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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屋隱瞞漏水 須民事賠償 ##【楊偉光╱台北報導】(蘋果日報200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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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屋主求償買方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最好在看屋時就仔細觀查屋況是否有瑕疵,避免日後訴訟困擾。莊宗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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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方應舉證交屋前瑕疵已存在 @
林先生透過仲介公司,看上台北縣新店一間頂樓公寓,看屋時即發現房子有多處漏水痕跡,經與屋主賴先生反映後,賴先生解釋僅天花板部分因屋頂防水層不耐日曬剝落而有些微漏水,並保證其餘室內均無漏水的問題,爽快答應以林先生提出的價格出售。
@ 釐清責任 @
沒想到交屋沒多久,房屋內即因一場大雨出現多處漏水,情況嚴重,但因屋主在契約中,加註「買方須自行修復屋頂漏水」條款,已表明不負責,只好聯絡當初賣房子的經紀人,透過房仲公司「漏水保固」服務,才擺脫「拿魚缸接漏水」的日子。
@ 漏水糾紛最常見 @
中古屋因屋齡老舊,漏水是交屋後最常見的交易糾紛,因買到漏水屋而打官司的案例相當多。
信義房屋法務部專案經理鄭啟新指出,買方對屋況不可能比屋主了解,據民法,屋主必須對出售房屋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屋主簽約時以特約條款排除,否則若房屋點交後出現重大瑕疵,或導致房子無法居住,屋主都必須賠償買方損失。
屋主賴先生聲稱只有屋頂漏水,明顯與事實不符,已構成隱瞞屋況訊息的行為,因此在法律上,林先生可用賴先生惡意欺瞞為由,向賴先生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 水電師傅陪看屋 @
鄭啟新表示,若要向屋主求償,買方對屋況瑕疵必須負舉證責任,須證明屋況瑕疵在交屋前就存在,或是證明屋主惡意欺瞞。要證明屋況瑕疵發生時間與原因並不難,但鑑定費用昂貴,買方若能在看屋階段就盡到「注意」之責,可免除日後訴訟的困擾。
鄭啟新表示,買方看屋時,可依「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所載內容,與實際屋況進行比對,若屋主在說明書上勾選「無漏水」,但買方看屋卻發現房屋有漏水痕跡,應在付斡旋金或要約前,就向仲介或屋主提出異議,也可請水電師傅陪同看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
點交後發生漏水等屋況重大瑕疵,最好能拍照存證,保留修繕費用單據,以書面形式保存便於日後求償,但若漏水發生在交屋6個月內,且仲介有提供「漏水保固服務」,則最好能第一時間通知當初賣房子的房仲經紀人,並依保固契約內容,由仲介的特約廠商前往評估與修繕。
@ 交屋前屋況檢查DI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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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house.appledaily.com.tw/index.cfm?Fuseaction=View_NewsContent&Article_ID=2256033&NewsDate=200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