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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發表者:  發表數:124 IP:10.2.4.* 2005-04-06 10:34:43

這個週一我訂了一間房子給了2萬元訂金. 事後發現更好的建案 (至少離園區三期更近), 所以回頭欲取回先前的訂金. 可是該業務當時不在, 她的同事推說沒有她的手機, 要等到她回來處理.
我只知道要於三天內, 否則要被沒收 ? 慘的是我還找不到人... 同事說我已經去過並要過所以他們應該沒有理由不退還. 請教有經驗的人, 是這樣嗎?

回覆者: 發表數:124 IP:148.244.150.* 2005-04-07 18:56:24
感謝各位的建言, 我把這討論版列印出來給他們看, 告訴他們如果在不解決, 我就公佈他們的名字. 就這樣搞定了. 謝謝大家相助. /Kevin
回覆者: 發表數:1962 IP:218.165.228.* 2005-04-07 05:03:24
馬上跟公平會檢舉...依所述研判...建商絕對違法...如此一來...您的權益絕對不用擔心遭侵害...真ㄉ
回覆者: 發表數:3 IP:59.121.221.* 2005-04-07 00:04:21
我先前是做仲介的永慶房屋
不之您所謂的定金飾斡旋金媽?還是已經簽約的訂金?
如果是斡旋金飾無條件退環的∼
如果是簽約款的訂金是真的要被沒收的喔
回覆者: 發表數:59 IP:220.132.146.* 2005-04-06 23:35:09
公平會在84年就決議,購買預售屋時,建商在「收受定金前」要提供5天的契約審閱權;如果要求客戶付定才提供契約書,就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4條規定的顯失公平的行為。
回覆者: 發表數:1962 IP:218.165.228.* 2005-04-06 18:22:45
盡快處理就是,不然先發ㄍ存證信函表明退訂,才不用擔心建商故意拖時間。您ㄉ審閱期只有三天嗎?
回覆者: 發表數:29 IP:10.2.4.* 2005-04-06 18:04:17

原則上是這樣,但還是最好小心一下:
我的經驗:其實其他業務都可以
只是他們不願意而已! 直接找現場經理
就可了(通常都是裡面的男的), 因為
這些小姐還是要現場經理同意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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