得以明了物上權屬狀況,並從權利狀況的變化查知物權的變動,對此變動予以認可和信任。物權公示制度的這一變動宣示功能,對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安全價值。第三人對於信賴公示而為的交易,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物權公示的效力
1、物權設定的效力,即公示決定物權的設定和變動是否生效。抵押雙方當事人只是簽訂抵押合同還是不夠的,只有最終完成公示,才能確定抵押權的成立。
2、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
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對於不動產而言,是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當事人的權利內容為正確的不動產權利。
3、善意保護效力
物權公示善意保護效力,是指通過法定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權不受原權利人的追奪的效力。
三、物權公示的公信力
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物權登記機關在登記簿上所作的各種登記,具有使社會公眾信其正確的效力。
公信力製度的目的在於保護信賴公示的第三人的利益,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保護交易安全,即在承認物權公示的公信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只須信賴登記所表現的物權狀況進行交易,不必再費時費力,探究標的物權利狀況,也不必考慮存在物權公示以外的物權狀況而至不測的損害,不動產交易上動的安全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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