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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基地台 管委會硬續約 稱住戶多同意 不顧頂樓反對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19.80.32.* 2005-08-06 22:36:57

# 架基地台 管委會硬續約 稱住戶多同意 不顧頂樓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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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北縣金山鄉「第一大樓」的楊小姐投訴,社區管委會強行同意續約出租頂樓給大哥大業者架設基地台,無視頂樓住戶的法定權利,其心態可議。吳姓主委解釋租金為管理費主要收入,且大部分住戶都同意續約,自己是持中立態度為社區著想。不過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層住戶有權否決續約,應依法行事。報導.攝影╱陳力維
「我們頂樓住戶都不同意,但他們就堅持要跟大哥大業者續約!」楊小姐說,自家與插滿頂樓的基地台天線相距不過20公尺,一直認為有健康疑慮,剛好管委會5年前所簽合約於今年7月31日到期,想藉此機會解約,但日前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陳述意見時,卻遭吳姓主委等人反對。
@收入補貼管理費@
楊小姐說,吳姓主委宣稱租金為目前社區管理費的主要收入,如果少了這份收入管理費將無以為繼,因此讓部分原不同意續約的住戶動搖,甚至反指她無端生事。
楊小姐認為「他(吳姓主委)怎麼可以把續約跟管理費綁在一起?這太不合理了!」即便自己爭取6位頂樓樓層住戶連署反對續約,甚至到鄉公所申請調解,管委會態度仍強硬。
對此,吳姓主委強調,自己是義務擔任主委一職,持中立的公正立場來為社區著想,要不要續約完全是「以大家的意見為依歸,只要大家同意拆我就拆!」
吳姓主委說,大樓管理費的資金來源「有一半是靠這個租金收入,如果收入不夠,大樓就廢了,到時該怎麼辦?」就算楊小姐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拍桌揚言告上法庭,自己還是不能一人做主,擅自解約。
@要求拆除遭拒絕@
他還強調,自己也了解頂層住戶對基地台設置有「同意權」,但楊小姐今年3月搬進來時,基地台早已存在5年,不同意設置跟是否續約這根本是兩回事。加上楊小姐請人測試基地台的電波強度也符合標準,不明白她有何依據要求拆除。如果楊小姐仍不同意,不反對循法律途徑解決。
# 評評理 #
@頂層住戶擁否決權@
「當然還是不行!」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特別指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頂層住戶對於樓頂平台設置基地台具有「同意權」,也就是說當頂層住戶不同意時,就算吳姓主委強調,續約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大部分住戶同意,還是沒有效力的。
@堅持續約無效@
王進祥還說,即便基地台是在數年前所設立,當契約期滿時,頂樓樓層的住戶仍有權據此條款不同意續約,形成頂層住戶的「少數否決條款」,在沒有特殊理由情況下,管委會實在沒必要如此堅持續約。
他建議,如果管委會仍執意與大哥大業者續約,楊小姐除可向縣市政府的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投訴,最好以存證信函向業者聲明不同意續約,業者在權衡可能的損失後應會作出適當處置,否則只好循法律途徑解決。
# 報你知 #
公設「同意權」
王進祥指出,除基地台外,廣告物也同樣受住戶的「同意權」所限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若要設置廣告物、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於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舉例來說,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3樓外牆張貼廣告招牌,若3樓住戶不同意,此決議仍然無效。
# 基地台設置爭議申訴管道 #
◎向縣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反映
◎電信總局為民服務專線︰(02)23433969或(02)23433740或(02)23433741
◎電信總局意見及申訴網路信箱︰www.dgt.gov.tw/chinese/public-comments/15.1/comment-submit.shtml
資料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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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howdate=20050806&Sec_ID=5&NewsType=twapple&loc=TP&PageType=new&Art_ID=195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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