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業住宅開工廠的問題 |
發表者:BBS 發表數:31 IP:210.202.217.* | 2005-09-09 16:4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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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了一些乙工的案子 像元氣大鎮還有薈館等 |
回覆者:Dosw 發表數:48 IP:218.167.97.* | 2005-09-16 09:20:28 |
小弟蠻疑惑的~~~準住戶們可以給小弟一點意見嗎? 工業住宅真的不能買嗎?> 以後轉手真的很困難嗎? 工業住宅真的是違法的嗎?那風險不是很高嗎? 看過環球購物中心附近推出的預售屋,皆為工業住宅 因為價格很吸引人,且房價也是一直漲,可是看到相關報導也很多,有心動但又不敢馬上行動 看到討論區那麼多人已經購買了~~所以準住戶們幫小弟一下,給個優缺點,還有購買的原因~~^_^ 一個想要自己窩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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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billow64 發表數:38 IP:60.248.155.* | 2005-09-12 16:46:14 |
想看工業住宅一段時間後會長怎樣,有個地方可以看。 板橋愛買有個從豫章工商出去的側門(也就是出口不在四川路上),走出去後向左邊那條巷子走進去,那一片地區就是所謂的工業住宅。一樓都是小型工廠,二樓以上則是住家。去看看就知道你是否能接受這類工廠當你家的鄰居了。我覺得所謂的工業住宅的案子能把生活品質維持的像這一塊區域就已經算不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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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東湖掃地僧 發表數:669 IP:59.112.210.* | 2005-09-11 23:00:41 |
乙工當然可以設工廠啊,不屬於前述的種類即可..... | |
回覆者:東湖掃地僧 發表數:669 IP:59.112.210.* | 2005-09-11 22:54:53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條文 第十八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工廠必要附屬設施、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石油類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人造或合成纖維等之製造者。 (四)合成染料或其中間物、顏料或塗料之製造。但僅攙配者,不在此限。 (五)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六)使用熔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七)煤氣或炭製造者。 (八)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九)高壓氣體之製造。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 、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 、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及炭精棒之製造者。 (十一)蛋白質加水分解之產品製造者。 (十二)油脂之提煉、加熱及加工者。 (十三)食品工業-醱酵工業、屠宰場、漁類加工業。 (十四)硫化油膠、合成樹脂可塑劑或合成橡膠之製造者。 (十五)肥料製造。但僅攙配者,不在此限。 (十六)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七)紡織染整工業。 (十八)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九)瀝青之精煉者。 (二十)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或其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廿一)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廿二)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廿三)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廿四)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廿五)銅、鐵類之煉製者。 (廿六)使用鉚釘或填隙方式從事金屬厚板或型鋼作業者。 (廿七)洋釘、鋼珠類之製造者。 (廿八)拉線、拉管或用滾筒壓延金屬者。 (廿九)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八目及第九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儲藏、處理者。 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有發生公害,並經公告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係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及服務辦公室(場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 (三)員工單身宿舍。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 (一)有線、無線電視業及廣播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資源回收業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九)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一)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軟體設計、軟體製造、試驗研究、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機房。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醫療保健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1、醫療院所。但不包括傳染病院及精神病院。 2、衛生所(站)。 (十)社會福利設施: 1、托兒所、幼稚園。 2、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養)護機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一)郵局。 (十二)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三)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 (一)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 (二)餐\飲業。 (三)一般事務所。 (四)自由職業事務所。 (五)運動休閒設施。 (六)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分支機構。 (七)基地面積超過一公頃,或樓地板面積超過該工業區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之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含餐\飲、零售、招待所),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八)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倉儲批發業,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該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前項第一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設施之申請,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第三款及第四款設施之申請,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並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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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asper 發表數:131 IP:59.104.120.* | 2005-09-09 17:51:55 |
回覆 BBS 於 :2005-09-09 17:42:50 的發言內容
本人認為別墅區,每層坪數並非很大,所以大型機具進駐機會不大,`加工廠設在裡面進出比較不方便值得考慮,所以希望大大多慮了!所以小工廠是真的有可能在乙工內存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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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BBS 發表數:31 IP:210.202.217.* | 2005-09-09 17:42:50 |
回覆 Jasper 於 :2005-09-09 17:24:41 的發言內容
所以小工廠是真的有可能在乙工內存在嗎?基本上小型加工應無所謂,只要不要有機器吵雜聲去吵到鄰居應無所謂吧! 其實像我朋友那種電子加工的我是不擔心 因為他的作業員都是請住附近的中年婦女 所以沒有什麼出入份子複雜的問題 我怕的是像他現在工廠附近有 一個印刷廠(好像是倉庫吧還是包裝後製加工的 因為我沒看到大的印刷機器) 還有一個食品倉庫?(應該是吧 就是有很多冷凍食品堆在這裡) 裡面的工人素質就OOXX .... 就是會有那種吃檳榔 穿汗衫 肩膀夾一包煙那種 如果像這種工廠也跑到裡面去的話 我可能會想放火把他燒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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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asper 發表數:131 IP:59.104.120.* | 2005-09-09 17:24:41 |
基本上小型加工應無所謂,只要不要有機器吵雜聲去吵到鄰居應無所謂吧! | |
回覆者:weisue 發表數:29 IP:211.72.107.* | 2005-09-09 17:18:25 |
回覆 Jasper 於 :2005-09-09 17:15:50 的發言內容
乙種工業區只能提供一般商業(零售業,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非輕工業使用報歉這位大大薈館用地是乙種工業區只能提供一般商業(零售業,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非輕工業使用, 聽起來一點點工業區的感覺都沒有耶 這樣應該算是商業區喔 不過在自家弄點小型加工廠,算是自由職業事務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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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asper 發表數:131 IP:59.104.120.* | 2005-09-09 17:15:50 |
回覆 ROGER_LEE 於 :2005-09-09 17:07:07 的發言內容
報歉這位大大薈館用地是乙種工業區只能提供一般商業(零售業,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非輕工業使用,工業地本來就是工業用的啊 請勿搞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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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ROGER_LEE 發表數:239 IP:60.248.166.* | 2005-09-09 17:07:07 |
回覆 BBS 於 :2005-09-09 16:48:27 的發言內容
工業地本來就是工業用的啊之前看了一些乙工的案子 像元氣大鎮還有薈館等 開工廠才是正常 倒是當成住宅才有點奇怪吧! 如果管委會真有權利叫所有人不能開工廠 那才違法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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