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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內壢,中壢,平鎮這兩年的建地,所有陽台全部往外推...到底合法嗎?
發表者:Nick  發表數:1182 IP:60.248.87.* 2005-06-06 16:52:48

桃園,內壢,中壢,平鎮這兩年的建地,所有陽台全部往外推...到底合法嗎?

http://www.ttv.com.tw/news/html/094/05/0940507/09405074701501I.htm

台北縣永和知名社區大廈『水築館』,遭到檢舉大樓陽台外推,工務局要求501戶住戶限期拆除違建,並且罰款五百零一萬元,但是住戶認為是建商刻意隱瞞,因此將向縣政府陳情、申訴。
氣派豪華的正門外牆,竟然是個大違建, 當初在看這間房子時 一進去看就是整個是整體 然後銷售人員或是建商 也沒有說這塊是陽台 這樣去提醒你說可能以後 要去承擔這個法律責任 原來建商將這一面501戶的陽台全部往外推,每其名是要幫住戶多爭取,將進三坪的室內使用空間,但是事實上明顯違法,現在工務局一共罰款501萬元,讓住戶無法接受, 這個東西是建商 問題為什麼要我們承擔 這個陽台外推是違建 他就說大家都是這樣 沒有關係不會拆 所以現在推說住戶默認 他(建商)當然推說住戶默認 為了16.77平方公尺的陽台,是否要拆除,還是要罰款,或是該由誰負責,居民們成天提心吊膽,為了房市問題不安寧。

回覆者:sunhiu 發表數:12 IP:211.76.98.* 2005-06-24 01:26:02
請問如何判定陽台外推?
陽台上加裝鐵窗變成室內空間合法嗎?
如果上述合法,那是否我在家中增築一道牆,
加個大落地窗,那違建就會變合法嗎?
真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原則耶!!
回覆者:Nick 發表數:1182 IP:60.248.87.* 2005-06-13 13:37:44

http://www.newslaw.com.tw/article.asp?PID=118

消保法及公平法/不公平契約


簽約時,無法逐字推敲,該如何保護自己權益?2004-08-26



才剛交屋沒多久的新房子,建商就被全體住戶指控是大違建?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業者說自己沒有違法,頂多是違規,而且「住戶都簽了一份代工委託書」(※注意!每個住戶都有簽喔!),同意建商將其所承購的房屋陽台往外推,建商又說,住戶在看樣品屋的時候,都有一一告知。



建設拿出證據說,每間樣品屋都有這條線,是讓承購戶知道陽台往外推,你家的客廳就變大了,這些都有記載在房屋買賣的合約裡,建商以此說明,事前屋主都知情。



其實,是建商以陽台外推的樣品屋,試圖讓消費者感覺房子很大,「那一條線」建商也可能在消售的時候,以輕描淡述的方式帶過,消費者看了精緻美觀的樣品屋,衝動之下,合約也不仔細看清楚,就這麼一個一個糊里糊塗的在合約上簽名蓋章。



屋主黃先生說:「建商拿很多東西給我們簽,但沒有詳細說明每一項的項目」建商嗣後也表示「陽台外推,沒有立即的妨害性,目前的營建單位和建管單位對這種情形,都有一個放寬的動作。」



上面這一則案例,交易過程的事實情況如何?我們無從判斷孰是孰非。但從『每一個承購戶都簽下了陽台外推代工委託書』可以推知,建商在銷售時的手段是「將陽台外推,放大樣品屋,取得消費者的錯誤觀感(實務上,確實有些建商的樣品屋實際較大,賭定消費者不會拿著尺丈量)」、「對於陽台外推的標準線,採取輕描淡述,或即使承購戶有所質疑,亦以「不違法」「太多人這麼做」等類似內容減緩消費者的質疑」「簽約前,未提供合約書供消費者充分審閱(曾有建商在消費者要求提供契約時,以非同式契約樣本供參考,簽約時卻被消費者發現是另一份合約,與審閱範本不同,甚至類似這種銷售手段,於簽訂正式合約時,要求消費者交還審閱樣本合約,試圖煙滅證據、障眼蒙混)「銷售之建商,在簽名蓋章處標明“簽約人已詳細審閱合約條款內容”」而與事實不符,此種諸多售屋手段,均屬對消費者不利。



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用於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商品銷受之契約所用,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以上所列,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1條均定有明文。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供消費者依法充分審閱者,其定型化契約或不公平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許多建商就是丈著這一點,『房子都已經蓋好了,生米已經煮成熟飯了,有幾個消費者會主張類似於陽台外推代工委託無效?有幾個消費者會捨得將已經付了定金的房屋拆來拆去、觸自己霉頭?只要消費者對建商的作法產生質疑,揚言主張履行抗辯,暫不付款,建商就以消費者違約,解約,然後沒收所付一切款項,消費者永遠站在弱勢』,這就是購屋消費糾紛難解的問題所在。



不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的特性,就是弱勢交易的消費者,無從仔細審閱合約,或逐字推敲,所以,解釋上必須有利於弱勢的消費者。雖然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可算是形式上週全,但導致消費者困擾的交易,仍然層出不窮,業者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弱勢的消費者與業者打官司,勞心又傷財,爭的是一口氣與道理,但這都是事後的彌補。(簽約時,無法逐字推敲,該如何保護自己權益?--文/黃育杉)


回覆者:Nick 發表數:1182 IP:60.248.87.* 2005-06-13 13:30:05
回覆 maymay 於 :2005-06-13 08:37:35 的發言內容

沒人敢去告發,因為大家都不想被拆,現在的建商都會在契約書上加條文,寫說陽台外推已告知以後發生拆除及任何事情跟他們建商無關....
我總覺得政府官員對這些建商特別好,明知道他們蓋違建還可以發使用執照,讓案子可以順利推出


http://egroup.idv.tw/enews/9308/new05081102.htm
泰山群英會 新屋變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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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台北縣消保官
2004/08/11

 

全國房市買氣熱絡,民眾購屋小心買到違建!

二十五戶民眾向曾經獲得建築金石獎的「麗源建設」購買預售屋,未料今年進住後,卻發現當時建商所指稱的房間、廁所,竟是陽台外推的大違建,住戶憂心新屋會被拆除而向消保官告狀,消保官認為建商涉及詐欺之嫌,已將全案交由台北縣警局調查。

黑心建商

涉嫌販售違建屋的麗源建設,屬於國內知名的「麗寶機構」集團所屬企業,該公司剛獲得去年的建築金石獎,同時推出位於北縣泰山鄉的建案「群英會」,由於該建案平均每坪十三萬元上下,每戶從四百萬到一千三百萬元左右,因此推出後,五十二戶隨即銷售一空;不過直到今年三月完工交屋,住戶才發現竟是噩夢的開始。

二十五戶向消保官控訴的住戶指出,他們搬入新屋後,發現屋內的房間有大部分都是由陽台外推改建,但建商在售屋時卻完全未告知。該社區主委楊清波氣憤地說:「銷售平面圖上有一條虛線,沒想到那居然是陽台的範圍!」

住戶:簡直在騙人

楊清波說,銷售人員當初賣房子時,拿著廣告平面圖告訴他購買的房子有三房兩廳,當時他覺得三十一坪的規劃很完善,所以就簽約買下預售屋。沒想到等他搬進新家後,當他翻開建設公司的竣工圖,才發現三房兩廳中的一房,竟是陽台的空間改建。

他隨即在社區會議中提出此事。「原來很多住戶都還不知道自己買到違建屋。」在場住戶聽了楊清波的說明後,紛紛核對廣告平面圖與竣工圖後,才發現花了一生積蓄竟買到違建。住戶蔡先生氣憤地說:「如果當初告訴我們這是違建,我就不會買了。」

此外,一名花了一千三百萬購買四樓透天戶的黃先生,則發現家中的廚房和廁所原來都是陽台,他說:「這簡直是在欺騙人嘛,當初都沒說清是違建,且可能會被拆除!」

建商同意回復陽台

在消保官協調下,建商僅同意回復住戶原有的陽台,但住戶不滿原來的三房變成兩房,跟原來買的三房不同,因此拒絕接受,希望建商能賠償恢復原狀所需的花費,並一併賠償破壞的裝潢費用。

消保官指出,由於麗源建設聲稱將陽台外推是為便利住戶,並考量建築物外觀整體性,且銷售之初即出示圖說、合約,並告知消費者,而拒絕住戶要求,消保官梁明圳斥責:「建商的銷售手法已涉嫌欺騙行為!」而將全案移交警方調查。

擅改結構易致屋裂牆倒

建築師黃文生指出,許多建商為增加室內使用面積,會拆掉房屋外牆,將室內空間外推到陽台,此舉已違反《建築法》違規變更,依法建商可被處以建物造價的千分之五十以下的罰鍰;至於施工過程若影響整個建築結構,將來住戶搬進住後,也可能面臨房屋裂、傾倒的危險。

應請專業人士評估

黃文生表示,建商在領取使用執照後,再行施工以增加室內使用面積,稱為二次施工,如陽台外推、增加夾層等,這些施工性質並不屬原有建築許可的核定範圍,所有增加的使用面積都屬違建,經檢舉查報後必須依法拆除。

針對群英會這個案例,黃文生指出,建商將陽台外推的過程中,若以鑽牆堆砌的方式增加使用面積,很可能會增加重量,影響牆體的承受力,進而導致建築物結構產生改變,將來如果遇到地震,牆體可能會坍塌或裂。

黃文生說,建築物有些部分在裝修或建造過程中絕不能拆改,包括承重牆、樑柱、鋼筋及主結構等,否則會破壞建築整體性,影響居住安全。此外,承重牆上也不能開門開窗,否則會破壞牆體的承重。如要拆改屋中的牆壁,最好請建築專業人士評估,確定是否為承重牆後再施工。

付訂前應詳查契約書

台北縣消保官梁明圳表示,建物偷工減料或是契約內容標示不清,以及實品和宣傳廣告相差太多都是常見的購屋糾紛,建議消費者付訂金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契約書內容,確認建商執照,並且在交屋時逐項驗收,避免吃虧上當。

不實告知屬「詐欺」
梁明圳進一步指出,近來因違建引起的購屋糾紛有增加趨勢,雖然違建可成為買賣標的物,但是賣方必須明白告知買方,否則就屬「詐欺」行為。

但是,有部分不肖公司不但不會善盡告知義務,反而還會在契約上加上類似「建物如果違反政府相關法律,須依政府要求變更時,買方不得向公司索賠」的條文,作為進行「二度施工」的依據。
梁明圳強調:「此一條文可說是契約中一個大陷阱。」由於建商可能據此條文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脫罪,他建議民眾看到類似條文,一定要和建商「說清楚講明白」,以免權益受損。

回覆者:maymay 發表數:6 IP:203.211.5.* 2005-06-13 08:37:35
沒人敢去告發,因為大家都不想被拆,現在的建商都會在契約書上加條文,寫說陽台外推已告知以後發生拆除及任何事情跟他們建商無關....
我總覺得政府官員對這些建商特別好,明知道他們蓋違建還可以發使用執照,讓案子可以順利推出
回覆者:Nick 發表數:1182 IP:202.39.16.* 2005-06-11 19:04:51
回覆 三隻小狗 於 :2005-06-09 21:54:29 的發言內容

因為大家買的都是新屋,要注意這一點喔,免得到時候賠了夫人又折兵
看圖的時候要提出來問建設公司
興建的時候要現場監工
發現外推馬上請縣市政府建設局到現場蒐證


可是如果是買成屋,就祈禱不會被檢舉吧
要不然就是很下心不買
再怎樣動心也不買
免得以後後悔

1995年一月的案子陽台外推就沒問題...
但據我所知桃園縣目前所有新推出的案子都是陽台外推,只要被檢舉就是即報即拆.

消費者通常一開始是不知情,但假使知道...不反應,最後吃虧還是消費者,這問題是政府要來處理的...不然桃園縣目前所有建案都是陽台外推,很多不知情也已為合法...連我自己也買到大違建...

我都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也不曉得桃園縣政府在搞什麼?
回覆者:三隻小狗 發表數:11 IP:163.28.16.* 2005-06-09 21:54:29
因為大家買的都是新屋,要注意這一點喔,免得到時候賠了夫人又折兵
看圖的時候要提出來問建設公司
興建的時候要現場監工
發現外推馬上請縣市政府建設局到現場蒐證


可是如果是買成屋,就祈禱不會被檢舉吧
要不然就是很下心不買
再怎樣動心也不買
免得以後後悔
回覆者:Nick 發表數:1182 IP:60.248.87.* 2005-06-09 18:35:47
要有人檢舉啦...現在沒人檢舉阿...
城市CRV,城市之光,時代廣場,維納斯.榮耀歐洲...
這些都是啦...
看有誰有空,打檢舉電話啊...讓中壢也熱鬧起來吧...
至少年底要選舉,讓那些平常只有選舉的人多做一點事
讓住戶安心,這樣就好了啊...

但是住戶多半不會檢舉啦..因怕麻煩啦...
萬一建商不改,那就是自己吃虧...

我總覺得不懂就直接問政府的建設局.這樣比較快
請他到府上看....
回覆者:ellen 發表數:134 IP:218.168.17.* 2005-06-07 10:48:56
回覆 Nick 於 :2005-06-06 16:52:48 的發言內容

桃園,內壢,中壢,平鎮這兩年的建地,所有陽台全部往外推...到底合法嗎?

http://www.ttv.com.tw/news/html/094/05/0940507/09405074701501I.htm

台北縣永和知名社區大廈『水築館』,遭到檢舉大樓陽台外推,工務局要求501戶住戶限期拆除違建,並且罰款五百零一萬元,但是住戶認為是建商刻意隱瞞,因此將向縣政府陳情、申訴。
氣派豪華的正門外牆,竟然是個大違建, 當初在看這間房子時 一進去看就是整個是整體 然後銷售人員或是建商 也沒有說這塊是陽台 這樣去提醒你說可能以後 要去承擔這個法律責任 原來建商將這一面501戶的陽台全部往外推,每其名是要幫住戶多爭取,將進三坪的室內使用空間,但是事實上明顯違法,現在工務局一共罰款501萬元,讓住戶無法接受, 這個東西是建商 問題為什麼要我們承擔 這個陽台外推是違建 他就說大家都是這樣 沒有關係不會拆 所以現在推說住戶默認 他(建商)當然推說住戶默認 為了16.77平方公尺的陽台,是否要拆除,還是要罰款,或是該由誰負責,居民們成天提心吊膽,為了房市問題不安寧。

那怎麼辦呢?我最近在看新成屋,每個建案都是陽台外推耶,那我該怎麼辦呢?有沒有大大可以回答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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