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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O^我也即將成為麗緻花園的一份子,我是買在A棟
應該這禮拜就會簽約
這幾天在研究契約書和購屋注意事項,順便到圖書館借了4、
5本相關的法律書籍回來參考
我個人是認為契約上有些地方寫的蠻模糊的,對原本就較弱
勢的消費者來說更顯吃虧
舉個例子來說,像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的第9條
「施工時若已無該廠牌或規格的建材設備時,建商得選用同
級品或以上之廠牌或規格。」
我是認為這樣子雙方較容易產生認知差距而產生糾紛
如果能改成像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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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
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
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
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
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
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
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
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
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
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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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對消費者會更有保障
其他如產權登記期限,契約書上都只表明是「使用執照核發
後」開始辦理所有權移轉予買方,都沒有一個明確期限,心
理難免會怪怪的說
我查了一下,建商的確應該要定一個明確的期限,不然會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詳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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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0一次
委員會議決議:建議業者應於八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後簽約之
契約中明定關於土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否則,即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又該會第二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以不特定之約定期間
表示土地移轉時間,如「簽約後三個月內」、「使用執照取
得後」、「使用執照申請後」等方式,「簽約後三個月內」
之表達方式,因簽約日有契約上明確記載,易於推算,可予
認同;而後二者隱含土地產權移轉時間之不確定性,可能造
成土地增值稅負擔爭議,仍請依本會第二0一次委員會議決
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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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看起來好像沒有人改契約成功的厚=.=,我也不知道我要
改契約時能不能成功,不過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
旨,是可以就個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契約,我在想當天要
不要找代書或律師到場一起簽約,看看能不能成功
再來,看起來好像大多數人都有貸款,我原本是打算不貸款
啦,不過問了一個做代書的親戚,他是建議我要用貸款的,
比較可以避免建商財務出問題時血本無歸,看起來我還是用
貸款的比較保險一點
最後還是希望能當大家的「好厝邊」,祝大家不管在工作還
是課業上都能一帆風順喔
(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一樣是學生說^^)
喔喔∼對了∼我有在這個討論區看到有關對百虹和欣亞設計
的評價,不知道真實情況是如何?大家加減看看
連結如下:
http://forum.url.com.tw/forum/forumgetmsg.asp?
Discuss=561&Page=17&Sort=2&ID=91388&ID2=91388&Rep=89
719&Mode=1&days=-1364&g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