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書...... |
發表者: 發表數:3 IP:218.168.221.* | 2005-05-04 01:4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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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和房屋仲介簽署一份議價的要約書 |
回覆者: 發表數:15 IP:61.64.137.* | 2005-05-27 23:47:42 |
本人提供一些連絡電話可善加利用減少你的困擾, 直接找當地消保官,就幫我們處理了,可保護我們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www.cpc.gov.tw 有糾紛時應注意事項: 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可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1.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後述之專案小組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2.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3.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下列專案小組檢舉,未設專案小組之縣市,請與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聯繫。 *促進房地產交易公平化、價格合理化、資訊透明化專案小組連絡電話 台北市政府:02-27287812 台北縣政府02-29603456#282 桃園縣政府03-3322101#5153 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電話 縣市別 姓名 電話 臺灣省 劉金城 049-2394786 福建省 陳清煌 082-320195#138 臺北市 黃鈺生 02-27201862 高雄市 顏福瑞 07-3373337 臺北縣 何瑞富 02-29670612 陳坤榮 02-29678643 梁明圳 02-29652356 基隆市 黃美瓏 02-24259808 桃園縣 簡秀蓮 03-3322101#5707 新竹市 黃水旺 03-5216121#412 新竹縣 靳邦忠 03-5519036#120 苗栗縣 黃國樑 037-357493 臺中縣 黃能堂 04-25263100#2305 臺中市 劉鎮誠 04-22289111#1010 嘉義市 蔡江泉 05-2161727 嘉義縣 翁煥然 05-3620750 南投縣 邱文津 049-2221214 彰化縣 吳月娥 04-7222151#1911 雲林縣 林仁昇 05-5372276 臺南市 徐銘通 06-3901230 臺南縣 鄭春福 06-6322094 高雄縣 殷茂乾 07-7477611#1005 屏東縣 程 俊 08-7320415#118 宜蘭縣 林錫忠 039-364567#1075 花蓮縣 危正美 03-8227171#802 臺東縣 張英美 089-330577 澎湖縣 薛益琳 06-9279907 金門縣 吳榮章 082-327498 連江縣 張龍德 0836-2336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林光銘 02-33568475 邱惠美02-33568476 李英正02-33568479 王德明02-33568477 吳政學02-33568478 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 http://1950.cpc.gov.tw 消保會已建置一九五○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消費者只需撥一九五○特碼專線,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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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1 IP:203.67.190.* | 2005-05-27 23:36:38 |
因為賣方已經同意了...所以基本上契約就生效了 我不知道有沒有不用花錢的處理方式可以嘗試.... 但之前我也是因為你這種情形... 賠了對方一萬多元才搞定... 仲介當時說的沒錯 這種事如果私下搞不定 那就是要上法院...兩邊都一定會賠的 但我想不通的是...賣方賣不出去就另找買方就好啦 何必刁難買方呢... 總之...斡旋金就是這點麻煩...所以才改成要約書制 希望你最後可以圓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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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59 IP:220.132.146.* | 2005-05-07 12:59:34 |
規定是有五天 正常而言 簽之前 就該考慮清楚 簽之後才反悔 總是會有一番波折 若你把相關責任都推至對方身上 又提出有利証明 求助消保官代為協調是有很大機會不用付任何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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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4 IP:220.141.59.* | 2005-05-07 00:20:51 |
喵 看到這篇文章已經半夜12點多了 其實當你簽立要約書時 你有三天的審閱期 在這三天中你可以帶回家慢慢看即考慮 等考慮清楚後再把驗約書交給仲介請他們幫你談價位 如果你覺得這間房子不喜歡可以把要約書交環給仲介 他們是不能強迫你買這間房子的 如果她們一直盧你 你可以打電話到消基會申述 這間仲介應該要以客為尊 ~~~吧 | |
回覆者: 發表數:3 IP:61.220.16.* | 2005-05-05 12:05:31 |
一搬來說要看各家仲介公司要約書的內容,像信x房屋都會說明要約書及斡旋金的差異 要約書 不用拿錢出來就可以出價跟屋主談 斡旋金 要拿錢出來跟屋主談但談不成一定是原封不 動的還給買方仲介不能拿任何一毛錢 之所以會有審閱期是怕你會被騙所以要看清楚合約內容 但仲介都是幫您爭取時效馬上跟屋主談價錢所以你不要買的時候要再屋主還沒同意出售前取消就可以了 不之仲介是否有告知您這項義務ㄋ 如還有疑問請撥1950消保官專線^O^.... 1950不是騙你的喔就只有4個數字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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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65 IP:218.168.201.* | 2005-05-04 14:06:28 |
只要妳簽名了~~都算是有審閱過了~ 我建議你先看完你簽的要約書~ 再不然~~約個時間~我幫你看看 就知道有沒有完成要約書的審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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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3 IP:210.68.141.* | 2005-05-04 11:25:47 |
回覆 於 : 的發言內容
那如果在審閱期間內是否算審閱未完全 或是以簽名後為審閱基準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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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 發表數:65 IP:218.168.201.* | 2005-05-04 11:20:35 |
如果你在合約上已經有簽過~~ 已審閱過的話~~ 那就是無法要回~~要約書 如果賣方已經承諾可以買賣的話~ 那你還是要賠償受委託的仲介! 百分之二的金額 賣方那邊你也要賠償~百分之三的金額!! 但你還是要看清楚~ 該仲介商的要約書內容! 以該仲介的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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