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區公設的使用,管委會現在公告要再使用者付費~何理嗎??? |
發表者:青 發表數:102 IP:118.167.72.* | 2008-11-27 20:0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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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211.21.99.* | 2008-12-09 18:37:01 |
回覆 青 於 :2008-11-29 23:01:40 的發言內容
使用點券的下場,應該都會讓公設荒廢
而且造成住戶之間彼此對公設使用的看法分岐 管理上增加流程與人力並易衍生弊端 很多人將"使用者付費"無限延伸 以社區來看待使用者付費原則,限定於長期且固定使用特定區域,如租用公用停車位或庫房,至於其他臨時使用且耗時不久的,應儘量開放免費使用,使公設被完整利用,將出租所得的收益拿來平衡其他免付費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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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211.21.99.* | 2008-12-09 18:23:55 |
如果你的公設是由汽機車停車位變更 管委會收費就是違規變更使用違法 決議應該屬於抵觸母法屬無效 違規行為不是全體住戶認同就合法 看你有沒有要玩這麼大........???哈哈哈! 大會決議需公告住戶,條文修改需住戶簽認,有異議者還是可在時限內發起申訴,未送市府更改規章並公告前都不算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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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頑皮小洋 發表數:783 IP:124.8.86.* | 2008-12-08 22:40:54 |
回覆 青 於 :2008-12-07 22:39:19 的發言內容
住戶章程或規約沒規定的當然管委會決定就好,但有提案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決議通過管委會就得執行.相信我,我已當過十年管理委員其中四屆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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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青 發表數:102 IP:118.167.67.* | 2008-12-07 22:39:19 |
回覆 頑皮小洋 於 :2008-12-01 18:27:56 的發言內容
管委會通過不具完全效力,端看貴社區章程授權管委會權力範圍,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社區最高權力機構,妳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討論,若通過就依決議執行,若沒過妳只好摸鼻子認了.當然妳在提案前要先串連其他與妳相同意見的住戶,這樣運作通過機率才會高. 謝謝小洋你給的建議 我會在明年所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跟大家提議的~ 我知道我們社區中,跟我有相同意見的也不在少數 只是,據我之前的經驗(第一屆的主委跟我嗆過),社區內的這種小事,管委會決定就好,他們可以不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 嗯~~看來~還有寄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比較有用~ 謝謝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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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頑皮小洋 發表數:783 IP:61.63.21.* | 2008-12-01 18:27:56 |
回覆 青 於 :2008-11-29 23:06:57 的發言內容
管委會通過不具完全效力,端看貴社區章程授權管委會權力範圍,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社區最高權力機構,妳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討論,若通過就依決議執行,若沒過妳只好摸鼻子認了.當然妳在提案前要先串連其他與妳相同意見的住戶,這樣運作通過機率才會高.
我的經驗,完整而管理良好,運作正常的公設,通常會讓社區房價加分.妳可用這理由說服其他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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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青 發表數:102 IP:118.167.72.* | 2008-11-29 23:06:57 |
回覆 中永和房屋達人 於 :2008-11-27 21:56:44 的發言內容
住不起--建議賣掉搬走---- 事情發生了~是要找看有沒可行方向來解決~ 不是"賣掉搬走"~就能解決所有的事了~好嗎?? 我上來PO文章的用意~也只是要問~ 這種事~是否合法或不合法~~~~ 並不是"住不起"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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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青 發表數:102 IP:118.167.72.* | 2008-11-29 23:01:40 |
回覆 takeshi 於 :2008-11-28 00:16:09 的發言內容
下次開會去提案吧 謝謝你的回應~~~~ 唉~~~~ 原本~我們社區也是使用點卷方式的ㄚ~ 超過點數的人~就要付款去使用~很正常~ 現在就是太多人都不要使用公設了ㄚ~ 就有人是這樣提議"使用者付費" 我們家也是沒什麼在使用公設啦~ 但是~就是因為有這些公設在~ 讓我們一年中有個1-2次~朋友來家裡~我們還能帶他們去唱歌~我們家就不用再買KTV設備了~我覺得很好~ 現在要這樣搞~我覺得以後使用公設的人會越來越少~ 然後~不知道~越來越沒有人使用後~ 會不會又被有心人事拿來提議要"幹嘛"用ㄉ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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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LEO 發表數:1013 IP:61.228.168.* | 2008-11-28 01:01:32 |
社區形態就是多數決,損及私利時有所聞, 有時沒管理好像住的還舒服,差在追垃圾車.... 未來搬家可以考慮獨棟透天,就不用擔心公設枝節的鳥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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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takeshi 發表數:127 IP:114.45.225.* | 2008-11-28 00:16:09 |
下次開會去提案吧 要說的有理又可行 自然就通過了 把繳出去的管理費依比例 化成點券 的方式 來使用公設 旣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 可讓自己不使用的人無話可說 另一方面 過度使用者仍需自購點券 應該目前都是依這種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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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中永和房屋達人 發表數:224 IP:211.20.124.* | 2008-11-27 21:56:44 |
回覆 青 於 :2008-11-27 20:07:41 的發言內容
住不起--建議賣掉搬走----
區權會有通過---一切多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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