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陽台外推 小心好厝變違建
發表者:自用住宅  發表數:242 IP:123.194.66.* 2007-06-05 18:10:57

陽台外推 小心好厝變違建

文章來源:永慶房屋

台北地狹人稠,「憑空生出不該有的室內坪數」幾乎是許多建商推案時必然會出現的手法,將法規上經常會有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的面積,例如陽台、機械室,運用外推、加窗等方式達成「室內化」目的,讓民眾誤以為這些空間都是可以做變更使用的。不過自2006年1月1日起,台北市政府修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只要是2006年起北市新核發建造執照的建築物,陽台不得擅自加窗,不論原外牆是否保留,只要未經申請都屬違建,即報即拆;違建取締拆報趨嚴,民眾買屋之前應更加留意小心,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違建拆除 風險由購屋者承擔

一般常見違建大致有四種:頂樓加蓋、一樓外推、陽台外推及夾層屋。在這四種違建中,以頂樓加蓋最常見,但也因為處在室外、明顯可見,最容易被追查。而在夾層屋、頂樓加蓋等法令愈來愈被民眾所熟悉後,為了提高賣相,不少預售樣品屋就將腦筋動到陽台外推上,以「建議規劃」等字眼遊說看屋民眾,使民眾遊走法律邊緣,或暗示購屋者日後可自行「二次施工」,將臥室、客廳外牆打掉往外推,輔以設八角窗等設計,外推後不僅室內空間更大,還可臨窗俯瞰夜景。

的確!面積增大,看起來好像建商與買家雙贏。買家也可能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家裡的室內坪數部分來自於「消失的合法陽台」,或者心存僥倖,「半推半就」簽下了同意書,樂得擁有「看起來」又大又好用的格局,「賭」的就是「不會被抓到」這種可能性。但重點是,二次施工後,建築物就會出現與當初使用執照不符的情況,也就是多增加的面積,不在原有建物執照的許可範圍內,就是「違建」往後可能衍生的任何問題,也是購屋者必須承擔的。

永和市知名社區大廈「水築館」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遭到檢舉大樓陽台外推,將16.77平方公尺的陽台空間倂入室內,經查驗後,工務局要求501戶住戶限期拆除違建,同時罰款501萬元,讓住戶落得成天提心吊膽,住不安寧的窘境。

請問現在哪個建案沒陽台外推
台北縣市土地寸土寸金
建商都會請住戶簽同意書
倒楣的還是購屋者...

回覆者:宇宸 發表數:57 IP:123.194.66.* 2007-06-20 21:32:28
回覆 sam_lin 於 :2007-06-07 20:26:48 的發言內容

有郝市長家超級大違建在,市政府還好意思拆,只要跟他ㄧ樣事後補件追認不就成了

當然市長的違建 若是違法的
要優先被拆 然後才能服眾
但違建是真的有可以補照的
陽台外推是增加建築物容積
是不能補照的
不能混為一談...

但陽台外推是建商暴利的來源之ㄧ
市府能嚴加取締 應該要好好鼓勵才是
多違規陽台外推1坪
建商就多賺1坪的錢
以1坪25萬計算
400戶的建案 建商就多賺1億
而且重點是陽台外推的建商
會半逼半說服購屋者簽二次施工同意書
要是被檢舉取締
由購屋者自負責任
會被罰6到30萬
還附帶要恢復原狀
所以提醒大家要注意 是見好事
回覆者:sam_lin 發表數:117 IP:218.167.100.* 2007-06-07 20:26:48
有郝市長家超級大違建在,市政府還好意思拆,只要跟他ㄧ樣事後補件追認不就成了
回覆者:Justin 發表數:14 IP:61.57.244.* 2007-06-07 18:11:46
我之前買木柵的景涵就是外推,還好沒交屋我就賣掉了。建商在蓋時都會用一些手法掩飾的,大家小心。
回覆者:自用住宅 發表數:242 IP:123.194.66.* 2007-06-05 20:56:16
再補一篇

陽台違建認定標準,明年起有重大變革!

只要打掉外牆或者是陽台加窗,一律即報即拆,尤其是新落成建物,只要陽台外推,立即強制拆除,營建署緊縮陽台違建認定標準,全台適用,不過台北市率先表示要嚴格執法,宣布嚴格取締。

把建築物原有牆面打掉,讓陽台可向外推出去,室內空間隨之變大,這是台北民眾面對寸土寸金房價的普遍作法,但這種擅自擴建的行為將從明年元旦起被嚴格取締。

除既有陽台違建即報即拆外,明年元旦起,新申請使用執照的新落成建築,台北市工務局更將主動調查,若發現建商已將陽台外推,將不發給使用執照,若在調查前已發給,也將直接強制拆除。新落成建築新領使用執照者將被列管一年,也就是說,若95年元旦領照,在96年元旦前所有增建行為,都可能被建管處主動查獲並要求拆除,這是北市出現陽台整建30多年來,市府最嚴厲管制及查察行動。

陽台是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所留設,部分可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等於是政府免費奉送建商,鼓勵留設陽台,主要目的包括緊急逃生避難和因應本地亞熱帶氣候,有陽台遮陽,可以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室內,有效減少空調耗電。

看來台北縣市可能會同步實施
提醒買到95年以後新建照的消費者
要特別注意後續發展...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