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看過新店潭天嗎? |
發表者:ling 發表數:-17 IP:218.32.86.* | 2002-05-04 15:0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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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過新店潭天嗎? 據銷售小姐表示,為 挑高4米五,住戶可自行做隔層裝修, |
回覆者:買戶 發表數:-17 IP:61.223.128.* | 2002-06-02 20:30:40 |
後面是滿陡的山坡地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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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uohua 發表數:-17 IP:211.72.147.* | 2002-05-31 11:53:15 |
基本上,適用違建處理原則 即不主動查報,但若有人檢舉則政府工務人員就一定得處理 了解吧!如果有人和你有仇,跑去檢舉你的話就倒楣了 除非你是大官或立委民代 像前某院長,阿扁,蔣家某將軍不都有違建被檢舉就是沒人處理 anyway,法令列給大家看看好了! ※「臺北縣政府加強建築物挑高挑空夾層樓層設計施工及使 用管制要點」條文 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制臺北縣 (以下簡稱本縣)建築物 樓層高度設計、施工管理及防止竣工後搭蓋違建,確保 建築物之結構及公 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及集合住宅類。 (二)辦公室、一般事務所。(附屬於主要用途者除外)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日常用品零 售及服務業」。 (四)其他經本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類似用途建築 物,比照管制之。 三、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下列規定加強審查: (一)於容積管制地區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 編第一百六十四條 之一規定審查外,如係採用不同樓板高度複層式 構造,其樓層高度 最高仍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二)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一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 施工篇編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審查。 (三)如因構造或用途需求特殊,樓層高度必須超過前 二款規定之複層式 構造、挑高設計、設置夾層等建照申請案件,並 應循建照預審程序 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個案嚴格審核,不適用 內政部所頒「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 業要點」。 四、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應檢附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十四條規定之專有、共用部分標示圖說及住戶規約草 約,並具結「起造人 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 有違建情事經發現 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 權移轉時應列入交 代。」前項具結事項應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予以 列管。 五、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之建 照工程,得視情況 加強施工勘驗,如有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主要 構造未依核准圖說 施工者,應即予勒令停工,並俟其提出變更設計或改善 計畫後,方得准予 復工。 六、依第三點第三款申請之建照工程申領使用執照時,各樓 層主要構造涉及挑 空或挑高部分均應由起、承、監造人拍照存証附卷,以 備列管追蹤檢查。 七、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經發現擅自加設或擴大樓地板 面積者,本府主管 建築機關得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 五條之一規定嚴格 取締。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亦同。 八、依第七點或經查報並認定有案之建築物室內夾層違建 物,除經認定對結構 及逃生避難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拆除者外,其 餘依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辦理。 九、建造執照起造人之銷售行為,如有涉及不實廣告或損及 消費者權益等情事 者,由兩造當事人依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 定主張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內政部頒「加強建築物挑空樓層 設計及施工管理執 行要點」及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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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way 發表數:-17 IP:61.222.156.* | 2002-05-30 18:37:14 |
美美的環境 往往住了才發現 那個地方背山面溪 濕氣,會沿著山坡慢慢的侵入你家 前面是溪 濕氣也會慢慢漫進你家 所以,如果採光不好的低樓層,不是電費高 就是 啥都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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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harry 發表數:-17 IP:203.64.154.* | 2002-05-07 10:34:39 |
沒去看過 不過 預售時有一個朋友在現場銷售 這案子的建商公司在辛亥路 會蓋4.5米也是銷售公司的建議 基本上規劃還算完善 挑高4.5米的在附近也找不到 市場性還算強 不過 你現在買到的價格很重要 另外 管理也需要進一步了解 大部份挑高產品 交屋後管理品質一落千丈 多是因為購買層次複雜 至於你所提到的違建問題 我只能確定以下 1.挑高產品作夾層 未報備是違建 已報備列管也是違建 2.潭天規劃成挑高 建商就是要讓你作夾層 買的人也會作夾層 3.全省挑高社區上千 購買民眾數萬 4.夾層問題已久 哪個政府敢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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