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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士林建設於銷售「摩納哥」建案廣告不實罰3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3)日第875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士林公司)於銷售「摩納哥」建案廣告刊登「凱撒溫泉湯屋館」、「涵碧館」、「沐蘭館」、「雲荷館」、「麗池溫泉SPA區」等語,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如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能力、法令之規定等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明知或可得知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或雖與廣告相符,卻違反法令之規定,其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甲士林公司於銷售廣告刊登「凱撒溫泉湯屋館」、「涵碧館」、「沐蘭館」、「雲荷館」、「溫泉SPA」等語,惟查前揭溫泉設施區域於案關建案建造執照平面圖上,原設計規劃為停車空間,此情顯與廣告表示溫泉水池設施不符。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休閒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是以本案廣告之表示,足以使人誤認上開停車空間設置溫泉水池設施,可供住戶合法休閒使用,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甲士林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