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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十縣轄市 售屋稅負暴增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2.18 04:14 am
台北縣去年10月升格為準直轄市後,北縣縣民出售房產的稅負也隨之暴增。財政部會同國稅局,初步擬訂新增96年準直轄市售屋財交所得額標準為19%,較95年尚未升格為準直轄市之前的課徵率大幅提高九個百分點。
財政部最新擬訂的售屋財交所得額標準,是以台北縣原縣轄市與鄉鎮分按不同標準課徵。其中,原為台北縣所屬縣轄市部分,比照直轄市高雄去年按19%計徵;台北縣所屬鄉鎮則仍維持按鄉鎮售屋課稅標準依8%課徵。
財政部強調,售屋所得是以民眾自行申報舉證買賣成交資料,做為主要課稅方式。只有在無法舉證買進或賣出證明時,才需按財政部所訂的財交所得額標準課稅。台北縣縣民去年曾經出售房屋,但獲利率不超過19%或虧本售屋者,仍可選擇出示真實買賣成本,以避免被課徵重稅。
財政部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自今年起在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新增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後,民眾處分位於準直轄市房屋的所得額專屬課稅欄位。今年5月準直轄市民眾申報去年售屋所得時,即應適用。
根據房屋買賣市場統計資料,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後,去年平均房價上漲幅度達11.3%,板橋市漲幅最大達14.5%。逾平均漲幅11.3%以上者,則有中和、永和、新莊、淡水與新店,其中僅淡水鎮仍可比照鄉鎮按8%計算售屋所得稅。
台北縣所轄縣轄市共有板橋、新店、中和、永和、新莊、三重、蘆洲、樹林、土城與汐止等十市,其95年(指出售房屋年度)適用售屋課稅所得額標準,與桃園、苗票、台中等15縣的縣轄市同一等級,均按10%計算所得額。96年台北縣升格後,屬於北縣的十個縣轄市需單獨適用「準直轄市」的所得額標準,財政部初擬應按19%計算。
稅法規定,無法舉證售屋買賣成本者,應以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乘以課稅所得額標準,計算售屋所得後,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再按6%到40%所得稅率累進課稅。
舉例來說,甲位於台北縣新店市一棟市值千萬元的房屋,評定現值假設為600萬元,甲在去年以1,500萬元出售,實際售屋所得為500萬元。若甲未出示真實買賣成本,即應按其房屋評定現值600萬元乘以19%的所得額標準,以114萬元為售屋所得,合併甲個人綜合所得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