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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31日,星期日,我與丈夫,透過某加盟的房屋仲介去看房屋。
94年8月02日,仲介員未跟我說明『內政部簡版』及「斡旋金」這兩個選項有什麼差別?直接說「啊∼選斡旋金好了」。仲介員問我是否要馬上去跟屋主談,要不要等三天的契約審閱權。我因思慮不周,缺乏經驗,害怕那房子被別人買走,我很衝動的說「可以馬上去跟屋主談」,應是日期8月2日的約,仲介員偽造文書,寫下7月30日,簽下出價400萬的委託書,本票斡旋金12萬。但2天內我即向同事、朋友打探得市價,那房子頂多價值350萬,而告訴仲介員「我不要了。」
※ ※我有在三天審閱權期間內的第二天,說我不要了※※
但仲介員說屋主已同意以400萬賣給我,這case 算是成交了。
我在成交了才說「不要了」,要賠12萬的斡旋金及2趴的成交仲介費,
共12萬+8萬=20萬的錢。這個某加盟店的經理還說2趴減1趴,仲介費收4萬就好。即,12+4=16萬。要我賠16萬。
#%&*※○◎我受了一肚子鳥氣,要給別人16萬??
這個約開頭就是個錯誤,是日期8月2日的約,仲介員偽造文書,寫下7月30日,且仲介員並未跟我說明『內政部簡版』及「斡旋金」這兩個選項有何不同。我為何要付後面的費用?
仲介公司要寄出存證信函告我。我可以用2萬元找代書幫我銷毀那16萬元的合約嗎?我第一次出價,郤因事先資訊不足,惹上官司。心好煩。是否有高人指點我可以不賠錢,或,少賠一點。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