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放任建築法規混亂、建物坪數計算不利消費者,未善盡職責健全建物登記法制」 |
發表者:johnson 發表數:553 IP:125.230.71.* | 2009-09-04 23: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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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報載監委糾正內政部,我要說一聲,監委真是太外行了!豈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及使用者付費的道理,如果法令修改為公設都不能登記,那麼房價勢必漲20~50%,絕不會是建商自己留存自用吧!? |
回覆者:johnson 發表數:553 IP:125.230.73.* | 2009-09-22 07:34:52 |
事實上,筆者在幾年前也曾擔任消基會義工,為相關房地糾紛排難解疑,但我不得不質疑,消基會的專家們對建築產業的了解有待加強,偏頗的發言有失其客觀公正的立場,也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首先,21.52%至52.65%及29.41%至66.01%這樣的數字,若不加以說明清楚,極易引人錯誤! 以我的理解,消基會把住宅用及商用建物混為一談,並把陽台雨遮這種明顯不是公設者列入公設面積,且把露台這種沒有保存面積的私有空間加入公設比,所以才會出現上述荒繆的數字,消基會諸公應該先充實房產知識,才不會混淆視聽。 在住宅產品裡,以最新建築法令規定,25~35%的公設比是合理的,要降都很難,因為最新法令規定一個梯間須有兩個逃生梯的規定,而公設比35%以上者多數屬於豪宅或商用建築,其使用目的及法令規章有些差異,不能相提並論! 其次,把陽台花台露台說成虛坪,後列比率竟又納入公設範圍,不但錯誤也易引人誤解! 陽台有其使用機能,是優良住宅所必須,其功能豈是曬衣而已,一般而言,陽台的功能有蒔花植草、休閒泡茶、洗衣、曬衣、儲藏、置放空調主機等功能,作為住宅,這些陽台功能都是必須滿足的,最優良的住宅還往往為了觀景或做為私家花園的功能而設計超大的陽台,消基會做此輕率評論真是需要慎重啊。 露台則是設計時產生的特殊空間,並非常有,其使用價值則因人而異,其價格也從1/2~1/3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大樓若有露台的戶別通常較受歡迎最快賣出,可以想見買露臺者與消基會所謂虛坪的看法懸殊!而一般而言,露臺並無保存登記面積,純粹是買使用權而已,根本不可能加入為公設面積!(私有怎是公設?)既然很受歡迎,豈是虛坪可言? 花台或雨遮,則較有成為虛坪的嫌疑!以現行法令已不容許設計花台,讀者若是在銷售圖面上看到則都是雨遮的另一加強功能。 然而雨遮或花台是否必要? 以筆者近二十年來的觀察,雨遮或花台常是優良的設計中所必須的;台灣多雨,若窗戶無雨遮設計,試問:下雨時是否不能開窗?既然不能開窗,是否須開啟空調?開啟空調必須用電!所以,良好的雨遮設計是節能及良好的通風所需............ 摘自 http://blog.sina.com.tw/johnson/article.php?pbgid=4167&entryid=583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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