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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需要歷史判例) : 社區委員個人被告
發表者:新屋入住  發表數:129 IP:61.229.196.* 2008-10-19 00:34:20

蠻長的,有興趣的大大請耐心看完,感恩
事情發生原由:
被告XX社區安全委員於6月19日晚上回到社區,見到故障許久的小鐵門修理完成,經過電話聯絡物業管理公司總幹事後確認小門維修完成,決定測試使用。第一次測試後立即發現軸承有鬆動現象,第二次關閉小門就掉下來了,掉下來後發現建設公司所派之維修人員只有焊接軸承外圍,明顯有瑕疵。軸承掉下後小門斜檔住出口導致人員無法進出,夜班警衛去找了螺絲起子,安全委員協助警衛合力將門拆下。拆下後安全委員就跟警衛說請將門處理好,明天趕快請總幹事找人來修理。接下來安全委員就把工作交給警衛處理。
警衛將門斜靠在牆上,地下用一個旗桿座擋住。6月19日下午四點一個6歲8個月大的住戶(以下簡稱小妹妹)坐幼園娃娃車回到社區,自行進入社區時伸手拉放置一旁的小門,第一次沒倒後又用力拉了第二次,靠在旁邊的門就倒下來,小妹妹跳開時跌倒,大腿內側被壓傷,有瘀青無開放性傷口。社區清潔阿姨在現場目擊全部經過,馬上請人打電話叫救護車,管理中心助理與清潔阿姨一起將小妹妹送到醫院急診,後來小妹妹的阿媽也到醫院。根據清潔阿姨口述,到急診室後播電話給小妹妹的媽媽時,對方說我上班正在忙,下班後在去看她。清潔阿姨就想說媽媽都不管了,我就先走了。沒幾天許多人又見到小妹妹包著紗布快快樂樂的在社區嬉戲。
事件發生後,主委與委員先後送禮品與紅包慰問該住戶,但是該住戶到處帶小妹妹去看醫生,然後用收據要求社區給付,社區目前先墊兩萬多元的交通與醫療費。這一部份社區的保險公司答應有收據就理賠。保險公司也表示可以理賠醫藥費與交通費支出,甚至額外的褓母費。但是小妹妹家長開始跟社區要求八十萬元的精神賠償費未果後,就將管理委員會告上法院,連帶控告主委個人與安全委員個人。

接下來就是法律問題了,請各位大大幫忙想想辦法或是有實際判例,其實除了精神賠償以外,只要有收據保險公司都願意理賠。唉,都怪我主動幫社區做事才會惹來這一身腥,目前只求精神賠償部分可依法不給付就好了。感恩:
補充說明:
1. 小門旁有24小時的警衛,可惜當時警衛正在講電話
2. 社區當時委託的是北部蠻具知名度的物管保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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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持理由是,原告對於管委會、主委與安全委員提告,係依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公寓大廈及其周圍案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應派人將前開小鐵門放置在安全地點,然被告管委會卻未有此等作為,則已違反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顯有過失;而被告主委,本應召開管理委員會決議如何處置前開小鐵門之義務,然被告卻未有如此作為,亦顯有過失。
接下來又控告,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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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控告管委會順便將主委與安全委員個人告上法庭覺得蠻奇怪的,要求對方律師提出法律上的判例做佐證,對方律師兩次都答不出來,他說有找到只是放在辦公室,法官就要他下次帶來。至於沒請律師的主委和安全委員,只能透過網路請各位大大幫忙,找找看是否有相關判例。感恩感恩。

回覆者:房市高手 發表數:2068 IP:64.59.144.* 2008-10-20 14:29:15
我打錯了 是調解 不是仲裁
回覆者:房市高手 發表數:2068 IP:64.59.144.* 2008-10-20 14:26:51
不用太擔心 一般來說 正常法官不會苛責像你們這種社區義工 或是不支薪的主委 委員 何況是小受傷而已 多是民事而已 且賠不多 照理說 也不會叫你們賠

此外 可試著申請仲裁

這種小傷 假如有告刑事 那只是以刑逼民 不容易成立 不用太怕

希望不要影響 你未來繼續熱心公益的態度
回覆者:johnson 發表數:553 IP:118.170.91.* 2008-10-19 11:17:34
這樣的是如果法院判決如原告所求
將大大不利社區管委會的發展
委員們都是義工
不為私只為公
建議你透過適當關係如原告的長輩或好友
先進行協商
若他堅持賠償也是誠意表示即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以後存在非常大的問題
最大的問題是權責不符
義工卻需負很大責任
所以大家都不希望擔任
這對社區種種事物都是不利的
希望你的案子不要如原告希望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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