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環狀捷運BOT案 土地開發被疑選舉綁樁 |
發表者:kis 發表數:845 IP:211.76.98.* | 2005-09-23 12:5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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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如/台北報導 |
回覆者:kis 發表數:845 IP:211.76.98.* | 2005-09-23 23:21:09 |
環狀線併用促參、大捷法 結合土地開發創造多贏 近日國內以民間投資參與方式辦理之交通建設履受質疑,連帶臺北縣政府於8/15公告之捷運環狀線BOT案亦受波及,針對部分媒體所載「環狀線土地開發疑選舉綁樁」乙說,臺北縣政府即於是日(9/23)召開記者會,就媒體簡化報導該計畫內容有誤提出嚴正駁斥,並說明實際規劃過程與內容以正視聽。 目前中央至各級地方政府財政窘困,尤其公共建設之政府預算更顯捉襟見朏,是以隨著國際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之趨勢,及減緩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已列為中央重要施政方向,另陳總統亦曾指示:「民間可以做的,政府就不做」,因此,無論是現階段進行中之公共建設,抑或是「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劃」,皆優先朝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而捷運環狀線亦屬該項計畫之列,並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年十大促參案件之一,由中央、地方共同積極推動。 單就捷運營運本業收入回收建設成本甚無可能,為配合政府促參政策,又囿於促參法「主辦機關投資價款不得高於民間投資興建額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均不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等規定限制下,臺北縣政府基於環狀線推動急迫性、民意殷切需求、縣府無力負擔用地費,遂依促參法及大捷法規定,提出捷運本業結合土地開發附業之創意,由民間負擔場站用地取得費、可自償捷運建設款並取得投資款對價不動產,縣府依大捷法主導土地開發后無償取得捷運所需用地順遂推動建設,另經協議價購之原地主透過縣府訂定之優惠辦法,可分享開發后之利得,此外,捷運場站開發亦可增進捷運用地多元利用,並帶動鄰近房地產與地區更新及促進地方發展,實可創造社會、政府、地主、民間多贏。而此項結合捷運與土地開發之計畫,依法定程序歷經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工程會、經建會等各部會審議通過,再奉行政院核定,並由交通部指定臺北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后,據以展開計畫招商。 另報載環狀線有如長生案「炒地皮」,實柸弓蛇影,環狀線允許民間僅得於都市計畫變更后9個車站及1個機廠之捷運系統用地範圍內辦理開發,該些用地若無引進土地開發時亦須由政府徵收取得以建設捷運,全案可辦理土地開發僅16.23公頃(其中機場用地約12公頃),相較長生案由民間自提1,434公頃之區段徵收開發,實非可比擬,且各場站位置係基於最適運輸服務由政府規劃設置,另亦於招商前由縣府透過都市計畫針對開發類別、強度訂定管制開發規定,同時未來開發仍須經都市設計、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程序及委員會公正審議,是對於本計畫土地開發,縣府早有配套管制與規劃,而未來民間亦將須遵循辦理。 至於報載「全案趕在縣長選舉前截止投標有綁樁之虞」乙說,環狀線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各中央單位列管執行進度,原列管時程應於6/15公告並於底前完成簽約,惟縣府考量因都市計畫變更未明確影響投資風險、大眾捷運法其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未配合母法修訂、民眾抗爭及完備招標文件等因素,經提報行政院奉示於8/15公告。縣府於展期期間,除積極協調各有關單位協助上開行政事宜外,更也召開數場地方說明會加強民意溝通,並持續研請高鐵局、交通部、捷運局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多次審議招商文件,並如期於院管制時程下備妥招商文件后公告招商。另捷運建設工程複雜、經費龐大,且依促參法須辦理公開、公正、公平之甄審程序,其所需時程甚長,按目前公告及甄審程序排程,本任縣長任內僅預定完成第一階段甄審,即評決二家入圍申請人,而下任縣長上任時,接續辦理協商、第二階段甄審、甄審最(次)優申請人、議約、籌組特許公司、簽約等程序,是最終民間特許公司將於下任縣長任內評決,因此,公告招商雖有延後惟縣府仍依整體計畫推動時程積極辦理,期以讓大台北都會區早日形成完整捷運路網,並提供國人更便捷交通運輸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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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is 發表數:845 IP:211.76.98.* | 2005-09-23 23:19:09 |
台北捷運環狀線用地開發 吳副縣長駁斥選舉綁樁之說 【北縣訊】針對報載台北捷運環狀線BOT案土地開發有選舉綁樁之疑,昨(二十三)日台北縣政府由吳副縣長召開記者會澄清。他表示全案要到九十五年下任縣長任內,才會決標、簽約,何來選舉綁樁之說?並強調環狀捷運線是在捷運用地上辦理開發,與長生案的土地開發截然不同。 列席記者會的有交通部專門委員周永暉、交通部路政司科長劉孟瀚、公共工程委員會簡任技正曾沼良等人。 有關外界質疑有選舉綁樁之疑,吳副縣長表示全案都照既定期程,最後階段的決標、簽約程序,下任縣長有完全主導空間,他進一步表示全案原訂在六月十五日公告招標,因招標文件審議、都市計畫變更、大眾捷運法子法變更等因素,所以延至八月十五日公告招標,至於最後甄審、決標、議約、簽約等程序,都要到九十五年才進行,也就是到下任縣長有完全主導空間。 吳澤成更駁斥土地開發宛如長生翻版的說法。他表示環狀捷運線用地開發僅在捷運用地上辦理開發,就像現在的新店線小碧潭機廠案一樣,與長生案周邊為區段徵收,截然不同。至於捷運場站用地的聯合開發,在台北市就有很多案例,例如新店線小碧潭機廠、木柵線大安站、木柵線科技大樓站等均是。而交通部也早在民國九十三年配合台北市捷運場站開發問題,在民國93年就修正大眾捷運法,目前並配合研擬修正子法「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辦法」。 副縣長吳澤成進一步表示,因中央不補助捷運用地徵收費用,而縣府財務也無力負擔79億的用地費,所以依據促參法等相關法令,併同捷運辦理土地開發,促進民間投資並減少政府出資,同時挹助捷運經費。 副縣長吳澤成還進一步呼籲外界不要再誤解,台北縣公務人員的努力不容抹煞,因台北縣政府大力推動捷運環狀線,除行經新店、中和、板橋、新莊等地,也串連幅射狀的台北市捷運系統,讓大台北都會區形成完整捷運路網,絕對是重要交通建設,而且是愈早做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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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is 發表數:845 IP:211.76.98.* | 2005-09-23 12:52:42 |
捷運環狀線發包權歸民間 北縣府:會監督 記者沈旭凱/台北縣報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的民間參與財務條件已大幅修正,台北縣政府自辦的「台北捷運環狀線工程」發包權將循新法交給取得BOT經營權的民間團隊,龐大工程利益,是否會釀生弊端,引起外界矚目,台北縣政府交通局長林重昌表示,縣府會有健全監督機制。 交通局長林重昌表示,台北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土地取得經費高達六十八億元,但中央只補助工程經費,土地取得需由地方負擔,但縣府財務實無法負擔土地徵收費用,因此縣府爭取中央修正促參法,期望政府、民間達到「雙贏」。 林重昌說,依據新修正促參法,政府非自償率降至百分之五十以下,以環狀線來講,非自償率百分之四十七,跟高雄捷運非自償率達百分之八十二相比,已大幅降低政府風險與財政壓力,環狀線政府僅出資二百四十一億元,民間出資二百五十六億七千萬元。 林重昌指出,雖然促參法修正後,工程發包權歸取得BOT經營權的民間團隊,但相對地,民間團隊必須先拿出約六十七億元的土地徵收費用,由縣府執行公權力,取得土地,且民間興建開發過程,縣府均有監督機制,首先工程款項必須透過專戶支出,廠商請款須經過縣府管控,最後經過縣府的驗收,例如十四張車站(南機廠)開發所須土地達十七公頃,民間出資徵收後,土地產權仍屬於縣府,等到興建開發完成,才交給民間團隊。 【2005/09/23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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