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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鬆綁非都市土地大面積開發的限制 (時報94/09/15)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19.80.32.* 2005-09-15 18:34:43

# 營建署鬆綁非都市土地大面積開發的限制 #【時報-台北電】(08:18:08)
為減輕非都市土地大面積開發案的開發時程壓力,以利開發商有較充裕時間進行資金籌措等籌備開發工作,內政部營建署鬆綁相關法令限制,有關申請雜項執照期限展期部分,原規定需在獲准開許可一年內提出申請展期,將放寬為可在獲准開發許可三年內提出,預期將有二十多件開發案可受惠。
營建署指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案件在其開發許可未經廢止前,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其許可效力繼續存在,申請人在「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規定的雜項執照申請展期之最終期限內,也就是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展期申請者,相關政府可予以受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視個案事實,就雜項執照申請期限展期的申請案作成准許或駁回之決定,而同意其展期的最終期限應不得逾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三年。營建署表示,此舉是考量法令已有雜項執照申請得展期的規定,其申請雜照期限展期應提出的時間,如嚴格要求需於獲准開發許可後一年內提出,實有失增訂雜照得展期但書規定的原意,因此鬆綁相關規定,不但開發商將有較充足時間籌備開發相關工作,也較可切合市場因素確保土地開發效益。
內政部考量房地產景氣及市場因素,在九十二年三月增訂,申請開發者在獲准開發許可後有三年期限,提出申請雜照進行開發。但該規定訂定後,桃園、花蓮、南投等縣政府先後來函,希就開發案件因故未能在獲准開發許可後一年期限內申請雜照,也未於一年期限內申請展期,是否仍得受理及同意其雜照展期申請。
依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獲准開發許可後一年內應申請雜照,但可展期二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即申請開發者在獲准開發許可後有三年期限,再提出申請雜照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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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tw.stock.yahoo.com/xp/20050915/50/2081658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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