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圓建設3月2日來函: |
發表者:gary 發表數:15 IP:59.115.5.* | 2010-03-12 16:4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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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於3月2日來函,依合約將於3月22日預收產權移轉登記用之各項稅費.外水電.瓦斯配管費. |
回覆者:imsam 發表數:1 IP:59.124.214.* | 2010-03-24 09:20:55 |
有致電去三圓 他們回復:工程款有一期是取得使用執照 跟那一期一起繳就可以了 使用執照的狀態在這裡可以看到 http://building-apply.publicwork.tpc.gov.tw/serchDtl.jsp?IREG_YY=099&IREG_NO=0001152&IREG_CG=02&akitype1=B01 或是致電台北縣政府詢問 (目前聽說還有一段路要走) 給各位大大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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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way 發表數:589 IP:210.65.82.* | 2010-03-16 18:14:10 |
加油 如果合約書如此訂定 理當是在使照下來前 不用繳任何規費的 我想 他大概是預估最近會下來才開始催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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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gary 發表數:15 IP:59.115.5.* | 2010-03-15 16:29:03 |
貴公司於3月2日來函,依合約將於3月22日預收產權移轉登記用之各項稅費.外水電.瓦斯配管費. 其按房屋預訂買賣合約書第17條第4款:買方應繳隻稅費及各項費用應於賣方領得本案使用執照時預繳!!!! 但貴公司本案(新巨蛋)並未取得使用執照!!!! 如依貴公司函中所訂於3月22日起預收,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貴公司將違反下列法律: 1.違反本人與貴公司所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第17條第4款.本人將依民法184.條.第179.條.第247之1.第264條. 2.亦構成刑法第335條.第339條. 3.貴公司亦違反消保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 4.貴公司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希望貴公司能秉時公平誠信原則!等到使用執照取得後,付上證明文件始收費用,本人將如期配合. 如不能依契約辦理,則本人將依上述法律規定採取法律行動與眾多消費者聯合提起訴訟!!!! 我貼此文章提供給與我相同購買新巨蛋案子的人參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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