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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慶文╱台北報導】
展望建設公司銷售「新第來亨師大居」及「金鑽新第」預售屋時,在收定金和簽約前未提供消費者五天契約審閱期,被公平會罰款一百五十萬元。展望建設提起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法院認為,展望建設確實陷消費者於不利地位,該公司敗訴須繳罰款。
不當交易
此案源於四名消費者向公平會提出檢舉,聲稱他們於二○○二年十月間,到銷售現場看屋,分別刷卡繳付十一萬元到六十一萬元不等的定金後,展望建設事先卻沒有提供五天契約審閱期,當他們反悔或不滿意決定不買,對方就會以違約為由沒收定金。
定金未付足不給契約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展望建設違法獲利超過百萬元,命令罰款一百五十萬元。但是展望建設不服向行政法院表示,他們的銷售人員在簽約前都有告知消費者有五天的契約審閱期間,而且在銷售現場他們都有提供契約樣本供消費者閱覽,購屋民眾可以充分知道契約內容。
但是承審合議庭發現,檢舉的消費者支付定金時間和簽約時間,都是相差一天甚至同一天,而且其中還有兩名檢舉人的契約,因為簽約金沒有完全支付而被展望建設扣留,足以證明展望建設以各種銷售手法,促使消費者在短暫時間內支付定金或簽約,陷消費者於不利地位。
合議庭更發現,展望建設把參觀預售屋的客戶分為三大類型,分別是「走馬看花型」、「繳交保留金保留特定戶」及「立即簽約型」三大類,根據分類再決定是否提供契約審閱期,合議庭質疑如果展望建設真的有提供契約審閱期,就一律提供契約,何必還把客戶分類。
建商應提供充分資訊
判決強調,建商處於資訊取得的優勢地位,應負責在訂約前提供充分必要資訊的義務,而五天契約審閱期目的就是充分揭露資訊,假如建商先收定金再公開契約內容,毫無疑問消費者將處於絕對弱勢的一方,因此判決建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