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V.S斡旋 |
發表者: 發表數:3 IP:61.220.16.* | 2005-05-05 1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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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來說要看各家仲介公司要約書的內容,像信x房屋都會說明要約書及斡旋金的差異 |
回覆者: 發表數:7 IP:210.192.154.* | 2005-06-04 03:02:09 |
消費者委託不動產仲介公司議價購買中古成屋,可選擇內政部版本「要約書」,在買賣契約成立前,不需支付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中古成屋的買賣一般消費者都是透過不動產仲介業者完成交易,當消費者看中某棟房屋想要出價與賣方屋主議價時,仲介業者都會要求買方的消費者支付一定金額之斡旋金,做為與屋主斡旋議價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所出的價格時,斡旋金隨即轉為定金,該筆買賣交易隨即成交,買方即負有與賣方簽約之義務。斡旋金也些仲介業者會以「要約金」「保證金」等名義收取之。 因為斡旋金制度在實務運作產生許多消費糾紛,例如:消費者如何認定仲介業者已完成斡旋交易?完成斡旋的時點為何?斡業者稱斡旋交易完成,消費者可否反悔要求退還斡旋金?要知道仲介業僅是在買賣成交後才能收取一定的仲介服務費(內政部的規定上限是買方2%賣方4%合計不能超過6%),仲介業者並非賣方,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未成立前,即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也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 為解決斡旋金產生的爭議,內政部特別制定了「要約書範本」,並依消保法第十七條公告「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取代仲介業者斡旋金制度。內政部版的要約書,是將買方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記載於要約書,以書面方式經仲介傳達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條件時,再將承諾的意思表示記載於要約書,由仲介業者送達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的承諾時,則雙方買賣契約原則上即已成立。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交易時,可自由選擇內政部版本之「要約書」或「斡旋金制度」,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時也必須要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內政部版本之要約書。如果消費者選擇內政部版本的要約書,要約書內容就有「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依據要約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仲介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未簽訂買賣契約前不需支付任何的費用。消費者如果選擇的是交付斡旋金時,則仲介業者必須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在說明過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區別後,聰明的消費者都知道要選擇內政部要約書版本,可是很多仲介業並未明確的告訴消費者二者之區別與替代關係,消費者往往任由業者在書面上選擇以支付斡旋金方式來交易,造成要求退還斡旋金消費糾紛仍時有發生。所以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議價購屋時,務必看清楚雙方簽訂的委託契約條款內容,更不要忽略了要約書有不得少於三天的契約審閱期規定。 如有買賣房屋或土地相關問題,請與我聯絡 wenmin119@yahoo.com.tw wenmin119@ms95.url.com.tw 田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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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3 IP:202.39.19.* | 2005-05-09 18:10:36 |
因為價錢有落差所以通常會5-10萬或更高是為了要讓屋主心動啦 不過怕小仲介會將斡旋金把你拿去挪用所以建議大家找(上市)的房屋仲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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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124 IP:213.139.47.* | 2005-05-09 10:13:35 |
斡旋金的大小有標準嗎? 我用公司的電話打1950, 不通?? 下回在家試試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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