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若新莊捷運延期通車,全民向樂生自救會索賠
發表者:說真話的人  發表數:4 IP:211.76.98.* 2006-03-08 22:11:54

新莊捷運機場廠址是十三年前就已經確認的事,當時沒有任何異議,現在新莊捷運工程已進行大半,卻有些號稱自救會的團體,一些學者 專家通通跑出來了,說穿了不就是要向政府勒索罷了,有些人士藉此機會增加曝光率,還不是為了自身利益著想,若到十國外廠商向政府索賠,不應由全民買單,應由相關自救會買單,這才符合公平正義。

回覆者:戒急用忍 發表數:678 IP:220.130.132.* 2007-05-04 12:07:27
回覆 NT92 於 :2007-05-03 10:04:17 的發言內容

你說: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幫了大忙!但是捷運局還是那個樣,僵局還是無解…

我看,不只捷運局,樂生自救會的人也不接受,看來要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點,路還很長。
下列為頡取自樂生自救會聲明中的一段文字。

日前工程會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提出保存40棟的新方案。此方案將迫使許多原本非常值得保留的建築物,例如王字型大樓、納骨塔、貞德舍、竹雅舍等建物,都面臨拆除的命運,並且降低施工期間院民原地續住的可能性。此方案以「機廠絕對如期完工」為前提,卻犧牲具有歷史意義的古蹟建築,這種「只求最快,不求最好」的規劃方案,是否能真正為新莊人帶來利益,應該接受社會大眾公評。

路確實還很長。蒼生百姓嘆奈何…
希望希望、希望負責「居中協調」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希望不會低估樂生人的智商啊…
如果行政院真的無力協調,就請「公開審議」吧?

敬請參考監察院民國89年糾正案,一九三,標題是『民航局辦理中正機場二期航站工程,未確實審查設計圖,致工期延宕,又逕與特定技術機構議價,交通部未明確指正,均有違失案』監察院曾經出手糾正過滴!
再參考行政院曾經表揚過的新聞內容,據說是中正機場二期航站工程,「圍標、(白道?)綁標」導致枉費鉅額經費,延誤漫長工期(施工期長達九年四個月?)。重新公開招標的結果,打破綁標局面,甚至由80億下降為59億。

請納稅人一起來參觀下面這一則歷史新聞: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莊線CK570F區段標工程採購案順利決標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於2002/4/18發表的新聞
http://www2.ndpo.dorts.gov.tw/report/news/seenews.asp?id=46
『新臺幣參拾億肆仟捌佰萬元整』。
『工程內容包含維修工廠、駐車廠各乙座、山岳隧道約四百公尺、銜接段明挖覆蓋隧道、格樑式岩錨護坡工程,以及水電環控、電梯工程。』
『由於工區範圍位於樂生療養院現趾,對施工期間當地之交通衝擊較低。』

原本工程總價 $3,048,000,000,原本工期是91.06.20∼98.12.31,大概七年半吧?
如果工期再追加三年,需要再多花那麼多億嗎?這種工程議價方式大家還能夠接受嗎?為何不能夠重新公開招標呢?監察院如今在哪裡呢?

負責協調新莊機廠的「行政院」長官們應該讀一讀歷史新聞吧?

歷史殷鑑不遠,十年前學者戲稱為黑白兩道一家親,現在多了民主,如果黑白變藍綠,萬一藍綠兩黨成膠漆,公共工程果真要十年如一日嗎?如果說有進步,大概不是黑白新聞變成彩色新聞吧?

這個月要繳稅了!不知納稅同胞們能不能也來組個「自救會」呀?
回覆者:NT92 發表數:54 IP:60.244.105.* 2007-05-03 10:04:17
回覆 戒急用忍 於 :2007-04-26 18:05:46 的發言內容

想要主張『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切都必須「舉證」。

剛好現在經濟不景氣,大多數工程都是約聘的臨時雇員,有做有錢領、沒做沒錢領,遣散費更是「沒有的事」。乙方申報損失所提報的雇員名單如果是屬於臨時工,請駁回。
至於您主張的薪資及人事成本,就請「舉證」。舉證這些人事成本是屬於「被停工的30%院區工程」。如果這些人員是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的幕僚人員,如果這些人員有參與70%院區的施工,請駁回。通常,公司組織和相關人員名單,在標案簽約之前就必須提報。
如果人員名單和「出勤紀錄」查核無誤,可依據提報的薪資,到勞保局和國稅局查有沒有不實申報薪資,如果不實申報,勞保費和漏稅的部分,雇主和薪資受領人都開罰。要朔及既往的。如果作偽證,就告發起訴。
關於「租用」機械設備,請駁回。停工請退租,請提出租賃合約舉證退租確實有損失。另外,出租方的租金收入當然要查稅。

一切一切都必須舉證,如果核四確實舉證了那麼多損失,如果查核一切無誤,該賠的只好賠。
說了那麼多,以上是屬於三成院區不曾施工過的「停工賠償」。院區沒拆、不曾施工過,哪來這麼多損失呢?

另外,閣下所提,『如果三年可完成的工程乙方只要付三年的薪水給雇員,拖了五年可要付五年的薪水』,這應該是屬於「逾期」,不是「停工損失」。逾期罰款上限百分之二十,其餘一切成本由包商自行吸收。

當然還有一招,驗收的時候儘量挑瑕疵,挑這挑那,挑到無法驗收而逾期,挑到二十趴回本,甚至挑到…
好啦!萬一總工程三十億,不管拖延幾年,上限二十趴就是賠六億,既然廢土處理交代不清,這個三億多扣下來,現在損失就只剩下兩億多,不要再誇大了。

不過,我還是懷疑,損失了巨額公帑,為什麼都不需要追究任何行政責任呢?

最後,恭喜您們捷運通車有望了!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幫了大忙!但是捷運局還是那個樣,僵局還是無解。敦請「縣太爺」和「通車聯盟」連袂拜訪捷運局唄?

你說: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幫了大忙!但是捷運局還是那個樣,僵局還是無解…

我看,不只捷運局,樂生自救會的人也不接受,看來要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點,路還很長。
下列為頡取自樂生自救會聲明中的一段文字。

日前工程會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提出保存40棟的新方案。此方案將迫使許多原本非常值得保留的建築物,例如王字型大樓、納骨塔、貞德舍、竹雅舍等建物,都面臨拆除的命運,並且降低施工期間院民原地續住的可能性。此方案以「機廠絕對如期完工」為前提,卻犧牲具有歷史意義的古蹟建築,這種「只求最快,不求最好」的規劃方案,是否能真正為新莊人帶來利益,應該接受社會大眾公評。
回覆者:戒急用忍 發表數:678 IP:124.8.20.* 2007-04-28 11:55:59
回覆 Jef 於 :2007-04-27 17:35:57 的發言內容

不知道你到底是想揭弊還是想替樂生保留.
已經偏離主題了!想揭弊就找立法委員,
在這講一些似是而非且偏離主題!
你講了一堆,如果沒有樂生問題有需要將合約解除嗎?
將合約解除是這麼容易的事嗎?
更何況如果沒有樂生問題,新莊捷運也不用停工延宕甚至還要追加遇算跟談及荒謬的合約解除!所以你們這少數人也夠厲害的了!!!
我想只要住新莊三重甚至板橋五股等居民應該大都是要趕緊通車的,而大大你想必不住在這裡,對吧!!!

這位大大,請您不要那麼緊張啦~
目前這一個討論串的主題,會不會就是「焦點被模糊」的證據呢?

在國際上具備專業的欣陸公司,以及在台灣具備專業的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都認為保留更多樂生院區不會影響捷運通車。

您還認為「保存樂生」與「捷運通車」是互相排斥的嗎?您認為什麼是社會對立與工程延宕的最大關鍵呢?

回味十年前的老舊文章,把內文所提的天龍八步去掉第六步,喜歡思考的人可以發揮一下想像力,結語那個餓死的和無藥可醫的是什麼呢?請您當笑話看看就算了唄~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tepu/M.855789190.D/M.852365543.B.html
回覆者:Jef 發表數:13 IP:203.75.58.* 2007-04-27 17:38:31
回覆 戒急用忍 於 :2007-04-27 16:07:01 的發言內容

解讀核四這一則新聞,以及官員指稱因樂生導致損失的新聞,兩者所提出的損失成本架構,都是基於「工程支出」和「經濟收益」兩項。
先前我的回應,已經針對捷運局這兩項說法提出疑問。
我的重點是在於:官員的說法是否禁得起檢驗呢?
當然您認為有一些其他損失,是大家看不到的。
而我的重點依然在於,如果捷運局能夠說清楚講明白,讓大家來檢驗,或許真正的「焦點」就不會像現在這樣模模糊糊了?

如果確實依照政府採購合約範本的精神,來簽一份合約,應不至於會讓納稅人荷包大失血吧?
針對工程延宕,首先,合約的精神在於,以不增加合約價金為前提之下,如果停工,乙方可以依據合約條款,主張解除契約。
我們表面上看到的是,乙方其他工程依然持續進行,只有履約期限延長了。
那麼,是不是可以推測:乙方沒有被解除這份合約?原來的合約價金還是乙方能夠接受的?
那麼,乙方能夠主張甲方補償什麼呢?或許就是合約範本那幾項條款吧?
如果詳細研讀,損失的金額會如官員所宣稱的那麼多嗎?官員總該提出切合實際的東西,來說服納稅人才對吧?

神秘面紗還沒揭開之前,目前只能靠納稅人自行判斷了。

現在,換另外一種思考方式,如果直接將該工程合約解除,重新公開招標,真的是一件壞事嗎?

請參考行政院新聞局所表揚的這一則內容,該工程款從八十億降到五十九億。
http://www.gio.gov.tw/info/publish/news2-2.htm
重新公開招標,究竟是不是納稅人民的損失呢?或許還沒有絕對的答案吧?

說真話的人對不起,我是要回這個人的!
回覆者:Jef 發表數:13 IP:203.75.58.* 2007-04-27 17:35:57
回覆 說真話的人 於 :2006-03-08 22:11:54 的發言內容

新莊捷運機場廠址是十三年前就已經確認的事,當時沒有任何異議,現在新莊捷運工程已進行大半,卻有些號稱自救會的團體,一些學者 專家通通跑出來了,說穿了不就是要向政府勒索罷了,有些人士藉此機會增加曝光率,還不是為了自身利益著想,若到十國外廠商向政府索賠,不應由全民買單,應由相關自救會買單,這才符合公平正義。

不知道你到底是想揭弊還是想替樂生保留.
已經偏離主題了!想揭弊就找立法委員,
在這講一些似是而非且偏離主題!
你講了一堆,如果沒有樂生問題有需要將合約解除嗎?
將合約解除是這麼容易的事嗎?
更何況如果沒有樂生問題,新莊捷運也不用停工延宕甚至還要追加遇算跟談及荒謬的合約解除!所以你們這少數人也夠厲害的了!!!
我想只要住新莊三重甚至板橋五股等居民應該大都是要趕緊通車的,而大大你想必不住在這裡,對吧!!!
回覆者:戒急用忍 發表數:678 IP:220.130.132.* 2007-04-27 16:07:01
回覆 NT92 於 :2007-04-27 13:04:26 的發言內容

還是以核四做為例子

下列節錄自某篇新聞報導:

官員說,核四受到停建風波影響,雖然直接賠償給包商的經費只有卅五億元,但工程落後結果,造成建造成本大增,目前預算已追加至二千四百卅一億元,比原先預算多了七百八十億元。此外,延宕期間核四損失的發電增加成本合計也達到一千億元。

當然,核四工程落後不是只有停工的問題而已,不過我主要是想要再說,停工延誤等,除了賠償金外,還是會造成其他損失的。

解讀核四這一則新聞,以及官員指稱因樂生導致損失的新聞,兩者所提出的損失成本架構,都是基於「工程支出」和「經濟收益」兩項。
先前我的回應,已經針對捷運局這兩項說法提出疑問。
我的重點是在於:官員的說法是否禁得起檢驗呢?
當然您認為有一些其他損失,是大家看不到的。
而我的重點依然在於,如果捷運局能夠說清楚講明白,讓大家來檢驗,或許真正的「焦點」就不會像現在這樣模模糊糊了?

如果確實依照政府採購合約範本的精神,來簽一份合約,應不至於會讓納稅人荷包大失血吧?
針對工程延宕,首先,合約的精神在於,以不增加合約價金為前提之下,如果停工,乙方可以依據合約條款,主張解除契約。
我們表面上看到的是,乙方其他工程依然持續進行,只有履約期限延長了。
那麼,是不是可以推測:乙方沒有被解除這份合約?原來的合約價金還是乙方能夠接受的?
那麼,乙方能夠主張甲方補償什麼呢?或許就是合約範本那幾項條款吧?
如果詳細研讀,損失的金額會如官員所宣稱的那麼多嗎?官員總該提出切合實際的東西,來說服納稅人才對吧?

神秘面紗還沒揭開之前,目前只能靠納稅人自行判斷了。

現在,換另外一種思考方式,如果直接將該工程合約解除,重新公開招標,真的是一件壞事嗎?

請參考行政院新聞局所表揚的這一則內容,該工程款從八十億降到五十九億。
http://www.gio.gov.tw/info/publish/news2-2.htm
重新公開招標,究竟是不是納稅人民的損失呢?或許還沒有絕對的答案吧?
回覆者:NT92 發表數:54 IP:220.130.131.* 2007-04-27 13:04:26
回覆 戒急用忍 於 :2007-04-27 11:28:45 的發言內容

如果依據政府的工程採購合約範本,其實已經表現出政府替納稅人民節省荷包的用心良苦了。
只是期待處理樂生案的長官們,不要辜負了政府的美意。

或許只要於工程期間確實執行其中一條『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就足以安撫納稅人民。

關於閣下所提『追加工程經費』,政府的範本裡有下列幾條可讓納稅人民參考參考:

乙方請求契約變更『不得據以增加契約總價』。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未能開工、延期開工或無法施工,其期間逾六個月者,乙方得請求甲方辦理開工或繼續施工,如甲方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十四日,仍無法同意乙方開工或繼續施工時,乙方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依下列項目檢附計算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甲方補償,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之補償』。

一 契約於訂定後,未能開工者:
(一)契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
(二)為契約約定項目已實際執行之準備工作費用,如測量放樣、鑽探、細部設計、因提撥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所生之費用、施工計畫書圖表打印、製作費用等。但不得超過契約單項之金額。
(三)工棚搭建費、工棚租金費或工地現場水電費等,得依契約金額比例換算。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向甲方報備之工地現場看管勞工費,最多二員,以六個月之基本工資(含勞工保險費及健保費)為限。
(五)依工程施工進度,需預先定製之特殊材料、設備,並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之訂金損失;或經會同檢驗合格之已進場材料,甲方得依乙方訂購成本收購,但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且不得超過契約該項材料費之金額。

二 工程於開工後,而無法繼續施工者:
(一) 契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按工程未完成比例計算計給)、契約約定之準備工作費、工棚搭建費或工棚租金(依尚待執行工程與全部工程之比例給付)、工地水電費及安全設施(依契約單價比例估驗計價)。
(二)已施工之工程,依本契約約定估驗計價。
(三) 工程施工進度需預先定製特殊材料、設備,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之訂金損失或經檢驗合格之進場材料,計給其費用。但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四)工程停止工作期間,已向甲方報備必要之現場待命人員工資,其工資按契約技術及一般勞力工資計付,但最多以五員為限。
(五) 工程停止工作期間乙方仍應按日填報日報表,並於每週將工地動態詳實記載,送工程司備查。

甲方因政策變更,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其已完成之工程及已進場之材料機具設備,由甲方依契約或準用前項第二款工程開工後無法繼續施工之約定,核實給付。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還是以核四做為例子

下列節錄自某篇新聞報導:

官員說,核四受到停建風波影響,雖然直接賠償給包商的經費只有卅五億元,但工程落後結果,造成建造成本大增,目前預算已追加至二千四百卅一億元,比原先預算多了七百八十億元。此外,延宕期間核四損失的發電增加成本合計也達到一千億元。

當然,核四工程落後不是只有停工的問題而已,不過我主要是想要再說,停工延誤等,除了賠償金外,還是會造成其他損失的。
回覆者:戒急用忍 發表數:678 IP:220.130.132.* 2007-04-27 11:28:45
回覆 NT92 於 :2007-04-26 21:26:50 的發言內容

約聘的臨時雇員是其中薪資最低的,工程技師等以上的人員的非臨時雇員才是人事成本較高的部分。
不過你的說法,是在廠商無法舉證或舉證困難的假設下。基本上以政府的立場,他可無法這樣對外發言,政府從較壞的角度對外說明也是可以理解的,總不能政府本身先假設他可以打贏官司再來說明會賠多少吧。
另外你說上限20%就是賠六億,不會再多了,我還是不這樣認為,罰則和另外的補償、賠償還是不同的,廠商因為政府的延誤而使得成本提高了,甚至可以要求追加工程經費的。

如果依據政府的工程採購合約範本,其實已經表現出政府替納稅人民節省荷包的用心良苦了。
只是期待處理樂生案的長官們,不要辜負了政府的美意。

或許只要於工程期間確實執行其中一條『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就足以安撫納稅人民。

關於閣下所提『追加工程經費』,政府的範本裡有下列幾條可讓納稅人民參考參考:

乙方請求契約變更『不得據以增加契約總價』。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未能開工、延期開工或無法施工,其期間逾六個月者,乙方得請求甲方辦理開工或繼續施工,如甲方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十四日,仍無法同意乙方開工或繼續施工時,乙方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依下列項目檢附計算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甲方補償,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之補償』。

一 契約於訂定後,未能開工者:
(一)契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
(二)為契約約定項目已實際執行之準備工作費用,如測量放樣、鑽探、細部設計、因提撥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所生之費用、施工計畫書圖表打印、製作費用等。但不得超過契約單項之金額。
(三)工棚搭建費、工棚租金費或工地現場水電費等,得依契約金額比例換算。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向甲方報備之工地現場看管勞工費,最多二員,以六個月之基本工資(含勞工保險費及健保費)為限。
(五)依工程施工進度,需預先定製之特殊材料、設備,並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之訂金損失;或經會同檢驗合格之已進場材料,甲方得依乙方訂購成本收購,但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且不得超過契約該項材料費之金額。

二 工程於開工後,而無法繼續施工者:
(一) 契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按工程未完成比例計算計給)、契約約定之準備工作費、工棚搭建費或工棚租金(依尚待執行工程與全部工程之比例給付)、工地水電費及安全設施(依契約單價比例估驗計價)。
(二)已施工之工程,依本契約約定估驗計價。
(三) 工程施工進度需預先定製特殊材料、設備,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之訂金損失或經檢驗合格之進場材料,計給其費用。但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四)工程停止工作期間,已向甲方報備必要之現場待命人員工資,其工資按契約技術及一般勞力工資計付,但最多以五員為限。
(五) 工程停止工作期間乙方仍應按日填報日報表,並於每週將工地動態詳實記載,送工程司備查。

甲方因政策變更,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其已完成之工程及已進場之材料機具設備,由甲方依契約或準用前項第二款工程開工後無法繼續施工之約定,核實給付。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回覆者:NT92 發表數:54 IP:203.70.75.* 2007-04-26 21:26:50
回覆 戒急用忍 於 :2007-04-26 18:05:46 的發言內容

想要主張『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切都必須「舉證」。

剛好現在經濟不景氣,大多數工程都是約聘的臨時雇員,有做有錢領、沒做沒錢領,遣散費更是「沒有的事」。乙方申報損失所提報的雇員名單如果是屬於臨時工,請駁回。
至於您主張的薪資及人事成本,就請「舉證」。舉證這些人事成本是屬於「被停工的30%院區工程」。如果這些人員是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的幕僚人員,如果這些人員有參與70%院區的施工,請駁回。通常,公司組織和相關人員名單,在標案簽約之前就必須提報。
如果人員名單和「出勤紀錄」查核無誤,可依據提報的薪資,到勞保局和國稅局查有沒有不實申報薪資,如果不實申報,勞保費和漏稅的部分,雇主和薪資受領人都開罰。要朔及既往的。如果作偽證,就告發起訴。
關於「租用」機械設備,請駁回。停工請退租,請提出租賃合約舉證退租確實有損失。另外,出租方的租金收入當然要查稅。

一切一切都必須舉證,如果核四確實舉證了那麼多損失,如果查核一切無誤,該賠的只好賠。
說了那麼多,以上是屬於三成院區不曾施工過的「停工賠償」。院區沒拆、不曾施工過,哪來這麼多損失呢?

另外,閣下所提,『如果三年可完成的工程乙方只要付三年的薪水給雇員,拖了五年可要付五年的薪水』,這應該是屬於「逾期」,不是「停工損失」。逾期罰款上限百分之二十,其餘一切成本由包商自行吸收。

當然還有一招,驗收的時候儘量挑瑕疵,挑這挑那,挑到無法驗收而逾期,挑到二十趴回本,甚至挑到…
好啦!萬一總工程三十億,不管拖延幾年,上限二十趴就是賠六億,既然廢土處理交代不清,這個三億多扣下來,現在損失就只剩下兩億多,不要再誇大了。

不過,我還是懷疑,損失了巨額公帑,為什麼都不需要追究任何行政責任呢?

最後,恭喜您們捷運通車有望了!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幫了大忙!但是捷運局還是那個樣,僵局還是無解。敦請「縣太爺」和「通車聯盟」連袂拜訪捷運局唄?

約聘的臨時雇員是其中薪資最低的,工程技師等以上的人員的非臨時雇員才是人事成本較高的部分。
不過你的說法,是在廠商無法舉證或舉證困難的假設下。基本上以政府的立場,他可無法這樣對外發言,政府從較壞的角度對外說明也是可以理解的,總不能政府本身先假設他可以打贏官司再來說明會賠多少吧。
另外你說上限20%就是賠六億,不會再多了,我還是不這樣認為,罰則和另外的補償、賠償還是不同的,廠商因為政府的延誤而使得成本提高了,甚至可以要求追加工程經費的。
回覆者:nathancha1 發表數:363 IP:203.145.192.* 2007-04-26 18:09:59
回覆 NT92 於 :2007-04-26 15:55:03 的發言內容

這位先生,看來你根本沒了解我們正在討論的內容是什麼。

舉這種例子,是因為有網友疑問停工時,沒做工也付錢嗎?認為政府誇大了停工造成的損失。
真正造成損失的細節我們不知這,我只是就我了解的,說明停工時所可能造成相關的損失及賠償有哪些,另外也才會舉了核電廠停工做為實例。

至於樂生院民,就如您說的,我們有幸在複雜的民主政治中生活,剛好核電廠的例子也可以用,最後會由反核四的人來賠這些錢嗎? 當然不會,一樣還是由政府來買單的。

1.我的回應不只針對您的內容,還包括開版者等,也因此,我刻意地不附加您的談論內容

2.我當然知道您在談的內容是合約問題,這樣的談法,其實也反映相同的成本觀,也因此,您才會加上由全民買單這樣的結語,這樣的內容其實也間接呼應了"樂生造成社會成本"這樣的談論框架
回覆者:戒急用忍 發表數:678 IP:124.8.11.* 2007-04-26 18:09:36
回覆 nathancha1 於 :2007-04-26 13:59:12 的發言內容

民主政治就是這麼複雜,不喜歡的話,您可能比較適合到中國去生活,要那塊地,三個月鏟平,抗爭?門都沒有,核電廠關閉的例子,多的是
舉這例子,要把工程延宕的帳算到樂生院民頭上,真是太缺德
內湖捷運延遲通車要跟誰要呢?機場捷運拖了N年才興建決標,這經濟損失,要跟誰要呢?
環狀捷運線BOT改政府自建,延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跟誰要呢?當然周縣長說是看到高捷案認為政府自建比較保險,這是什麼豬頭邏輯?當年台北捷運,政府興建,經費不斷追加,工期不斷延宕,重點不在BOT或政府興建

樂生保存可不可能有雙贏方案,多去關心解決方法,若不延期可以保留更多院區,也沒什麼不好,不要拿著全民利益的帽子,欺負這些可憐人吧

新聞:樂生保存40棟 土木技師獻策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820016.shtml

回覆者:nathancha1 發表數:363 IP:203.145.192.* 2007-04-26 18:09:12
1.我的回應不只針對您的內容,還包括開版者等,也因此,我刻意地不附加您的談論內容

2.我當然知道您在談的內容是合約問題,這樣的談法,其實也反映相同的成本觀,也因此,您才會加上由全民買單這樣的結語,這樣的內容其實也間接呼應了"樂生造成社會成本"這樣的談論框架
回覆者:戒急用忍 發表數:678 IP:124.8.11.* 2007-04-26 18:05:46
回覆 NT92 於 :2007-04-26 13:14:54 的發言內容

就如你所說,因為沒有契約內容,就談理論上的。你問乙方沒做工也要甲方付錢嗎?這種工程這麼好卯嗎?工程標到了,可不會因為停工就一切費用也暫停,因為甲方的錯,造成乙方無法開工,這期間乙方人員的薪水誰付,如果三年可完成的工程乙方只要付三年的薪水給雇員,拖了五年可要付五年的薪水,乙方人事成本增加,就有權甲方要求補償,就算遣退人員,也要付遣散費。同樣,乙方如果有租用機械設備,停工就不用付租金了嗎? 一樣要付的。
停工時,只有工程停下來,錢還是一樣不停的流走。

想要主張『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切都必須「舉證」。

剛好現在經濟不景氣,大多數工程都是約聘的臨時雇員,有做有錢領、沒做沒錢領,遣散費更是「沒有的事」。乙方申報損失所提報的雇員名單如果是屬於臨時工,請駁回。
至於您主張的薪資及人事成本,就請「舉證」。舉證這些人事成本是屬於「被停工的30%院區工程」。如果這些人員是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的幕僚人員,如果這些人員有參與70%院區的施工,請駁回。通常,公司組織和相關人員名單,在標案簽約之前就必須提報。
如果人員名單和「出勤紀錄」查核無誤,可依據提報的薪資,到勞保局和國稅局查有沒有不實申報薪資,如果不實申報,勞保費和漏稅的部分,雇主和薪資受領人都開罰。要朔及既往的。如果作偽證,就告發起訴。
關於「租用」機械設備,請駁回。停工請退租,請提出租賃合約舉證退租確實有損失。另外,出租方的租金收入當然要查稅。

一切一切都必須舉證,如果核四確實舉證了那麼多損失,如果查核一切無誤,該賠的只好賠。
說了那麼多,以上是屬於三成院區不曾施工過的「停工賠償」。院區沒拆、不曾施工過,哪來這麼多損失呢?

另外,閣下所提,『如果三年可完成的工程乙方只要付三年的薪水給雇員,拖了五年可要付五年的薪水』,這應該是屬於「逾期」,不是「停工損失」。逾期罰款上限百分之二十,其餘一切成本由包商自行吸收。

當然還有一招,驗收的時候儘量挑瑕疵,挑這挑那,挑到無法驗收而逾期,挑到二十趴回本,甚至挑到…
好啦!萬一總工程三十億,不管拖延幾年,上限二十趴就是賠六億,既然廢土處理交代不清,這個三億多扣下來,現在損失就只剩下兩億多,不要再誇大了。

不過,我還是懷疑,損失了巨額公帑,為什麼都不需要追究任何行政責任呢?

最後,恭喜您們捷運通車有望了!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幫了大忙!但是捷運局還是那個樣,僵局還是無解。敦請「縣太爺」和「通車聯盟」連袂拜訪捷運局唄?
回覆者:NT92 發表數:54 IP:219.87.142.* 2007-04-26 15:55:03
回覆 nathancha1 於 :2007-04-26 13:59:12 的發言內容

民主政治就是這麼複雜,不喜歡的話,您可能比較適合到中國去生活,要那塊地,三個月鏟平,抗爭?門都沒有,核電廠關閉的例子,多的是
舉這例子,要把工程延宕的帳算到樂生院民頭上,真是太缺德
內湖捷運延遲通車要跟誰要呢?機場捷運拖了N年才興建決標,這經濟損失,要跟誰要呢?
環狀捷運線BOT改政府自建,延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跟誰要呢?當然周縣長說是看到高捷案認為政府自建比較保險,這是什麼豬頭邏輯?當年台北捷運,政府興建,經費不斷追加,工期不斷延宕,重點不在BOT或政府興建

樂生保存可不可能有雙贏方案,多去關心解決方法,若不延期可以保留更多院區,也沒什麼不好,不要拿著全民利益的帽子,欺負這些可憐人吧

新聞:樂生保存40棟 土木技師獻策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820016.shtml

這位先生,看來你根本沒了解我們正在討論的內容是什麼。

舉這種例子,是因為有網友疑問停工時,沒做工也付錢嗎?認為政府誇大了停工造成的損失。
真正造成損失的細節我們不知這,我只是就我了解的,說明停工時所可能造成相關的損失及賠償有哪些,另外也才會舉了核電廠停工做為實例。

至於樂生院民,就如您說的,我們有幸在複雜的民主政治中生活,剛好核電廠的例子也可以用,最後會由反核四的人來賠這些錢嗎? 當然不會,一樣還是由政府來買單的。
回覆者:nathancha1 發表數:363 IP:203.145.192.* 2007-04-26 13:59:12
民主政治就是這麼複雜,不喜歡的話,您可能比較適合到中國去生活,要那塊地,三個月鏟平,抗爭?門都沒有,核電廠關閉的例子,多的是
舉這例子,要把工程延宕的帳算到樂生院民頭上,真是太缺德
內湖捷運延遲通車要跟誰要呢?機場捷運拖了N年才興建決標,這經濟損失,要跟誰要呢?
環狀捷運線BOT改政府自建,延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跟誰要呢?當然周縣長說是看到高捷案認為政府自建比較保險,這是什麼豬頭邏輯?當年台北捷運,政府興建,經費不斷追加,工期不斷延宕,重點不在BOT或政府興建

樂生保存可不可能有雙贏方案,多去關心解決方法,若不延期可以保留更多院區,也沒什麼不好,不要拿著全民利益的帽子,欺負這些可憐人吧

新聞:樂生保存40棟 土木技師獻策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820016.shtml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