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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基地台 縣府將加強管理 (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95.01.18)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60.248.27.* 2006-01-19 08:55:21

## 行動電話基地台 縣府將加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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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 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發佈類別: 新聞類
發佈日期: 95年01月18日
截止日期: 95年02月01日
發佈內容:

  【北縣訊】爾來本縣縣民對電信業者架設基地臺有否取得交通部電信總局許可執照及基地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有無危害存有疑慮,雖依電信法有關規定,電信業者架設基地臺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然本縣縣民心中仍存有疑慮,希望本府訂定管理自治條例,進而臺北縣議會要求本府訂定「臺北縣行動電話基地臺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為行動電話基地臺管理規範,目的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市容觀瞻及增進公共福祉」。

  臺北縣行動電話基地臺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重點為「基地臺不得設置於違章建築」、「基地設置需經本府同意及向水保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基地臺的15公尺半徑範圍內,不得有高於天線的建築物」、「同一建築物屋頂,如有兩家以上電信業者,應該共桿架設共同天線」。

  基地臺電磁波功率強度已有管制標準,第二代行動電話:900MHz為0.45mW/cm2 、1800MHz為0.9mW/cm2 ;第三代行動電話:800MHz為0.4mW/cm2 、2000MHz為1.0mW/cm2 ,基地臺電磁波功率自不得超過管制標準。另交通部電信總局委託研究顯示,行動電話基地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並不足以產生不良的影響,亦未發現其會增加人類癌症與其他危險性疾病的確切證據。另交通部電信總局已責請行動電話業務業者聯誼會以專人專線方式受理民眾申訴及量測申請(電磁波量測服務窗口之電話為0800873888)。

  為落實行動電話基地臺管理,本府應臺北縣議會要求預定於95年4月底前完成「臺北縣行動電話基地臺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制訂及完成本縣轄內行動電話基地臺清查,凡清查發現行動電話基地臺架設於非合法建築物者,將函請交通部電信總局予以撤照並拆除,以加強行動電話基地臺管理,亦期能解除本縣縣民對行動電話基地臺疑慮。

新聞聯絡人:使管課田課長玉昶 聯絡電話:29603456-7600
撰 稿 人:黃敏政 聯絡電話:29603456-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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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臺北縣政府資訊服務站 http://www.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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