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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錢賣屋備妥證明可抵稅 # 2005年09月17日
【朱漢崙╱台北報導】房市景氣熱絡,換屋族群漸多,對此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民眾在購置新屋時,必須要保留原始證明文件,以防日後萬一不得已賠錢出售時,找不到相關文件來證明確為賠錢售屋,還必須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
@@ 爭取權益 @@
官員表示,民眾買賣房屋時有一項極大的誤解,就是以為賠錢賣屋,不用把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結果構成漏報所得稅之疑。此外,也有不少民眾找不到相關文件證明其售屋損失,而被核定要補稅。
官員進一步說明,民眾在購屋時,必須保留各種原始憑證,包括附有買賣價款的買賣契約書或收付價款憑證,以及因購屋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規費等憑證或單據。
@@ 售屋3年內都可申報 @@
如果日後售屋是虧損,就可由上述的買賣憑證,來證明自己售屋的價格扣除原始買進價格,以及售屋必要費用,包括仲介費、廣告費後,結果為虧損。
民眾賠本售屋時有相關文件證明財產交易損失,該損失可以在當年度出售其他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相扣抵,也可以留在往後3個年度中再申報。
官員強調,保留房屋買賣交易憑證非常重要,不只賠錢出售,就連不少購屋族因故繳不出房貸或是事業經營不善使得房屋的抵押擔保品被法院查封,在法院拍賣時,屋主若無法出具證明當初購屋成本的文件,就必須由財政部每年頒定的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産交易所得標準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針對法院拍賣的案例,國稅局官員也特別提醒,倘若民眾的法拍屋,雖未保留買進契約書,但依謄本所載的明細可以證明購置該房屋是由貸款支付,且拍賣價未達該抵押權額,那麼這宗法院拍賣案仍可免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 法拍未達抵押權免稅 @@
舉例來說,A先生在2001年度出售房屋,因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按房屋評定現值,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來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但A先生不服,表示在購買該房屋之初就向銀行貸款,因未能如期履約致遭債權人聲請拍賣,拍賣款尚不足償還貸款,並未分配得任何價金,並無該筆所得。
國稅局經查證後發現,A先生於1990年的確向銀行分別貸款1800萬元及600萬元,且以這棟房屋進行擔保借款,法院的拍賣總額1200萬元仍不足以償還債權銀行貸款,最後國稅局才註銷A先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官員特別以此案例提醒民眾,若有房屋被法院拍賣,必須釐清所有法拍所得、支出成本、以及與抵押權貸款額度明細,才能合理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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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8&showdate=20050917&art_id=2056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